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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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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童伟华 《新东方》2015,(2):65-70
集资诈骗罪在适用中存在严重的客观化归罪和重刑化、人治化倾向,从社会经济政策、定罪的模糊性以及刑罚的公正和功利来看,废除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及其死刑是明智的选择。集资诈骗的本来属性应是诈骗而不是非法集资,将集资诈骗行为适用普通诈骗罪易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也有利于规制集资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2.
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指刑事责任各归责原则 所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我国刑事责任归 责原则体系应为二元归责体系,既包括罪过责任原则,也包 括严格责任原则。罪过责任指在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时,除了要有危害结果外,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罪过, “无罪过则无犯罪”。严格责任,作为罪过责任的例外,不同 于复合罪过与客观归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尽管 其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但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 对此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张少会 《人民论坛》2012,(14):80-81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不同。诈骗因素与敲诈勒索因素混杂有两种情形:人物关系中有第三人和人物关系中无第三人。前者应定性为诈骗罪,后者则为诈骗与敲诈勒索交织的情形,属法条竞合,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4.
由于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有其特殊性,出于维护家庭内部伦理秩序,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转,对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进行特殊处理有其正当性基础:中国"准五服以治罪"的历史传统,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刑法谦抑论、恢复性司法理念、人格责任论的理论支撑,以及出于构建和谐型社会的现实考量。因此,可以以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行为人的人格因素、被害人的态度因素以及案件发生的环境因素等作为考量因素,以罪刑法定为原则,以限于出罪为方向,对亲属之间犯罪进行特殊处理。  相似文献   

5.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被害人过错是一种违反谨慎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价值否定性行为。被害人之所以应承担责任在于其行为降低了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对结果的产生施加了原因力。在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刺激下,刑法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完全适法的行为,因而被害人过错降低了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诈骗方法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方法应达到足以使一般人产生错觉的程度,对募集行为或企业远景进行夸张性描述,没有超过公众的容忍度,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行为。单纯由于投资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的资不抵债,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也不宜认定为占有集资款的故意。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日益猖獗,以传统的诈骗罪规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面临诸多困境,诈骗罪要求的欺骗行为、数额结果、被害人处分意识等要件受到冲击和挑战。增设电信网络诈骗罪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电信网络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和信息安全,其中信息安全是主要客体,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罪的特殊性,合理配置主刑和附加刑,并充分发挥保安处分性质措施的作用,满足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蚂蚁金服"无发放信用卡之权限,"花呗"不能被视为一种"虚拟信用卡"。小贷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应排除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对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者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应肯定服务商能够被骗,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此类行为具有三角诈骗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 ,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包括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原因自由行为主要有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过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故意或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三种类型。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模式以采用总则模式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11.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数额达到较大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 ;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 ,必须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2.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当财产利益作为诈骗罪对象时如何正确判断犯罪既遂。从损失说角度出发,当诈骗犯罪的对象为财产性利益,行为人直接占有财物与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时间差时,诈骗既遂的时间应当是被害人受到损失之时。  相似文献   

13.
当前集资诈骗犯罪频繁发生,又出现抬头之势并具有新的特点。因为集资诈骗案件与社会稳定的特殊密切关系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容易引发社会局面的波动。由此,文章分析了集资诈骗犯罪引发的社会问题,并详细讨论了侦查、预防对策。  相似文献   

14.
根据欺骗是为窃取创造条件还是诱导交付,何者对财产转移起决定性作用,可以对盗骗交织犯罪作第一层过滤。再根据被害人控制意识与控制可能性的有无,又可将交付型盗骗交织犯罪分为纯正交付型和不纯正交付型。在纯正交付型盗骗交织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欺诈隐瞒行为,被害人理应辨明真伪但陷于圈套,交付归根结底是缘于欺诈而作出,未脱离骗取的本质,采用"处分意识不要说"以诈骗罪论具有合理性。个别情况下还需考察被害人对于事实之真伪是否具有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若有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但因没有认识或者预见到而交付当属受骗,不构成被利用的工具;不具备此义务而作出的交付则属于被利用的工具。"偷换二维码案"中的处分人只是依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而行动,没有实质性审核义务,事实上与机器无异,因而属于被利用的无意识的工具。"收购水稻案"与"收购废铝案"的被害人本身有处分全部财产的意思,行为人通过做手脚的方式使其对财物的数量和价值发生错误认识从而少支付价款,属于欺骗他人免除债务型诈骗。盗骗交织犯罪只有一个行为对财物转移占有起决定性作用,当属一罪,按照想象竞合处理会不当加重行为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缩小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应予纠正。“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将其认定为情节加重犯较为合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不仅包括第一次肇事行为的被害人,还包括肇事行为人逃逸过程中又发生的交通肇事而致死的人。如果肇事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无论其当时的主观认识如何,只要产生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他都应当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信赖原则在我国目前的交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目前的问题是如何正确适用。正确适用信赖原则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交通双方条件、事故发生的具体环境、行人一方的具体情况、机动车一方能否预见和避免等。现行有关信赖原则的法律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贷款诈骗行为包括五种形式 ,“其他方法”应与前四种方法具有性质上的同一性 ;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 ,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论处 ;贷款诈骗罪主观方面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应从行为人对到期归还贷款能力的认识、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诚实还贷三方面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8.
诈骗犯罪是近年来发案率较高的经济犯罪,针对其对策的探讨对于遏制这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诈骗犯罪属于典型的交易被害型犯罪,它的完成有赖于被害人对行为人的积极"配合"与"服从"。对该类犯罪的结构特征进行考察,能够清晰地展现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为提出该类犯罪的预防对策提供实证基础。  相似文献   

19.
盗窃与诈骗是常见性犯罪,对两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能清晰地界定.但当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占有被害人财物而实施诈骗与盗窃结合行为时,其定性往往产生歧义.这需要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分析,并紧扣案件的切入点--被害人是否行使了财物处分权,即财物的转移是秘密窃取还是自愿交付,从中对案件作出符合法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20.
抢夺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附随性的暴力性,其与抢劫罪的区分历来是理论和实务界的一大难点,被害人不放手行为人强拉硬拽的抢夺行为更是难以定性。从行为人抢夺行为中的强力何时转化为暴力,何时形成对被害人人身的直接威胁出发,对实务中强拉硬拽的抢夺行为进行分类认定,以形成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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