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2次会议决定,特通知如下: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2003…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亟需改进。根据损害范围与赔偿范围相一致的原则,应当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在行政赔偿程序方面,应当废除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将必须的先行处理程序改为受害人可以选择的程序,建议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来审理和判决国家赔偿案件。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未经法院刑事裁判,司法机关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引发的国家赔偿争议案件较多.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如何确认司法机关行为违法性和处理赔偿请求,成了国家赔偿审判的难点.本文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不同情形下此类刑事赔偿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本文认为,未经法院刑事裁判司法机关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审查应当在尊重刑事司法权的基础上予以适度审查,坚持违法归责和非法利益不予保护原则.当事人不仅对法律问题有争议,而且对事实问题也有争议的,法院赔偿委员会无权直接认定事实.法院在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责令赔偿义务机关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建议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或由法院对原刑事裁判作出释明,对涉案财物作出认定和处理.若纯粹是对涉案财物性质的法律判定而不是事实争议,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认定是否系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在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一审法院在二审终审后再对涉案财物作出的补充裁判,本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赔偿委员会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若查明涉案财物属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可以在国家赔偿决定书"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部分指出一审刑事补充裁定违法的同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查明不属于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国家赔偿决定书"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部分指出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4.
蒋冰晶 《政法学刊》2007,24(6):85-88
鉴于现有的国家赔偿确认程序设计复杂但实效性不高,存在国家赔偿的自为确认程序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赔偿确认程序缺乏详细的规则设计、人民法院非刑事赔偿案件的具体确认机关不明确、违法赔偿确认程序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等诸多问题,建议在进行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将现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定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赔偿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诉诸法院,违法确认与赔偿判决统一由法院在诉讼中一并进行,法院既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责任,也有依法判决的义务。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随之带来一系列法律适用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和法官对于快递丢失毁损赔偿的法律依据,保价条款的效力,快递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界定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对同类事实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本文以搜集到的相关裁判文书为基础,从案例研究方法出发,着重分析和试图解决以上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6.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界定与后续的强制执行程序、违法强制执行责任的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有必要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重新定位。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时,应在行政决定的赔偿责任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赔偿责任之间作出区分;在人民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按照行政决定是否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来确定是人民法院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由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现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是赔偿法唯一规定共同赔偿的情况。根据赔偿法第十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一审法院和批捕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一审法院或批捕机关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那么如何划分一审法院和批捕机关的责任范围呢?赔偿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建议在立法或法律解释上作出如下规定:检察机关负责赔偿检察机关批捕到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期间受害人被错…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并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该行政机关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仍不服又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请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中的肯定裁判是指人民法院肯定行政机关决定的裁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行政机关的裁决完全正确合法,或者无损相对人实体权益,法院应当如何进行裁判?这是本文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一、采用何种形式进行裁判对完全正确的行政决定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着五种方式:一是使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二是用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四是用裁定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五是用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这些复杂的形式实际上是因为三个问题的混淆而带来的:一是当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正确合法的时候,是用判决还是用裁定;二是当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正确合法时,是采用驳回的方式,还是维持的方式;三是  相似文献   

10.
孙丽娟 《中国律师》2009,(12):76-77
虚假陈述诉讼前置程序.是指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必须是讼争事实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经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后,投资人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初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受理。”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将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扩展为“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  相似文献   

11.
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司法实践存在概括履行判决的作出不合理、具体履行判决的尺度不明确、影响履行判决的诉讼请求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的本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问题。基于首次判断权理论的松动和发挥司法权能动性的需求趋盛,加之行政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职权主义构造更为彰显、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的特殊性,适度具体化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确有必要。但具体履行判决的作出仍要以裁判时机成熟为必要条件,司法权不能无限度干预行政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规则应包括:法院应排除概括的履行判决,检察机关要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并以诉讼请求来引导判决内容,法院根据案情最终确定是否作出具体判决以及具体程度。  相似文献   

12.
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院判决的重要类型之一,关系到行政法律关系的重新设定问题,法院作出此类判决要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并要保证其有效实现。本文即从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及其属性,适用条件和实现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13.
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院判决的重要类型之一,关系到行政法律关系的重新设定问题,法院作出此类判决要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并要保证其有效实现。本文即从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及其属性,适用条件和实现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14.
对于复议程序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能否直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文从复议前置程序设立的目的、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角度,阐述此类案件的救济途径:只能先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根据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再选择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行政行为,而无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5.
石坚强  孙雪 《人民司法》2012,(24):97-100
【裁判要旨】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受理,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  相似文献   

16.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复杂的办案程序不仅严重制约了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而且由于对共同赔偿责任的划分存有异议,也给赔偿决定的执行带来了重重困难。为保障受害人及时取得赔偿,应对共同赔偿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改为法院单独赔偿。  相似文献   

17.
殷勇 《法学》2012,(1):58-63
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自终不曾产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进行过合理检索的证据,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检索载体和检索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判决方式,在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同时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相似文献   

18.
[裁判摘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该决定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相似文献   

19.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从狭义上理解,这种变更判决是指改变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从广义上理解,变更判决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以及再审法院改变原审法院判决的内容在内,本文所要研讨的是广义上的变更判决。  相似文献   

20.
本文主要通过对汇兴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例的评析,阐述了关于请求行政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识别。此案例是一起新类型的单独行政赔偿案件,通过对所争议问题的分析,本文作出了具有借鉴意义的探讨,尤其是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请求行政赔偿所依附的基础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对报导审理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启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