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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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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秋云  关丹丹 《求索》2011,(2):150-152
黎族传统社会婚姻习惯法以一夫一妻制为主,并内生了一系列与婚姻制度相配套的系统而完善的婚姻规则,如严格规范通婚范围,明确规范婚姻缔结程序,合理规范婚姻关系终止的程序,特别规范再婚程序等。虽然这套习惯规则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但其倡导婚姻自主、禁绝血缘内婚的朴素习惯法则,却也暗合了近现代文明的主流价值,即婚姻自由、尊重女权。  相似文献   

2.
藏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藏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创造出独具特色的藏族婚姻习惯法,对藏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藏族婚姻习惯法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动。纵向比较藏族婚姻习惯法的旧西藏时期和解放后至今两个时期,分析变迁之后的藏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存在的冲突,进一步提出未来藏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的融合之路。  相似文献   

3.
以法律多元论的视野看,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很多的相同性。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冲突。国家法注重统一性而难以关照到特殊性和回族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国家法不足的特点决定了对回族习惯法不能一概予以消除,而应当寻求二者之间的互补与合作。在立法层面上,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回族习惯法,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在司法层面上,既要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又要自觉运用回族习惯法资源,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4.
上个世纪50年代完成的民主改革,结束了在凉山延续千年的奴隶制度。但与原有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以"民族内婚、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姑舅表优先婚和姨表不婚"等为核心内容的旧有婚姻制度仍然主宰着凉山彝族的婚姻生活,且得到习惯法的严格保护。直至改革开放,凉山彝族旧有婚姻制度才被打破,族际婚姻不断增加和扩展。本文主要讨论凉山彝族婚姻制度之"民族内婚"到"族际通婚"的突破、演变及其影响。  相似文献   

5.
彝族婚姻习惯法和《婚姻法》在凉山彝族地区的婚姻和家庭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文化价值与社会基础的不同,两者难免产生冲突。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存在及其影响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现象,积极协调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关系,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对构建和谐凉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陆晓萍 《人民论坛》2011,(10):112-113
彝族婚姻习惯法和《婚姻法》在凉山彝族地区的婚姻和家庭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文化价值与社会基础的不同,两者难免产生冲突。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存在及其影响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现象,积极协调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关系,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对构建和谐凉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对藏族和回族的传统习惯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看出,这两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法都深受宗教的影响、都包含大量的道德规范、都注重调解.但是,藏族传统习惯法包含较多维护等级制度的内容,回族传统习惯法有较多强调主体地位平等的内容;藏族传统习惯法比较轻视商业,回族传统习惯法比较重视商业;藏族传统习惯法具有浓厚的神判色彩,而回族传统习惯法神判色彩很淡薄;藏族传统习惯法注重物质赔偿,而回族传统习惯法更注重人身惩罚.  相似文献   

8.
康娜 《青年论坛》2008,(1):95-98
面对同性婚姻的挑战,西方社会对于婚姻制度的走向可以分为三种意识形态阵营,第一个阵营相信婚姻制度的毁灭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方式,认为传统婚姻制度不能适应同性婚姻的需要;第二个阵营相信婚姻制度能够改变,认为如果接受同性恋婚姻将使婚姻制度转变得更有生命力和更加公平;第三个阵营喜欢婚姻制度保持现有状态,认为包容同性恋婚姻将会改变婚姻现行的显著特征并且最终毁灭婚姻。婚姻出现了“身份危机”,面对这种危机,作为中立的法律应该综合考虑婚姻法的道德复杂性及婚姻中的国家利益,在保证不违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婚姻制度应该接受多元化,进一步走向宽容。  相似文献   

9.
当代社会中婚姻成本有逐年加重的趋势,影响着人们对婚姻的幸福体验及理想追求。婚姻成本是一个考察婚姻活动中由当事人所付出的一切有形和无形成本总和,包含了经济成本、社会成本、文化成本、政治成本等。通过对浙江的调查,分析发现婚姻成本中经济成本负担最重,但其它三大成本也在通过形塑婚姻当事人的思想和观念,影响个体的婚姻行为。制度主义是分析婚姻成本飙涨原因的重要理论工具,它对婚姻成本的分析聚焦于婚姻制度与婚姻行动者及其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无论婚姻制度中的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婚姻行动者都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导致了婚姻成本的攀升趋势。  相似文献   

10.
激进女性主义者在婚姻观方面采取了一种极端方式,揭露家庭制中广泛存在着的对女性压迫的男权制,主张抛弃婚姻与婚姻家庭,同时也质疑爱情。对婚姻认同与否的选择势必推动婚姻观、婚姻形式、婚姻制度呈多元发展的态势,这也必将对男女的社会、婚姻家庭地位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加速推进人类的文明进程。  相似文献   

