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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对风险控制与危害预防的强调,使得罪责概念的内容经历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对行为人的控制能力的强调,以选择自由为基础的传统规范责任论被废弃。期待可能性被从责任论中剥离出来,其重要性也日益呈下降的趋势。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当代所遭遇的命运,折射出刑法任务观的重新定位对刑法体系中具体制度与理论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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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同规范责任论相适应,同我国通说的心理责任论并不相容;因我国尚未形成特有的罪过理论,加之传统刑法文化的遗失,才致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备受关注;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解决的问题,完全可以在犯罪动机的范畴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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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以罪责构造的变动为线索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是期待可能性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责任的规范构造,甚至犯罪论体系的逻辑结构。本文以德日刑法学为背景,讨论了期待可能性的产生过程,由此考察随着期待可能性的出现而发生的罪责的内容变化,以及责任与构成要件之间逻辑关系的变动。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规范评价要素,它和故意、过失等心理性要素是有所不同的。在司法活动中,心理性的事实判断应当先于评价性的规范判断。但在罪责要件的构造当中,期待可能性是作为积极的归责要素还是作为消极的责任阻却事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基于思想上的经济性和诉讼上的便利性的考量,本文认为,将期待不可能作为罪责排除事由是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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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阻却事由所致期待可能性缺乏,是责任的消极要素。缺乏责任不同于阻却责任。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属于缺乏责任事由而非阻却责任事由。国外刑法理论有将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列为阻却责任事由的说法,而在我国刑法中,作为从宽处罚前提的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不宜认作阻却责任事由。国外刑法理论与实践虽然承认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阻却事由,但我国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的阻却事由限定在法定或有权解释的范围内。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家庭内部盗窃、出卖亲生子女、当事人毁灭证据、某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受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行为的非罪处理,均存在基于此类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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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责对犯罪论体系的影响--以期待可能性为基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责作为责任的核心含义的形成,经历了从团体到主观、到个人责任的发展过程,最终成为研究犯罪论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然而,时至今日,罪责在犯罪论的研究中,却显出日渐衰微的趋势。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引起的两难选择问题,促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修正和调整,但这种调整仍然无法完满地解决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免责事由的尴尬位置问题,欲彻底解决问题,就需要建立开放的犯罪构成的构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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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制度相对完善的今天,具有补偿性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已经没有太大的适用必要性;在危险社会中,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社会成本太高。在价值取向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把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违背了避重就轻的刑法立场。在规范学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无视意志自由理论,与处罚胁从犯的刑法立场相矛盾。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要实现的合理目标,可以通过扩张心理责任论的内容、合理解释犯罪构成等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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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观念经历了先从结果责任论到心理责任论、后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再从规范责任论到功能责任论的演变历程,功能责任论是其他责任理论的扬弃,更值得提倡。功能责任论的核心主张是:要根据行为人对法规范的忠诚和社会解决冲突的可能性来决定行为人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即使忠诚于法规范也不得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如果社会不依赖于行为人的责任而能够自己解消冲突,那么,就无需把责任归属于行为人,行为人就是无责任地实施了不法行为。功能责任论还主张,责任与预防具有共同的本质,它们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侧面,行为人曾经是否忠诚于法规范是责任问题,行为人将来是否忠诚于法规范还是责任问题,同时,行为人是否忠诚于法规范也决定了行为人将来是否犯罪,还会影响一般公众今后对法规范的态度,因此,也是预防问题,只有采用功能责任论,才可能克服综合刑论在处理责任与预防的关系时所产生的破绽。责任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在我国刑法中,应该坚定地贯彻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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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罪过理论的缺陷在于只注重心理事实的判断而忽视规范价值的判断(对过错是否具备刑法非难价值的判断),本文试图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的罪过理论中,从而在罪过的概念中增加规范价值评价的因素,以使我国的罪过理论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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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探讨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的嬗变,指出它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进而,认为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是值得商榷的.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仍然具有生命力,应该暂缓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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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归责原则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有学者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主张适用违法责任原则,还有学者主张适用结果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解决应否赔偿的问题上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刑事赔偿制度与一般侵权赔偿制度有重大区别,刑事赔偿程序由国家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费用的程序以及追偿程序两大程序构成,这两大程序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前一程序应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后一程序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应当进行彻底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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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这个原则存在着自相矛盾、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以及与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样化趋势不协调等缺陷。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一个归贵原则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一般性的、具有普适性的一般原则,又有特殊性的、仅针对特殊事项适用的特殊原则。一般原则仍然是违法原则,而特殊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结果原则等,各项原则所适用的具体范围又有着一定的差异和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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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犯罪实体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客观"与"主观"两个概念上;犯罪论体系应当以价值或目的作为出发点,从而体现评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具有充分根据与内在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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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原则具有限制刑罚权发动的机能,因此被视为刑法的基石而不容动摇.但是刑法中的罪责概念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了概念的演变.从预防角度解读罪责的实质内涵是晚近德国学界发展出来的重要思潮,其中以雅科布斯教授提出的功能罪责论和以罗克辛教授提出的答责性理论为代表.预防罪责理论的创出招致了学者的质疑与批评,但是也引发了对罪责与预防关系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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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2):31-40
过失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注意能力为前提,但在超越承担过失中,行为人行为时并无注意能力,却又应当受到处罚。为了解决这种处罚与责任主义之间的矛盾,德国刑法学界提出了“实行行为前置说”、“单一行为说”、“罪责前置说”与“不真正义务违反说”等学说,然而均存在种种缺陷,因此仍有必要深入思考过失犯的本质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