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5 毫秒
1.
【裁判要旨】亲子关系推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事实,在判断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具有高度可能性前提下的推定。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构成欺诈性抚养,无抚养义务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竹的抚养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相似文献   

2.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张华 《人民司法》2012,(12):65-68
【裁判要旨】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情形的,该子女仅有诉权,但无胜诉权。诉讼中,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相似文献   

4.
探视权的含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所谓探视权,就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按照人民法院判  相似文献   

5.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子女只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因此而给付必要的抚育费.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带孩子一方不愿再带孩子,或者未带孩子一方要求带孩子而诉至法院,法院将这一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改变抚养关系”.仔细想来,如此确定案由实则词不达意.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父母离异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给付必要的抚育费,事实上双方均在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与子女给终保持着抚养关系.“改变抚养关系”则是指子女与父母一方的抚养关系的终止,与另一方建立新的抚养关系,显然,这种案由不能明确反映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方生  相似文献   

6.
《四川审判》2002,(4):57-57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7条第2款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在离婚案件执行中,往往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若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将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如何强制执行?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做法不一。比如: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子女归谁抚养,所以子女能够  相似文献   

8.
根据英国法,父母无法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达成一致时,通常应向儿童抚养机构提出申请,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两种申请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在实体与程序上都不相同.多数情况下,子女可以通过儿童抚养机构申请子女抚养费,由儿童抚养机构根据法定的数学公式并考虑其它特定因素以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特殊情况下,子女须通过法院申请子女抚养费,由法院通过制作有关指令以自由裁量的方式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英国法的有关规定在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范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方式、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调整等方面对于我国媚姻家庭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参考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9.
人民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或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往往要求实际上已经抚养子女的离婚当事人一方,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能够按照法院的要求,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但也有一些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无故推拖,甚至转移隐藏子女,拒不履行。当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尚有争议,致使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人身的执  相似文献   

10.
陈健  曹鹃 《人民司法》2020,(11):50-52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后子女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在诚实信用和情势变更原则基础上,重点审查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必要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增加抚养费的特定情形外,均应尊重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约定的效力,不得随意变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