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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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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对著作权法的历史考察表明,它代表了被保护权利的持续扩张,以及相应的在作品中作为公共领域部分的持续减少。著作权扩张表现在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用方式不断增多、著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等方面。从技术发展方面看,技术因素对著作权扩张具有极大的影响。著作权的扩张不仅可以从著作权制度本身的角度加以考察,也可以从政治、文化视野和经济学的层面上分析。著作权扩张还可以从利益平衡原理得到解释。著作权扩张与限制的辩证关系也说明,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永恒的主题。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扩张及其法律和经济学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著作权保护在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具有扩张的趋向。这种扩张总体上表现为保护客体的扩大、保护期限的延长、保护范围的扩大、对个人性质使用限制的增强等方面。著作权扩张可以从法律与经济学的角度加以解释。从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分析,通过著作权扩张,在一个特定时期实现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的宗旨。从经济学的分配效率分析,著作权的扩张是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  相似文献   

3.
从一定角度看,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可以诠释为与知识产权人利益相对应的、不特定的、众多的、潜在的各种知识产品使用者(公众)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加以获取与使用的利益.在国际层面上,这一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存在交叉.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和原则是各国知识产权法乃至早期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历史传统.以 《TRIPS协定》为核心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实体权利进行猛烈扩张,并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予以保护,严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健康权、食物权等基本人权困境存在正相关关系,警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正.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需要重拾公共利益传统,可以在 《TRIPS协定》框架下,对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一收一扩”: “一收”即将知识私权的权利边界进行适当收缩和限制,扩大和加强公共领域保护; “一扩”即把传统资源剥离出公共领域,纳入知识私权范畴.  相似文献   

4.
李菊丹 《法学杂志》2018,(12):97-108
鉴于保加利亚在"一带一路"经济圈上的特殊地位,论文以比较视角分析了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的差别,认为两国在著作权领域主要是权利内容的不同,专利和商标领域体现为申请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的差异,动植物品种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表现为保护水平的区别。不同产业的中国企业进入保加利亚从事商贸活动,需有针对性地关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建议文化创意型企业重在考虑著作权内容及其保护期限,一般工商业企业应重视专利和商标的申请程序及司法救济,农业或农业加工企业应关注动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5.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呈现出横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几个领域的趋势。依据法律规定,商标可以每十年续展一次,所以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可无限期的延长,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出于搭便车的目的,许多人把眼光转向了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诸如“作品名称、域名”等被作为商标注册,由于在这些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理时往往比较棘手,本文仅就如何保护“作品的名称”及其能否被“非著作权所有人”作为商标注册展开研讨。一《商标法》提出保护“在先权利”从几年前轰动一时的美国影片《泰坦…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1,(4)
著作权法将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著作权在我国能够受到保护,其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等。但是,他们给著作权的保护与即将生效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在许多方面有差别。例如,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或者自作品“首次发表”后30年;而著作权法规定为作者的终身加死后50年或者自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本文将在下面详细地讨论。  相似文献   

7.
尹新天 《知识产权》2003,13(5):7-10
(接上期)在是否需要“推广应用”方面的差别,导致对专利权的保护与对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相比有如下两个显著区别:第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短。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对比之下,一般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大大长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商标专用权可以定期续展,因此从理论上说其保护期限可以无限长。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其原因就在于专利制度要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专利保护期限过短,不利于发明人收回发明创造的成本,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但是专利保护期限过…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服装设计领域的著作权问题也愈加凸显.本文旨在通过对服装设计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及侵权情形的梳理,引发对我国服装设计领域著作权问题的深入关注和探讨.只有充分认可服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地位并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服装设计行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9.
何华 《法商研究》2012,(4):29-31
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在保持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第26—28条对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比,  相似文献   

10.
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乔生 《现代法学》2001,23(5):66-72
本文以分析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态势为切入口 ,从研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出发 ,在论证“邻接权吞并著作权”倾向的基点上 ,探讨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最后通过对美国及我国香港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 ,提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建议。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7.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8.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19.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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