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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 的一大法宝,是企业独有 的一份无形资产。谁拥有它,谁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优势。因此,有的企业对别人拥有的商业秘密垂涎欲滴,不择手段地想去获取它。间谍与反间谍、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一直在紧张地进行着。 商业秘密大泄露备忘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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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经营者开展市场竞争的利器,是企业获取市场先机的法宝。在商业秘密的历史上.曾创造过像可口可乐配方那样具有传奇色彩的市场神话。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争夺市场的关键.失去商业秘密很可能就意味着丧失了优势.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此,行政监管职能部门如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厉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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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所引起的争议颇多,其中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主要涉及归责原则、赔偿方法、赔偿数额等内容。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WTO各成员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考虑其规则要求。我国在构建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过程中,应当考虑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殊性,在立法上应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引入侵权归责体系,并对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统一规定,对相关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和具体适用;同时,在司法上应灵活运用损害赔偿方法,以充分体现合理补偿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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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往往存在定性难、定量难、取证难、公检法认识不一致而造成打击处理率偏低的问题。江汉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历经两年多成功办理了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案(以下简称幸案)。此案被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评为2006年十大精品案件之一。从权利公司拥有商业秘密、侵权公司使用了商业秘密、侵权公司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途径、侵权造成的危害结果、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论述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侦办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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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作为劳动力资源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十分活跃,单位职工跳槽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掌握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由于利益驱动,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干脆“自立门户”当老板,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与原单位搞经营竞争;还有些企业为了商业利益热衷于以高薪挖人才,说到底就是“买”这些人掌握的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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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在商业秘密立法中,应当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两个方面考虑,来设定商业秘密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商业秘密立法中,可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在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设定侵权的法律责任。第一,侵权民事法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形式,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令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如返还商业秘密的附着物;防止侵权影响的扩大;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侵权造成的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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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蓬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1):76-80,86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损失数额可视具体案情采用以下方法:计算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为依据认定经济损失;根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数额;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数额;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后尚未获取利益即案发,应根据具体案情使用不同的方法衡量其侵权行为情节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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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当前有些企业领导者或经营者的几种思想认识,严重阻碍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推行: (1)“无必要”论;认为现在国有企业都处于困难时期,没有什么东西可公开;有些正在改制或已改制的企业领导者推托说:实行改制后企业属股东、外商或个人经营了,没有必要向职工公开;有的说:企业是经济实体,实行公开会泄露商业秘密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不应该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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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蕴含着所有人的劳动和投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的侵权现象也会突显出来。只有对侵权行为作科学的判定,方可施行有效的救济,从而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可能把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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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商业秘密已成为参与市场竞争者在激烈的商战中保持其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在法律上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是每一个商业秘密持有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文通过浅析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与不足之处,进而对我国的立法体系的完善及立法模式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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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秘密性、隐蔽性等特殊属性,使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而诉诸法院时,难以提供证明相对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途径或方式而承担败诉的风险。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相对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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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拥有并运用商业秘密,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是当前企业发展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分析,提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防范性的措施及民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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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MSN以及QQ、E-mail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主要的通讯方式之一。2007年,中国人才热线针对MSN、QQ等聊天工具的使用情况开展的网络调查显示,有89.2%的上班族在办公室中使用了MSN、QQ等网络聊天工具。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已经开始对员工的网络使用进行监控,很多企业都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上网进行私人聊天或发送私人邮件,会导致工作效率降低、网络带宽资源浪费、商业秘密泄露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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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应侧重于行为人侵犯的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给权利人造成的市场份额及销售金额的减少等方面的判断 ,可以参照行为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非法利润来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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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清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2):17-20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应紧扣"给权利人"和"造成重大损失"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减少,根据权利人商业秘密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利润率的降低、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侵权时间长短、侵权性质轻重综合予以认定.对权利人的"重大损失"无法直接认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转让费用等因素作出刑事司法上的推定,但必须特别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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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3)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在理论界有关其认定众说纷纭。就标准而言,主要有"权利人同期利润的减少说""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说""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说"三种认定方式,却未能形成认定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以现有标准为基点,调序适用;另一方面区分行为,对标准分类适用,以此构建数额认定标准的二维模式,才能准确认定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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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打的军营流水的兵”,企业也是如此,人员流动非常频繁,而这恰恰成了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本案中的科技公司对阿才可谓是重用有加,让他担任网络部的主任,并把相关技术资料全部交给他,公司对此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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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使人才需求量剧增,人才流动加剧。人才的流动造成了商业秘密的流失,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如何认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如何应对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的利益冲突,从而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面临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