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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信访条例》颁布施行5周年。上访及其引发的诸多权力滥用现象,显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是像某些专家想象的那样,只要出台一部信访法就“终结”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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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信访工作责任制”,要求追究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但被各级政府、机构、官员误读了,更在执行层面发生了异化。现实中,过于严苛的问责机制造成了对基层官员的额外压力,引发对访民的围追堵截,信访难题恶性循环,甚至激发群体性或暴力性事件,正常的信访制度已然遭到破坏。现实的做法应是允许公民合法上访,不做特别限制,逐步取消基层政府到上级机关接访,取消排名,取消只重数量的绩效考核机制;同时严格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对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犯罪的官员严格依法惩处,对访民违法上访的行为也要严厉制止,因信访发生的治安案件由信访地公安机关断然依法处理,让访民维权、政府维稳和信访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行驶。如是,包括访民和维稳官员在内的“好人”才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身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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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江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2):66-69
目前,非正常上访呈现缠访现象大量存在、部分上访人员行为过激等特点,利益不易协调、上访人信"访"不信"法"、责任机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等是引发非正常上访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治非正常上访问题,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包括从源头上预防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出现;从制度上保证非正常上访问题的解决;依法维护上访秩序;完善长效支撑制度;加快健全信访网络;进一步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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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玉英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2,(3):52-57
信访制度在传达民意、促进民主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监督政府运作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信访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日益严峻,非正常上访愈演愈烈,危害性极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信访终结机制始终“缺位”是重要原因之一。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迫在眉睫,应该整体设计,总体思路是人大总牵头,一个渠道是法院(检察院),涉诉上访案件由法院牵头解决;另一个渠道是政府信访部门,非涉诉上访问题由信访部门牵头协调责任部门解决。对“三审”后上访人仍不服的,人大可牵头进行听证。同时需要通过立法对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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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三级终结制度是2005年《信访条例》确立的制度。其建立初衷是期望通过该制度实施,达到规范信访秩序、化解信访困境、节约行政资源、提高信访效率的功能。然而事与愿违,现实中信访三级终结制度运行存在导入案件少、社会效果差、三级终结不了等现实困境。复查复核案件类型及范围模糊、承担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人手少且业务水平不高、法律规定不明确及考核制度设计不科学等因素是产生信访三级终结制度运行困境的主要原因。下一步应通过完善信访立法、提高信访复查复核质量、健全信访考核等多维路径促进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取得更大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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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群众上访量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因素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包括政府信访政策、措施方面的原因,政府信访体制、信访工作方面的原因,政府发展政策、干部工作考评制度方面的原因。为了有效抑制上访量,须完善信访政策,规范信访、上访秩序;理顺信访体制,创新信访工作;做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包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常态解决信访、上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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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访分离"是信访运作过程中为实现涉诉信访依法终结采取的制度安排,它运用司法处置的程序和方法,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导入司法程序予以最终解决。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的理念基础在于"诉访分离",即避免涉诉信访处置渠道的多元化、处置手段的行政化和处置目标的短期化。为了克服诉访的外部混同导致涉诉信访处置非程序化、诉访的内部混同导致涉诉信访处置权益化和诉访循环导致涉诉信访处置空转化这些因诉访不分所衍生的问题,应当通过采取合理设置诉访分离的基本层面、科学构建诉访分离的运作机制和强化涉诉信访司法处置的终局性效力等策略,促使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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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多数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此条规定的本意,一是减少信访人的信访成本,二是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但在现实中,信访人信奉"人多力量大"、"法不责众"等思想,认为上访人越多政府越重视,人数超过5人的集体上访大量存在,成为集体访的常态,处理不当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其实,集体上访人数动辄超过5人,不仅跟信访人的认识有关,也跟行政机关和信访机构未能有效引导群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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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等原则。分级负责原则说明,上访必须按程序进行,遵循“逐级上访”的原则,而不能“越级上访”,越级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之所以会产生越级上访的现象,原因很复杂,但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对访民不重视、信访机制运行不畅等。因此,治理越级上访,需要推进信访体制改革,破解越级上访的症结;坚决贯彻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树立法治权威,建设法治社会;提升信访等政府部门治理与善治的能力与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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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和公共场所聚集,堵塞、阻断交通等六种禁止性行为。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对上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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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05年5月1日颁布了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依法保护信访主体的建议权、申诉权,但在保护中有规范,强化中有制约。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任何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也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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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宝祝小琴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2):52-5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规范化是涉诉信访走向法治化的重要一环。我国涉诉信访规范化的现状可以概括为具体内容杂、实际操作乱、处理效果差,问题集中表现在启动与受理环节欠缺规制,处理环节呈现非程序化,终结环节主体过度多元,衔接环节对接不够顺畅。实现涉诉信访规范化的出路在于涉诉信访的启动与受理环节应严格界分"诉"与"访",限定启动主体与时间,完善受理部门与平台;处理环节实现导访入诉,加强协调,合理追责;终结环节明确终结案件范围,完善终结制度,细化惩戒规则;衔接环节完善再审救济渠道,改革相关司法制度与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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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纪检监察实名举报案件办理程序,有效地解决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等问题,促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闻喜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实名举报案件查办反馈制度》。该制度规定署实名举报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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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正 《党的生活(河南)》2006,(4):25-25
新的《信访条例》对市、县、乡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起着“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领导干部在接访过程中,一举一动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着上访群众的情绪,关系着处理问题的效果,故应做到“四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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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杨 《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09,(6):56-56
近日,《工人日报》刊登一篇题为“让上访群众少走弯路”的文章,报道中说辽宁省新宾县积极推行为百姓代访制度。所谓“代访”,即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责任单位表达上访人的利益诉求,促成信访案件的依法解决。“代访”制度实行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赞扬,新宾县今年头两个月结案的14件重点信访案件中,有9件是通过“代访”制度解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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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创立的"三级信访例会"制度,把信访关口和阵地前移,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再到基层协商民主,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了信访案件的发生,为解决上访问题找到了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