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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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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海霞 《新东方》2010,(3):48-51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也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近年来,权利行使中的敲诈勒索案件,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因行为性质争议颇为激烈,在对案件认定与适用上也存在一定难度。如华硕电脑索赔案、“大脚板”冰淇淋索赔案、冰红茶索赔案、月饼索赔案………  相似文献   

2.
行为人基于其它犯罪目的,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然后产生了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并取得财物,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先行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意志被压制的状态与后续的图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牵连关系,宜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则宜认定为盗窃罪。具体说来,在作为前一犯罪行为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或没有反抗能力的状态下,产生取财意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在作为前一犯罪行为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死亡的状态下,产生取财意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过错是一种违反谨慎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价值否定性行为。被害人之所以应承担责任在于其行为降低了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对结果的产生施加了原因力。在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刺激下,刑法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完全适法的行为,因而被害人过错降低了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独立的定罪行为,因此使得扒窃犯罪成为盗窃罪的特殊行为类型。扒窃型盗窃罪着手的认定需要在坚持实质客观说的基础上通过时间和空间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行为的实施对被害人财产法益具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是扒窃犯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为实施扒窃所进行的"试探行为",已经使得被害人的财物处于随时脱离占有的状态,对被害人的财产法益产生了紧迫的危险。但"试探行为"不能作广义的理解,只能是具有侵害财产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套路贷”的本质是高利贷,其外延不仅包含违法犯罪,还应囊括不规范的借贷中的套路行为。扩大“套路贷”的外延,有利于更为清晰地比较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避免法律规范获取不准,涵摄逻辑混淆。不规范借贷中的套路行为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界限在于契约自由的实现。“套路贷”违法犯罪范畴,应把握不法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套路”进行实质性考察;被害人过错认识程度直接影响犯罪形态。立足“套路贷”不同类型化标准,保障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明确行业监管责任,设置违法梯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刑事手段泛化。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但是如何认定多次盗窃,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颇大。多次盗窃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多次盗窃中的每次行为形态的认定、"多次"的认定以及每次盗窃行为要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与取得财物数额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准确界定多次盗窃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7.
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逃避侦查的认识莫衷一是。逃避侦查的判定应当结合设立时效制度的初衷,并联系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等行为,犯罪后逃离犯罪现场,到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抗审讯等行为均不能认定为逃避侦查行为。判定为逃避侦查必须发生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以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侦查的故意,并且行为人实施了积极、主动的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当前集资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恶化,导致许多行为人为解决企业资金发展困难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进而基于某种原因走上集资诈骗的道路;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明知存有风险却为追求高额利息而心存侥幸,选择性忽视在享有高回报率的同时会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进而客观上配合了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显然被害人主观存在过错,违背了风险社会下的谨慎义务,根据责任自负原理和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被害人应当承担某种责任,这种责任并非将被害人推向刑事责任范畴,而是在于通过公正价值导引来弱化刑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非难,并引导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个体之合法和合理的行为模式。  相似文献   

9.
传统上认定盗窃既未遂的观点存在共性缺陷,引入行为过程的概念能够克服之。行为过程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科学的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也应主客观相结合,同时围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来设计。其认定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计划是否实现;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即是否实际控制被盗财物。  相似文献   

10.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无被害人犯罪,由于其具有不易被人发现、当事人不具有被害人意识,甚至像安乐死以及聚众淫乱罪等这样的犯罪由于是双方协议自愿的,很容易让当事人钻了法律漏洞。其影响之大,参与的行为人之多,极易激发其他犯罪的发生。从理论、实务多角度分析无被害人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并拓展对非犯罪化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无疑有着借鉴和启发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5):107-117
"公开盗窃说"的观点虽然得到部分学者的支持,但是该观点主张的区分标准在逻辑上无法自洽,原有的通说观点面对公开盗窃说的批判也略显无力,两种观点均缺乏对被害人视角的观察。刑法长期以来根据"犯罪人—国家"的框架对犯罪进行分析,忽略了被害人应有的地位。对于有被害人的犯罪,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厘清犯罪的界限是一条有效的路径。抢夺罪在立法上和观念上都重于盗窃罪,面对被害人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影响和威胁也重于未面对被害人而秘密侵害财产的行为,因此应当从被害人的视角出发,将公开面对被害人夺取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未面对被害人的窃取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界限和标准尚不明晰,司法实践中也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评判。如果将刑事被害人过错进行恰当的分类,对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态度做一剖析,提出优化方案,并将部分刑事被害人的过错纳入法定量刑情节,那么,对构建国家刑法、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三元结构模式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4.
"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由于涉及到行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机关不得不慎重认定"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可归咎于行为人实施的抢劫行为。要解决好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具体认定,必须要先解决好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具体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情形。  相似文献   

15.
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缩小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应予纠正。“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将其认定为情节加重犯较为合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不仅包括第一次肇事行为的被害人,还包括肇事行为人逃逸过程中又发生的交通肇事而致死的人。如果肇事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无论其当时的主观认识如何,只要产生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他都应当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卢红 《公安学刊》2004,(3):53-56
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有必要对抢劫罪中"暴力""户""枪"的内涵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下限是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暴力上限是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中的"持枪",要求行为人外露或明示其携有枪支;携带枪支抢夺中的"携带",符合胁迫方式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受托人秘密窃取封缄委托物内物品的行为究竟应认定为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目前,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有区别说、修正区别说和非区别说等。从法理上讲,对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行为的手段、行为对象的特殊性等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考查,而不能局限于行为的表面现象或某一方面。从这个角度看,当行为人不法占有封缄物内物品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相似文献   

18.
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信赖原则在我国目前的交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目前的问题是如何正确适用。正确适用信赖原则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交通双方条件、事故发生的具体环境、行人一方的具体情况、机动车一方能否预见和避免等。现行有关信赖原则的法律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当前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研究主要以犯罪行为人为视角展开的,这种研究路径存在着诸多缺陷。法律说主张中止犯的违法性或责任低于未遂犯,这是对中止行为性质的误判,中止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无法回溯性地减少业已存在的违法性或责任;量刑目的说和中止动机说都以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为由对其免除刑罚,但是仅依据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就推定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可谓"大胆的猜测"。应该转变研究路径,将关注重点转向被害人,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法益的救助效果来认定中止犯是否成立以及刑罚减免的适用问题,以深化对中止犯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20.
为防盗窃,在菜园里架设电网或在住宅内安装自动杀伤机关,行为时并无不法侵害,结果却造成了不法侵害。这类情况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对这类情形的认定和处理,往往涉及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罪过的存在与否、罪过的形式以及防范措施是否合法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处理方法。笔者试对此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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