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15 毫秒
1.
2.
案情 2003年9月,河南省西峡县龙湾村村民张某(无资质)与某公司签订了厂房建筑施工合同书,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该公司房屋建筑.并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工伤事故。均由张某负责。”张某将工程承包后转包给同样没有承揽建筑工程资质证的王某组织施工。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王某接过工程后又雇佣冯某为其砌墙。1个月后,冯某在高于墙体的脚手架上砌墙时。因脚手架摇摆而从墙内摔下致双下肢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左下肢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右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冯某在为某公司工程施工时.公司为其办理了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冯某出院后。保险公司支付其10000元,后冯某要求公司及张某、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冯某将四被告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3.
4.
5.
【案例]:2006年8月,王某受聘于某工艺品公司工作,任产品设计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为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某工艺品公司)先行一次性支付乙方174720元作为乙方(王某)的社保费。乙方每年年初从该费用中提取相应的金额作为社保金,办理后乙方应将社保缴纳的凭证交给某工艺品公司的财务以留档备案。”某工艺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相似文献
6.
7.
8.
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1995年6月20日,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司为王某提供848,00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合同的有效性及争议的解决应依照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9.
10.
[案例]:王某为一名进城务工农民。王某与D建筑工程队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按季度支付王某工资。每月200元,包吃住,合同期限为该项工程时间,预计为2年。 相似文献
11.
王某是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经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张某家为其打扫房间,工作中,王某不慎滑倒,手部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00元。此时,家政服务中心提出,王某是为张某服务而受伤的,应由张某支付医疗费用,张某则认为王某是接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而打工受伤的,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用。究竟应向谁讨要这笔医疗费用,王某一时没了主意。 相似文献
12.
13.
问题的提出2003年9月4日,李某与王某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将其鲁D-10103号“解放”牌货车卖给李某,价款四万元于交付车辆时一次性付清,车辆从交付之日起归李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的第四天,李某付王某购车款四万元,王某将车交给李某。2003年9月22日王某与韩某签订 相似文献
14.
15.
案情:李某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张某约定:张某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李某每年支付给张某4000元。2年后,张某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某。王某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李某发生了纠纷。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在该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是合法行为。而李某则认为,自己与张某以约定的形式在该土地上设立了地役权,王某就应该遵循约定以及地役权的规定。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6.
17.
18.
[案例]:李某是1989年年初某建筑公司上班的。2000年3月6日,李某在施工现场干着早就驾轻就熟的活儿与工友说说笑笑问,意想不到的灾难突然降临了:李某的右腿不知怎么被裹到了砂浆机里,当他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已经太晚了,他的右腿被砂浆机生生地给搅断经医院的全力抢救,李某的命是保住了,但右腿却没了。为了今后的生活,李某只得安了假肢。治疗期间,建筑公司报销了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用。伤好后,单位考虑到李某的情况,为了照顾他让他担任门卫工作。 相似文献
19.
李某因翻建房屋与邻居杨某发生纠纷。在相互揪扭过程中,李某的妻弟王某见李某处于劣势,遂上阵帮忙,王某随手拿起李某家中的~张小方凳将杨某前额砸伤。事发后,王某被拘留,伤者被送医院救治、验伤。王某被拘24小时后,交给某派出所Z000元人民币,作为日后据情赔偿伤者医疗费等损失的暂扣款,取保候审。事后,王某与其妻找到杨某,要求“私了”,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拿出4000元给杨某,经济上一次性了结。同时,王某要求杨某不要追究刑事责任,杨某表示并不排除公安机关单方面的处理,王未有异议。在王某与杨某达成协议,王…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于2001年8月2日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将其租住的产权人周某的北京市怀柔县某小区的一间住房通过北京某信息咨询中心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杨某获得租金5600元。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不同主张。有人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也有人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事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反映出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欺诈行为之间的区别的重要性。由于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复杂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