11.
壮族习惯法及其特征与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壮族习惯法是广西壮族民间强制性的准法规范。它作为一种巨大深厚的社会存量,被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收纳、共享,成为壮族共遵共循的行为准则。本文着重阐述了壮族在集体生活、社会治安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并对壮族习惯法的审理、处罚进行了论述。认为壮族习惯法突出呈现出植根的乡土性、内容的生活性、管辖的地域性、运作的强制性、法规的不成文性、程序的不完善性等特征。并在壮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维系功能,理顺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调整功能,排解纠纷,协调关系;制约功能,规范行为,惩诫恶行;传承功能,传递民族文化,宏扬民族精神;教育功能,寓理于法,培养社会角色。  相似文献   

12.
统一国家法体系是多民族国家政治整合的法治基础和保障,但因其构建过程中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难以有效吸纳民族习惯法积极因素和全面考虑少数民族的合理利益诉求,从而导致难以避免与既有的民族习惯法冲突和矛盾,这就决定了适时适地进行国家调适的必要。解放初期,在族际通婚问题上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表现为:族际通婚的积极政治意义及新《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使其获得了国家法上的合法性,而在少数民族的婚俗婚制、宗教条规及族权系统中却是严重越轨行为。但国家并没有僵硬推行国家法,而是主要通过运用政策的形式,创造了"和谐"、"互补"以及"团体的多元主义"为特征的调适方式,对今天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活法”和习惯法、活法和“行动中的法”的进一步的区分,明确了活法的概念,指出习惯法是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重点对广大藏族聚居区国家制定法所遭遇的尴尬进行了剖析,得出赔命价、赔血价、“盗一罚三”等民族习惯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呼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制定法与传统习惯法的融合和对接。  相似文献   

14.
雷山县是全国最集中的苗族聚居县之一,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较好地保留了原始苗族习惯法文化。保留得最好,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最典型习惯法制度就是当地的婚姻制度。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游方规则、结婚限制规则和结婚形式等制度与国家法多元并存,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肖芒 《思想战线》2002,28(6):62-65
在异彩纷呈的中国少数民族婚姻状况中,回族的婚姻个性鲜明而独特。由阿拉伯世界移植到中华大地上的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与中国本土的汉文化结合起来的复合文化,激活并锻造出的回族婚姻形态,以中国汉文化婚姻为基本理念,以浓郁的伊斯兰宗教文化为框架整合,是人类学语境中的一种特殊"婚姻话语"系统。在当代农村回族婚姻的走势中,由于导入了新的文化因子,及现代强势文化的冲击和经济发展浸润性的影响,传统而相对单纯的回族婚姻过程裂变为相对复杂的婚姻形态。考察纳家营村回族婚姻变迁,可以客观地解读回族社会结构嬗变的主流缘由。  相似文献   

16.
藏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有的民族心理素质、民族情感、风俗习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和自成体系的习惯法规。这些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特征,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被削弱。但旧习惯法中的赔命价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产生了一系列执法活动中的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一些特殊的政策和规定,以便妥善解决与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现象有关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7.
方慧  韩敏霞 《思想战线》2007,1(4):27-32
元明清时期国家刑法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以土官的犯罪行为为起点;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刑法逐步越过土官及其刑事管辖权直接进入少数民族社会的各个领域,在终极形态上与刑事习惯法一起构成云南少数民族刑事法律实践形态,表现出一种二元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18.
吴云  方慧 《思想战线》2006,32(5):135-140
元代以后,傣族社会被纳入到中央王朝的政治体系中,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和南传上座部佛教的传入,傣族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元代傣族的社会法律规范只是习惯法,至明清时才形成了成文法,其成文法一是体现了内地地主经济因素的影响,二是佛教精神成为其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19.
婚姻是每个人的事情。古往今来,关于婚姻的论说举不胜举,但有关婚姻契约的话题却有些少见,而具体阐述婚姻契约关系的文章几乎没有。众所周知,婚姻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因此有很多人把自己的婚姻完全寄托在社会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救济上。笔者认为,在社会制定婚姻法律制度保障个人婚姻权利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每个人更应该认清婚姻的本质,正视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对自已的每一个行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认真对待(或者经营)自己的婚姻。本文就是从社会契约(本文所指社会契约都仅指民商事领域)的角度来分析婚姻关系。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既有作为契约的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同时,婚姻关系也是一种心理契约关系,它于无形中制约着婚姻中的男女,这种制约导致了许多规避婚姻法律的社会现象,因此,笔者强调,婚姻契约关系应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20.
傣族男女青年发生婚前性行为被视为神所不容 ,未婚先孕更被看作是一种触犯鬼神的现象 ,当事人要受到村寨头人的各种惩罚 ,还要祭祀寨神勐神以求神灵的宽恕。被社会所接受的性行为是与婚姻的缔结紧密相连的 ,男女婚姻的结合是以祭神之后才为合法的 ,这已成为两性结合的必经手续和仪式。婚内外的界限分明产生了关于男女性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其道德观念 ,已婚男女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也将受到地方法规的严厉惩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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