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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您好!去年,我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被本市一家民营企业招聘为车间工人。半年多前,我下班后骑电动车去看儿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其后我想让单位帮我申请工伤认定,可单位说我个人资料中显示儿子在老家,我不是在回自己住处途中受伤的,不同意为我申请工伤认定。请问:我究竟能否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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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小陈是福山区一家服装企业的员工,10月中旬在骑自行车上班的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车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次要责任.小陈要求单位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单位拒绝,理由是小陈当天上班迟到半个多小时,事发不是在上班途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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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1年5月8日在杭州某有限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刘某在上班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同年5月13日出院,院方建休两个月。刘某伤好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20日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与单位就享受工伤待遇事宜多次协商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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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吴某原是部队一名战士,2007年在部队训练中受伤,造成膝关节创伤,经部队认定为因公致残,被评为三级甲等残疾.2008年底复员到某化工厂工作,经常感觉膝关节疼痛,2009年4月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外伤性关节炎,住院10天,吴某要求单位工伤待遇未果,于6月18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于8月3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送达某化工厂及吴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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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要旨职工在单位组织的团队体育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案件概要杜某系原告公司员工。某日,杜某收到单位同事发来的短信通知,内容是:"为给公司1到2月过生日的同事庆生,公司在2月4日周六组织集体溜冰活动,请大家不要缺席"。活动当天,杜某按短信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参与公司活动,在溜冰过程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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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职工戴某在公司所属工地工作时,遇工地爆破作业,戴某按要求撤离躲藏后被放炮飞过来的小石头打中头部,导致伤残,双方因工伤赔偿引发了劳动争议。 随后,戴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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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职工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为由,无论延长工作时间还是法定节假日上班,都不发放加班费.身为部门主管的肖玥欣入职两年半时,却被公司以刻意像员工瞒假日制版费、安排自己上班挣三薪为名突遭辞退
申请维权后,公司先是同意支付5000元补偿,而后一拖再拖,且拒绝全额支付.通过工会提供法律援助,近日,肖羽欣终于拿到了单位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等共计8500元.从5000元变成8500元,她说:“还是工会力量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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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于2009年3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岗位为销售代表.2009年5月,李某在天津出差时不慎撞到客户公司玻璃门上,将左门牙三分之二撞掉.李某到大兴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大兴劳动局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后李某向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李某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2009年10月,李某到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16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18630元;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报销医药费460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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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工伤医药费问题引发的诉讼案,引起了在座听众的极大兴趣。 原告电梯公司诉本公司职工郑军,要求被告返还工伤期间企业垫付的家属陪住费用1600元,由给付被告的工资中扣除。返还131.52元不属于工伤的治疗用的药费,由给付被告的工资中扣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郑军为该公司职工,于1999年6月工作时受伤,经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七级。受伤期间企业垫付了医疗费。但从1999年6月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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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再那么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职工吕明英,下班途中穿越铁道抄近路回家,被行驶的货物列车撞伤致死。为了能认定工伤,吕家经历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结果工伤认定申请全被驳回。经过五年的努力,直到2010年4月,才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责令南京市人保局对工伤申请重新认定。这一工伤认定时间之长、困难之大可见一般。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也就是说从这天开始,像吕明英的工伤认定就不会如此艰难。新《条例》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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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不适用工伤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回放张某系天津某大学在校学生。2010年6月,张某经学校推荐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习,具体从事住宅楼装修的辅助性工作,实习期为半年。同年8月,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者,做出了不予认定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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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8年8月13日早8时许,于某驾驶出租车正常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某住宅楼前时,一名外国人用拳头砸于某的车尾,于某遂下车询问该外国人怎么回事。因语言不通,对方情绪又很激动,于某回车欲取电话报警,被对方猛击头面部,造成头面部受伤。经诊断,于某为右眼眶内壁骨折,舌头挫伤,多处头面部皮肤裂伤,脑外伤后综合症等。此后,于某向某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于2009年1月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