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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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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第121条之间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即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规定,无疑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了民事责任立法的一大突破,给民事司法买践提供了原则的法律指导。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该法以违法责任原则为基础,规定对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都作出规定的多重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在性质上不应是一种民事责任,国家赔偿也不应是一种民事赔偿。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废除《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同时应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受害人更为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4.
职务侵权责任的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所谓“职务侵权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职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存在前提的。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章中,从第121条至127条以及第133条规定了8  相似文献   

5.
<正> 一、解决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权利引起的赔偿问题必须立法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  相似文献   

6.
行政侵权行为是一种职务侵权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相似文献   

7.
对国家赔偿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给受害人以赔偿。但是,由于没有受理程序、执行程序等专门规定,实践中还存在许多困难。  相似文献   

8.
<正>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损害赔偿,在国外简称司法赔偿,它与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共同构成国家赔偿制度。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1条根据宪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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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这一规定,法学上称之为“公平责任原则”,它不仅具体体现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而且也为审判实践正确处理某些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特性作一探讨。一、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我国民法通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同时,也确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的归责原则。一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从属于无过错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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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般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一类是基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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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确定和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宪法》第41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最近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所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其不法行为或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已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必须承担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一)侵权行为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这里的“执行职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规定行使职权,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和行政规定,不适当地行使职权。前者造成他人权益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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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具体体现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而且为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某些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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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刘保玉民法通则颁行后,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得以确立,并在经济生活和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民法通则的规定较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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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侵权责任以来,民法理论称之为特殊侵权责任。事实上,国家赔偿责任的特殊,不仅使之游离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之外,而且与民事赔偿中其它几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也相差甚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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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继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确立国家赔偿的立法原则之后,我国法律对于职务侵权(严格意义上应称为公务侵权)民事责任所作的开创性规定,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上述规定仍有未尽完善之处,即未能明确揭示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疏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此产生了种种歧议,或理解为“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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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中环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现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参考。一、已于局的担保依法无效。1、电子局不具备担保人的资格。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06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电子局作大国家机关因不具备担保人的资格而致使其作出的担保无效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电子局作出的担保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不存在“1988年6月20日前国家机关担保有效”一说。1988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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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普遍认为,此款规定确立了国家作为国家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制度。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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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一般规定。虽然在民法通则前后的立法文件中出现过代位一词,但学者认为1999年《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正式建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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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及其处理郭庆存一、科技成果权属问题是我国知识产权界面临的特殊问题作为我国重要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在其有关公民法人基本民事权利规定的第5章第3节,专门规定了我国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六个方面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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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该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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