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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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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从内容上看,涉及纵向政府层级与横向政府部门之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从作用上分析,事关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预算约束的有效性,在财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和财政收入分配制度共同构成了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以公共财产权和财政分权理论为基础,属于财政领域的基本制度.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客观受制于“量入为出”与“以支定收”理财观的冲突和张力,应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制定政府“事权清单”,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上下级政府间的关系;遵循财政法定原则,同步推进《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制定,有效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2.
徐键 《北方法学》2011,5(2):70-79
《宪法》和《预算法》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主权。以此为基础,地方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提高支出效率,为地方居民提供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公共品与服务,并调控经济运行状况。分税制改革减少了地方的财政自主权,从而导致地方支出效率的降低。法律和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设定强制性支出责任,旨在遏制因地方支出效率降低产生的公共支出结构扭曲和区域间支出水平差异等状况。但是,强制性支出责任在客观上却进一步降低了地方的财政自主权,从而陷入新的恶性循环。赋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财政自主权,是优化地方支出结构、提高地方支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依赖;强制性支出责任仅具有辅助性功能。两者不能本末倒置。  相似文献   

3.
《法治与社会》2010,(12):80-80,F0003
陶纪坤在《经济纵横》撰文说,虽然“新农保”方案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重大改进和创新,解决了旧农保没有解决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新农保”方案进行完善。(一)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界定地方政府间筹资责任。目前,各级政府的社保事权相当模糊,各级政府财政社保支出责任也不明确。  相似文献   

4.
财政分权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地方财源建设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及其行为模式选择。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地方税权较为薄弱,且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明晰的财权与事权划分和规范的博弈平台。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得不到稳定保障,难以较好地承担提供本区域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的激励下,地方政府为获得必要的财力,一方面扩大了非税收入的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渠道隐性负债,造成地方债压力剧增。着眼于国内外形势,目前暂不宜放开地方发债权,而应优先明确事权,围绕"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来进行地方财源建设,进而推动科学财税体制与现代财税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5,(6):107-114
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关系到警种、部门的设置。广大基层民警对此问题有着贴近实际的认识。基于对基层民警的调查,运用相关理论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得出公安机关在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及警种、部门设置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于央地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可通过重新确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区分警权与一般行政管理权,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等措施解决。对于警种部门设置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处理好大警种、大部门与专业警种的关系,完善组织法建设,完善级别管辖制度,建立职务代理制度应对。  相似文献   

6.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表面上看是一个治理技术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治理体制问题.《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图在治理技术层面对财政权责进行纵向界分,但这一改革进程需要在关注技术性、局部性改革的同时,引入结构性和系统性改革思维.地方政府的角色界定及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化,是央地财政关系的一个核心因素.通过引入地方化原则、辅助性原则而明确地方性政府的主体地位,对于当前正在进行的财政改革具有基础性意义,对优化我国纵向治理结构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以税收优惠为表现形式的税式支出具有与政府的直接支出类似的作用,也应受预算法律的管辖。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业已建立了相应的制度。税式支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我国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法律规制也是必要的。这既符合《预算法》的立法目的,也有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我国需要在《预算法》中明确政府向人大提交税式支出报告的义务。政府的税式支出报告可以先采取单独报告的方式,与预算文件一起提交给人大。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再将税式支出报告作为预算文件的附件,最终采取把税式支出纳入预算文件的做法,从而实现人大对税式支出的全面预算规制。  相似文献   

8.
依法划分地方事权是界定地方财权的前提,也是科学确立各级财政预算的基础,但目前在财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针对地方事权的研究还尚不充分。笔者此文从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就地方事权的依法划分进行了初步设计。笔者认为.地方事权的依法划分.必须坚持政府与市场分权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政府只能合理划分的原则以及公平与效率原则;在法律对策上,则应当完善基础法律制度中有关地方事权划分的规定,加强地方财政立法,依法确立各地政府事权,尽快建立健全与地方事权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从"公共财政"的视角来看,《预算法》是对政府收入和支出的权力进行约束的一部法律,是在公共财政这个钱袋子上扎了个口,钱的进与出都由这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加以规制。预算法修改之所以长路漫漫,盖因这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权力分配错综复杂,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利益,是预算法修改背后最为核心的影响因素。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现行《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设立中央、省、市、县、乡等  相似文献   

10.
正确划分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对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基本分工、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行为、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健全财权与财力的法律制度、正确处理好政府间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英、美、日、德等国都用法律的形式对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从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公共事权和财权的法律尚未细化。这就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我国有关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1.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经济法的契合点在于法律制度现代化。预算法不仅事关政府之间有限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也涉及权力民主化运作。如何实现"亚宪法"预算法现代化是落实《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点步骤。为此,应当以"权力结构—决策方式—预算结果"为框架,讨论现行《预算法》存在的"议会至上"与"政府主导"的结构性失衡、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切割不均衡、决策方式中"碎片化"等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预算法修正案》加以评述。《预算法修正案》强化了人大预算监督权力,实现了预算由"政府管理工具"向"管理政府工具"的转变,但其并未解决预算权力结构及决策方式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同构性及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方式的行政化是我国纵向权力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应以法治化为且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间事权划分法治化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1.2011年6月29日国务院公布2.国发〔2011〕22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以下简称4%目标)。为确保按期  相似文献   

14.
张克 《检察风云》2012,(6):9-10
自1994年中国进行了旨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领域的基本法《预算法》奠定了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但由于彼时立法技术以及各界对预算制度的了解还十分有限,致使《预算法》的制定并不完善,在实施不久就暴露出许多问题。曾任全国人大预算工委主任的高强将现行《预算法》问题概括为:对预算编制完整  相似文献   

15.
修正《预算法》的“地方软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海涛 《法人》2004,(5):36-38
新的预算法,既要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约束和管理,又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地方预算的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将近十个年头,它改变了政府预算无法可依的状况,对我国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促进依法理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推出及深入,现行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修订预算法势在必行.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级预算均为地方预算,可见,地方预算管理在政府预算管理中  相似文献   

16.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政府实现其宏观调控职能的需要,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与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距甚远,加以规范和完善应当做到: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体系,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明确转移支付目标,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建立更为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相似文献   

17.
上海如何将"先行先试"的目标落实到金融创新中,明晰中央和上海金融事权的划分问题是基础。国家政策与上海地方条例应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具体的工作只能由地方条例来贯彻,否则只会让中央的监管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 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19.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此次预算法的修订亮点良多,在强化预算约束、推进预算公开、完善预算问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其中,为了提高预算的科学性与前瞻性、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新《预算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今后的  相似文献   

20.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关于地方城市立法权下放的内容,是《立法法》首次修改时的焦点. 从地方向中央要权,到中央主动向地方放权,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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