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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有罪判决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建立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普遍化的趋势,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迈出了可贵的一步,但是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的方式、消灭的条件、消灭的法律程序、法律效果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前科制度作为一种身份标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把犯过罪的人与没有犯过罪的人区别开来,并由此限制有前科者的权益。标签理论揭示了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推进了前科消灭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前科消灭制度形成了对我国现有法律和社会心理的挑战,但基于新的价值理念,即人道主义和刑法谦抑精神,我们应当尝试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3.
为了帮助触犯刑罚的未成年人“无痕迹”地回归社会,山东省乐陵市近日启动实施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满18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将销毁其有关犯罪记录,其就业、就学、担任普通公职等权利将不再受到限制。乐陵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下发的《乐陵市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提上正式的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更为未成年人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通过对403名法官、323名公众、24名律师和1400名未成年人罪犯的调查和实证研究,笔者试图厘清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从而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富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的规定,不利于为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是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相违背的,也是新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精神相违背,与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改革方向相违背。  相似文献   

6.
前科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前科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对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的各种权益产生法定或者非法定的影响。对犯罪前科的影响进行限制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收缩犯罪前科的范围;二是在满足一定时限或者条件下进行前科消灭。为了减少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障碍,降低再犯的可能性,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前科的保护制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前科保护制度,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一是前科制度与人事档案制度、政审制度相结合,导致了“一朝犯罪,终身为罪犯”的后果;二是对未成年人平等权的司法保障薄弱。因此,该制度仅仅停留在法律的规定上,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断裂,实践中只见前科,不见前科保护。我国现有的前科保护制度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一是要建立犯罪记录登记制度;二是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三是加强未成年人平等权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7.
4月18日下午,乐陵市第三批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证明书颁发仪式在乐陵法院举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胡林一、国际司法桥梁谢嘉豪等专家学者和山东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谢萍、德州中院副院长刘建华、刑三庭庭长白光锋等上级法院领导以及乐陵市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领导小组11个成员单位负责人出席仪式。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免除了未成年前科报告义务,是对现行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也是对多年来“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的规范性确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严格限制犯罪记录的对外公开,弱化社会公众通过犯罪记录公开而对未成年人进行非规范性消极评价,在消除“犯罪标签”效应的同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首开了国内先河。虽然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有无此项立法权尚值得讨论,事件本身反映了法官们的良苦用心。在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层面上,他们试图将感性的道义与刚性的法律相融和,通过前科消灭的办法,为部分刑满释放的未  相似文献   

10.
前科制度在预防和打击再次犯罪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社会防卫的价值,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法治进步,前科制度的永久保留性缺陷亟待弥补和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应在检察工作中构建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合理构建相应职权与责任,为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2009年2月,经乐陵法院倡导、乐陵市委政法委及市综治办协调,乐陵市11部门联合推出《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新华社、中国新闻网、人民法院报社、大众日报社等新闻媒体纷纷予以报导,山东省高院主要领导同志和德州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均作出书面批示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进一步总结挖掘推广。笔者按照市法院党委要求,就该项制度的实施进行了调研。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已经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决定,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司法机关亦作出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解释,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主要从检察环节讨论如何对未成年人开展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在论述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具有非常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建议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使该制度应当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者在将来专门制定的未成年人法中予以规定。并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如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的条件、效力以及消灭程序等进行了较为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4.
重新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研究重新犯罪,不仅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同时也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所以,未成年人中的重新犯罪应引起充分重视,包括在法律的制定与运行,家庭及社会等方面都要建立与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的现实状况相适应的预防体系。本文从法律的制定与运行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与购销“前科”制度的关系,以说明建立勾销“前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中央政法委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轻罪犯罪记录消灭”概念的解读与理解,从研究审视域外资源和深入分析本土司法资源入手,提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立法构想及实践问题的解决对策,以期引起对此问题更广泛的关注与更深入的思考。  相似文献   

16.
《青少年犯罪研究》2009,(6):F0003-F0003
2009年10月24日至25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研讨会”在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举行。  相似文献   

17.
我国立法、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罚措施处处体现了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这符合我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或法律文件的基本要求。然而,根据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事法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考察,并关注“行刑重其轻”刑法思想的运用。为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司法两方面分别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宽”和“严”进行具体修正,例如,“宽”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严”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  相似文献   

18.
犯罪记录是关于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客观记载,前科是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判处刑罚的客观犯罪事实,两者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不是评价对象和评价结论的关系;前科消灭所消除的不是犯罪记录,而是前科再次受到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可能性.虽然我国司法机关对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具体设计,但由于法律层面存在的缺陷,犯罪记录的正当功能难以发挥,反而扩大了前科的标签效应和株连效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应注重在犯罪记录查询的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犯罪记录的隐私权保护等方面加以功能限定.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归正群体在重返和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遭受着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等多层面的社会排斥。导致社会排斥的主要原因来自社会结构和文化两方面。为了消除社会排斥,必须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和改变人们对归正未成年人的歧视态度。  相似文献   

20.
《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4):F0004-F0004
2010年6月24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社、山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办公室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山东青岛举行。人民法院报社总编倪寿明应邀出席论证会并发表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就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政策依据作了介绍,团省委、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预防办成员单位参加了论证会。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教学科研单位的一些知名专家学者应邀到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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