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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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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卢丹丹 《法制与社会》2013,(32):244-245
由于制度缺陷及配套措施不完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实施以来使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时交强险该如何进行分配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拟从我国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时交强险分配的现状出发,指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每一车辆为计算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同时起诉或先后起诉时大多数法院的处理办法,并指出这些做法存在的弊端,呼吁相关部门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改之以每一个受害者为计算单位,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充分使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交通事故中每一个受害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彰显法律的人性化。  相似文献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涉疑难诉讼问题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将事故责任人与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据此作为共同诉讼处理,与现行共同诉讼制度之规定并不相符;而将履行职务行为的司机与其他主体一同起诉,则存在着被告不适格之问题。一般情形下,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治的医疗机构起诉保险公司,其并不具备原告适格。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致使自己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时,应当承认医疗机构的代位权和原告资格。受害人为“无名氏”且因该交通事故而成为无意思表示的“植物人”时,关于医疗机构能否以原告身份诉请事故责任人和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的问题,应当分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认定受害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为其指定监护人之特别程序与追索医疗费用之通常诉讼程序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第三人赔偿后,仍有权以保险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4.
王军 《江淮法治》2012,(12):53-53
张某因外出办事借用陈某的私家车,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在,受害人到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其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李德恩 《法治研究》2016,(1):153-160
支持起诉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扶助弱势当事人走进法院、接近司法.检察机关是支持诉讼最重要的主体.然而,由于立法的简陋和欠缺,以及重视程度不够,实践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支持起诉的对象为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应该规定“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为客观原因难于或惧于起诉”为适用条件.支持起诉因其福利性而区别于督促起诉制度,因其适用条件和功能的不同而独立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制度.支持起诉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必须通过立法来清晰界定支持起诉人与法院、支持起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应赋予支持起诉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其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呈迅猛增长的势头;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是,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国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官对已有法律的理解差异,有几个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应予以认真对待。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件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确定案件当事入,首先必须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根据钟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们在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  相似文献   

7.
一、交通事故多个受害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我们知道,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在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能成为必要的积极的共同诉讼的,即起诉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就是共有财产被侵害和共同的亲属(主要指被继承人)被侵害两种情况。这时,财产共有人或受害人(受伤致死)的法定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以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直接受侵权行为侵害的多个受害人不是必要的共同原告,多个受害人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不是对某一请求标的共同享有权利,每一个受害人与侵害人(包括多个侵害  相似文献   

8.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特别是与之存在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行的做法是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对这种做法的说辞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裁判所需的法律依据不是十分充分的情况下,各地  相似文献   

9.
笔者曾接触一起案件:甲某从乙某处购买汽车一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法院除判决甲承担刑事责任外,并判决甲赔偿受害人十五万元。鉴于乙仍是法律上的车主,法院同时判决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甲某连连表示对不起乙:“如要乙承担责任太那个……。”现实中,机动车交易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大量存在。而  相似文献   

10.
《法学》95年第8期刊载施汉嵘、樊建斌二同志的《徐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文。笔者读后认为:本案是票据纠纷,还是买卖纠纷的争论,根源于原法院判决朱某侵犯原告徐某财产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不准确,造成了朱犯与张某、徐某和某食品厂之间法律关系混乱。施、樊二同志认为,原告徐某是“盗窃案件的受害人,徐某蒙受的损失,属于赃物返还问题。”但是原告徐某的1400元财物并不是朱犯盗窃走的,所以徐某才有理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引起争论。然而,朱某在某食品厂盗窃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某食品厂与张某、徐某之间不存在票据纠纷,朱犯与张某、徐某之间不是买卖关系,是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相似文献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保护和救助生命为核心的制度,它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责任划分、保险费率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在法律适用中不可混淆;若两者并存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先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补充适用,以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更加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在诉讼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向其求偿;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受害人只能把保险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2.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如何配置起诉裁量权,以实现刑事案件审前程序分流,减轻检察公诉和法院审判上的压力。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不起诉"三分法"将起诉裁量权限制在酌定不起诉这一非常狭小的空间之内,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从学理上来看,理论界对于"三分法"的研讨未得要领,无法解决实践问题;只有在理论上以谨慎的扩张主义为指导,在我国刑诉法中配置适度的起诉裁量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不起诉制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一事不再理与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由来杨某以征婚的名义认识大量中老年人,有的刚认识就同居,再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向征婚认识的中老年人借款,累计达200万元,在借款到期受害人寻找杨某要款时,无一不发现杨某已经失踪,为此,受害人报案,杨某被抓,被以涉嫌诈骗罪起诉到法院。但在受害人报案前,有一  相似文献   

14.
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交强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时,交通事故受害人面临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应当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我国《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文构成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保险公司有义务确保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法定义务人因过错违反该法律并造成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两种法律关系一并纳入到同一诉讼中解决的制度,使受害人最大程度上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这一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笔者从司法实践中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具体细节问题做出探析。一、交强险赔偿法律适用问题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第三者",如何界定"第三者",  相似文献   

16.
陈月萍 《法制与社会》2013,(17):288-289
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使用车辆的人群也在急剧增加,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法律管理上,尤其是民事侵权管理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机动车主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对此问题,本篇就为您解析民事侵权保险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完善,以此来表现出法律为公为民的准则。  相似文献   

17.
通勤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现行法律.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可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技术上受害人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补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是为通勤事故损害赔偿之要害。理论上,工伤保险补偿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均属社会化补偿,不应存在竞合问题.社会化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存在学理粘连与制度剥离之逻辑亦不宜在竞合的框架下安排受害人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情形自当随着通勤事故向交通事故的重新定性而实现其社会化补偿的自洽.同时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权将随着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而得到重新界定与认可。另外.我们应当对制度跌宕过程中受害人权益叠加现象保持宽容与认可。  相似文献   

18.
实践中,因现行法律对刑事撤诉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出现撤诉后案件处理方式混乱,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或得不到处理,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需要通过立法重新确立撤诉制度。可由立法一步到位明示规定:法院准许撤诉裁定生效时诉讼程序终结,被羁押的被告人应立即释放,其他强制措施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立即解除,符合申请国家赔偿条件的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撤诉后无须再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充分实现、体现撤诉作为一种刑事过滤机制的公正、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19.
摩托车作为我国当前的主要交通工具,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给无数家庭带来痛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由之一。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分担车主的风险,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国家实施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交强险),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但自2008年2月实行新版交强险费率方案以来,摩托车的交强险费从180元下调至120元,而保险最高赔付额从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了12.2万元,很多保险公司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这个当年保险公司争相开办的香饽饽,如今变成了烫手山芋。而利益的驱动使保险公司对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采取了各种消极态度,摩托车交强险关系到每位车主,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投保难已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2):116-116
张伟杰等人在2006年1月2日的《工人日报》上撰文介绍,法律规定,我国解决劳动争议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途径。其中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也不是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途径。而劳动仲裁则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不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就不受理起诉。同时,仲裁裁决和法院裁决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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