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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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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爱军 《理论月刊》2006,(3):108-111
从刑法规范的角度而言,刑法第106条规定对于内外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从重处罚是合适的。在存在两个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对于武装叛乱罪的量刑要根据情况予以适用。对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中的主体的界定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资助”行为要作特定的理解;同时,在单位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情形下,自然人也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对于叛逃罪,刑法第109条第二款需要必要的修改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2.
叛逃罪法条解释与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叛逃罪在客观上实施的叛逃行为应该是背叛或背离祖国、逃往境外或在境外逃跑的行为。“境外”应是指我国国家主权不能及与的政治空间。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单独设立叛逃罪存在法理上的模糊性。如果坚持叛逃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性质 ,则缺少将其独立成罪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分裂国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古今中外均将分裂国家的行为予以入罪并配以重刑。中外刑法的反分裂立法有其共同性,但也有显著差异。我国现行立法法定刑结构科学合理,但对分裂行为的规制不够合理,完善现行立法应拆解现有罪名、进一步明确罪状、将组织、领导、参加分裂国家组织行为单独“入罪”,从而重构分裂行为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4.
刑法分则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为第一章,基于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最大。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切实把握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突出打击和惩治的重点。本文试就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特征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5.
2016年5月民进党再次执政后,打着“维持现状”的幌子,变本加厉推行“渐进台独”路线,姑息纵容岛内分裂势力,私主体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现象日趋猖獗,为此,应强化对“台独”活动的刑法惩治,以实现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内部的协调。“台独”分裂活动所涉及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岛内一般性的犯罪不同,国家刑法对其不仅具有刑事立法管辖权,也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为了更好地运用刑法对“台独”顽固分子及其金主实施惩治,应从法理上合理界定“台独”顽固分子,破解背叛国家罪的逻辑矛盾,以及重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6.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行为或结果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因此,准确地限定“公共安全”的含义,对于正确地认定这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关于“公共安全”的含义,法学界的认识不尽相同,存在着分岐.我们认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法定其他公共利益安全.  相似文献   

7.
经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共有十章、三百五十条,与原刑法相比较,增加了二百四十七条,对十个方面的犯罪和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了原有的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  相似文献   

8.
尹晓 《前沿》2012,(22):76-7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罪名,在我国现代刑法体系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实务之中,我国当前也有肆意扩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的情况存在,这种做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文章探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现罪刑法定的困惑,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危险方法”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且提出了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极为必要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危害国家安全网络虚假信息以其编造主体的政治性、传播方式的宣传性、目标受众的明确性和影响效果的持续性特征,近年来已成为“假新闻”“计算宣传”和“认知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意识形态、网络信息、社会秩序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形成了现实安全风险。治理危害国家安全网络虚假信息,建议从治理观念、信息内容、计算宣传、认知塑造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以最大限度抵御其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危害。  相似文献   

10.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先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这一国家规定是指明确此种行为可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后果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将发放高利贷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要件。此外,如果将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导致其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  相似文献   

11.
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第三条重申了这一规定,同时对各级组织应尽的义务也做了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笔者认为,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其案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范畴,而且还包括《刑  相似文献   

13.
领土是国家构成的必备要素,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是主权国家的至上利益。“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而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因此,刑法对分裂国家行为的规制具有必然性,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国现行刑法对分裂国家犯罪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为打击和遏制分裂国家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分则排序、罪行设置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就我国分裂国家罪的刑法规制状况予以考察,以探讨我国分裂国家罪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4.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本文拟就该罪的立法背景、概念特征、与有关罪的区别以及处罚等进行简要的分析,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参考。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法背景。 国家秘密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利益。修订前的《刑法》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应负的刑事责任,在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以间谍罪论  相似文献   

15.
本刊第1期《警钟》栏目刊登了《公务员托合提的不归路》一文。文中报道了托合提从一个国家公务员蜕变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整个历程。那么托合提所受刑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看法律专家的分析。 托合提·吐尼亚孜(以下简称托合提)窃取国家秘密和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邢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确定的该两种犯罪行为的罪名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相似文献   

16.
据新华社报道,香港警方2021年1月6日介绍,当日早晨警方采取行动,拘捕53人。他们分别涉嫌组织策划、参与所谓“初选”,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香港国安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的重要法律。  相似文献   

17.
国家安全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史的重要主题,治国安邦之论是中国古代国家安全思想的重要内容.运用当代国家安全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古代思想家在构成国家安全的诸多要素中,始终把政治安全放在第一位,一切以维护统治者的政权安全为转移;在思考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时,既重人祸也讲天灾,既讲外患更重内忧;在思考国家安全保障问题时,非常重视一些重要关系的处理,例如在备与患、预与立的关系上重视未雨绸缪、有备无患、有预而立;在文与武、礼与兵的关系上强调文武并举,更倡导先礼后兵,个别情况下还走向了修文偃武的极端;在安内与攘外的关系上注意内外兼顾,但也有“守内虚外”的传统;在进攻与防御的关系上具有以防御为主导的特征;在用兵与用间的关系上强调军事行动要知己知彼,重视情报的运用;在刚柔、软硬、宽猛等关系上,既讲究刚柔相济、软硬兼施、宽猛交用,更强调礼治、仁治、德治等柔性政策的根本性作用.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国家安全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公民维护国家安全、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但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人们对国家安全机关的信任,冒充国家安全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危害社会。  相似文献   

19.
刘红 《台声》2007,(10):10-13
陈水扁当局的执政及其疯狂进行的“台独”活动,特别是近期“人联公投”和制订“正常国家决议文”等一系列“极端台独”活动的推行,以及“台湾本来就是‘台独’”,“一个新而独立的国家已经诞生,这个国家就是台湾”、“‘台湾国’要出场了”等“极端台独”主张的喧嚣,提醒人们“台独”已经成为现阶段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突出因素,反对“台独”的铤而走险,成为现阶段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20.
试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本罪与渎职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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