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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广西》2005,(4)
为探狱伪造公文痴情女进监狱因为自己“女友”的身份不符合监狱会见规定,女青年马某为了探望狱中男友,伪制派出所公章伪造会见函。其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马某被顺义检察院批准逮捕。马某今年27岁,因犯有敲诈勒索罪,曾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2年底被释放。出狱后,马某很想探望在天津一所监狱服刑的男友焦某,但因监狱“亲属关系可以会见,女友身份不符合会见条件”的有关规定,马某的愿望一直未能实现。2004年12月19日,马某病急乱投医,在北京东直门车站附近,她找到一个造假证分子,委托其刻制了一枚派出所的公章。凭借盖有假公章的“马某系焦某表妹”的“证明信”,马某在监狱见到了焦某。事后,因为另一案件牵涉到马某,警方对其进行询问时,马某主动交待了自己炮制假证明信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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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2):106-108
伪造数码照片给许多领域带来了新的难题,特别是对部分公安机关案件鉴定带来了严峻挑战。伪造数码照片经过诸多技术处理,如拼接、替换、删减、添加、改变尺寸、压缩、隐藏信息等,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但是,经过伪造的照片都会留下痕迹,这为对其进行真假识别判断提供了物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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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钰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89-91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正常管理秩序和部队的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立法存在两点不足: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完善、缺少罚金刑的规定;因此,应该完善犯罪行为方式、增设罚金刑,以更好地防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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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140-142
高仿真伪造文件有许多方法:复制真笔迹、擦刮文件后再打印、伪造光敏印章、彩色复印、彩色打印、2次装订、2次打印等。由于检验难度大,加上鉴定人往往忽视系统检验,从而作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意见。在检验中,应综合运用案情判断法、特征仪器分析法、系统检验法进行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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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涉案的主要证据材料是民国时期文件的情况,给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笔者结合鉴定过的案件,从伪造的民国时期文件的特点、民国时期真实文件与伪造文件特征上的主要差别、可疑文件的检验途径和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探讨了伪造民国时期文件的检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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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绍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28-29
伪造指纹的识别与检验是指纹鉴定工作者在同刑亨犯罪活动的斗争中遇到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刑事科学技术面临的一个新挑战。本文介绍了当前案件现场中出现的几种伪遣指纹的情况,探讨了不同种类伪造指纹的识别与检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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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印文是文件真实性的凭证,在正式签订、出具的文书中,常常需要盖印公章印文及法人名章印文或私章印文,以示合法有效。因此,犯罪分子在伪造各种文件时,也要伪造印文。最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曾遇到一起采用拼接的方法伪造文件及其印文的案件。由于该种伪造方法过去并不多见,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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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5):61-62
刑法理论对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性不证自明.刑法规范是具体的,刑事案件是复杂的,刑法理论是抽象的.本文运用刑法理论分析了一起刑事案件,认为被告人行为应当定伪造印章罪,而非伪造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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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作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随着一些伪造项目、伪造获奖、伪造专利等事件的揭露,使得人们对科学道德的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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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种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的使用逐渐增多,为准确认识票据行为及其性质,文章对票据伪造变造的构成及效力进行了深入论述,使对伪造变造后的票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有个清楚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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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国内社会交流的日益活跃,票证已成为这些交流活动的重要工具。与此同时,利用高科技伪造各种票证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因此,各票证生产厂家纷纷采用各种防伪技术来增强自我产品的防伪能力。文章从票证生产中使用的各种肪伪技术入手,不仅研究了各项防伪技术的特征,而且还结合现存的伪造手段研究了真、伪票证的检验、识别等问题,可供同行在票证的检验工作中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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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的滥用会侵害公民权利、社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等多种法益,因此有必要借助刑法手段予以有力抗制。然而,我国现有刑法评价体系尚无法有力应对并呈现刑事扩张化风险。对此,可在司法解释层面引入预防主义,通过比例原则明确“深度伪造”滥用行为的需罚性判断,并借助宪法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限缩刑事规制范围。结合以法益关联性对虚假信息作类型化分析、摒弃唯数量论、限缩主观要件范围的基本教义,在规范层面明确刑法干预“深度伪造”技术的合理限度。通过建构个人信息阶梯型保护体系、企业合规体系填补刑法的空白区,实现技术发展与社会秩序维护等基本价值诉求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