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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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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永红  张苏敏 《河北法学》2004,22(8):152-155
~~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朱永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张苏敏$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①例如,据2003年12月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001年9月,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某状告张某夫妇等4人借款1万 元纠纷案,原告李某持有被告张某夫妇的借条,被告辩称借条是被李某持刀威逼所写,但被告不能就此举证。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 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2001年11月14日,张某夫妇在四会市法院门外喝农药自杀身亡。随后公安机关传唤李某、冯某两人, 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  相似文献   

2.
<正>一、基本案情张某、雷某原系夫妻关系,黄某甲系张某前妻雷某的姨父,谭某系张某的姐夫。2015年2月27日,张某向黄某甲借款3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也未出具借条,张某未归还本金。2016年以来,张某、雷某在银行有大额定期存款且基本保持在20~30万元之间,张某自述购房时因银行贷款利息高未向银行贷款,张某夫妻二人曾偿还无息房屋装修借款10万元。  相似文献   

3.
[基本案情]唐某与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3月6日在重庆市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唐某于2007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8年3月1日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2006年4月,双方共同出资在重庆市购买商品房一套,价值18万元。2007年5月9日,翁某父亲翁某林以翁某向其借款买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翁某归还借款6万元,并出具翁某书写的借条一张。人民法院当日  相似文献   

4.
陈川  田桔光 《法律适用》2012,(9):114-115
【案情】2006年4月17日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登记结婚。2009年4月10日,被告向中平在原告侯波处借款50000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侯波出具了一张借条。2012年2月16日,原告侯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2000年6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1996年1月12日甲出借1万元人民币给乙,当时乙向甲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载明借款1万元人民币,借款日期是1996年1月12日,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乙至今尚未归还借款,遂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法院判令乙归还其欠款1万元人民币。甲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乙向甲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载明乙向甲借款1万元,并且有乙的签名。乙在答辩期间未作出答辩,在法庭调查阶段,乙向法院承认确实在1996年1月12日向甲借过1万元人民币,但是辩称其间于1998年12月还过甲3千元人民币。在法官向乙出示甲提供的证据以后…  相似文献   

6.
【案情介绍】王民义系某市一电子器材公司总经理,因个人原因向好友李某借款50万元。2000年1月9日,王民义给李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当年年底之前还清借款,并提供电子器材公司为其还款的保证人。电子器材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了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7.
试论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问题的提出1997年8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农民李桂元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邻居马群夫妇偿还借款6233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李桂元向法院提供了签署日期为1997年4月15日的借条及附件(借款清单)各1份。借条上载明:马群夫妇共借到李桂元现金62330元,月利率为10%。该借条上所有的文字均系李桂元本人书写,落款处盖有马群的私章并捺有马群妻子的指纹。附件上列明白1993年至1997年4月马群夫妇的借款共18笔,合计62330元。该附件上所有的文字亦系李桂元本人书写,每笔借款的数字及小计的数…  相似文献   

8.
林兴 《江淮法治》2013,(9):36-37
案例2011年5月21日,邓春林向原告李满发借取现金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未注明借款用途,只约定"2011年5月21日至10月21日全部归还"。2012年3月2日,邓春林突然离世。此后,原告向与邓春林同居十多年的于桂香催收欠款未果,遂于2013年1月11日将于桂香起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 据以分析的案例:2008年9月20日,俞某向凌某借款60万元,因俞某未按时归还借款,凌某于2008年10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俞某归还借款.2008年l 1月15日俞某与其妻子应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约定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应某所有.一审法院判令俞某归还借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俞某没有其他债务可供执...  相似文献   

10.
【案情】1997年8月11日、10月30日,被告刘雨、李玲夫妇分两次向刘文借款365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为不定期借款。2002年底刘文与刘雨、李玲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结算,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重新向刘文出具2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期一年,利率不变。2003年初,刘文死亡,其妻李真持借条向刘雨、李玲夫妻多次索要借款。但刘、李二人却以“债权人刘文已死亡,人死债烂,债务人已无义务偿还此笔借款”为由拒不偿还,虽经中间人多次调解,亦无结果。李真遂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向李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  相似文献   

11.
笔者曾办理过一件提存公证,大致情况是,甲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2年,甲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称其在2001年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但债务履行期届满,甲向乙归还20万元时乙却拒绝接收,甲向我处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一份(原件由乙持有),上有乙的签字.  相似文献   

12.
【案 例】 张某和李某(女)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的存款都由张某保管。有一次,张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遂从李某处拿走两人共同赚取的现金10000元,并打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X年X月X日归还。后欠款到期,张某未还钱,也未要回欠条。2003年2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和李某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李某提出要张某返还借款10000元。张某应该还钱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借钱打欠条的事已不鲜见,有的可能是开玩笑,有的则可能是认真的。无论哪种情况,夫妻感情好的时候当然不会有什么纠纷发生,但当他们之间发生严重分歧甚至离婚的时候,则…  相似文献   

13.
正[基本案情]张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13日,二人在临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2006年4月26日,张某向卢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收到卢某现金贰佰万元整(期限2006年4月26日至2006年5月2日),张某。同年5月25日,张某又向卢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卢某现金贰佰万元整,张某。2010年5月26日,卢某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临沭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肆佰万元及利息。临沭县人民法院将应诉通知书、起诉或反诉状副  相似文献   

14.
读者来信:2006年1月,我向好友李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后我还清了借款,但未收回借条。2006年1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借款8万元。庭审中,我反复强调自己已经还款,但未能提供还款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我偿还欠款。我不服判决遂上诉,  相似文献   

15.
2011年5月19日。一名56岁的加拿大籍男子走进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他的一位中国朋友向其借款1500万元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决中国朋友归还借款。并给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给付之日。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我院受理了张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其案情是:1998年6月5日,王某向张某借款8000元,并开具了欠条,但没有规定还款期限。2001年4月,张某找王某要求其归还借款,王某以借款已超过两年为由,拒不还款,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对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1年4月计算。理由是,张某将款借给王某,没有规定还款期限,张某在任何时候均可主张权利,在没有主张权利前,张某不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当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即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  相似文献   

17.
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张某因工程建设需要急需钱款,遂向王某借钱。王某分三次共借给张某10万元,担保人为常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8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张某并未给付王某本金,利息付至2014年10月29日,此后再没给付。2015年4月3日,王某以张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似文献   

18.
孟丛珊 《江淮法治》2014,(18):34-34
正2013年4月19日,季某因从事鸽子养殖资金不足,向淮南淮河银行申请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由其姐姐为其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4月19日该借款到期时,季某归还一部分本息,剩余4万余元便不再归还。淮河银行于8月8日将担保人起诉到淮南市潘集区法院。法院受理之后,承办法官立即电话联系担保人。电话中,她态度非常激动,说自己不是借款人不应还款,且银行不应起诉到法院。承办法官听到担保人的话后,凭经验觉得此案有望调解解决,当即向其  相似文献   

19.
2015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市首起微信证据案。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借款后,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  相似文献   

20.
被告人张某系搞批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1999年12月,经朋友担保,他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为4%,借款期限为8个月。今年3月25日晚,张某来到李某家,谎称还钱,要李某看看借条上的利息是多少。李某拿出借条给张某查看,张某在拿到借条后随即拨出携带尖刀,威胁说:“你要过来,就别想活。”李某只得让张某逃走。张某抢得借条后,即将其销毁。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抢夺的借条只是一种债权凭证,本身不属于财物。而抢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并不一定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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