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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制度的关键在于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应当基于"损害标准"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不应当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而应据此原则细化"危险信息"。鉴于国家秘密范围设定制度的不足,应当上收设定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作为非强制性公开例外信息,应当列举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检务公开改革正在深入进行中,检务公开评估指数是推动检务公开长期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借鉴法治指数和司法透明指数的设计经验,检务公开评估指数应当立足于我国检务公开的实际情况明确设计目标。在设计方法上,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但应避免定量分析的滥用;在评估范围上,采用公开清单和不公开清单相结合的方法以明确检务公开的评估范围;在评估流程上,确保主体多元和方法多样以保证检务公开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3.
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核心和焦点问题,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政府的透明度和法治建设状况。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则的完善路径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列举形式对信息公开例外范围进行界定。取消"三安全、一稳定"。在信息公开例外裁量中确立公共利益衡量原则方能实现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4.
一、政府信息的概念与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实践中,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认定存在多种多样的认识,尤其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凡属于政府信息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都应当公开,即片面理解的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种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与政  相似文献   

5.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重新塑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环境。而新条例所塑造的制度环境必将会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新条例所塑制度环境,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做出相应调整,尤其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裁判理由、合法性标准、类型化快速审理、行政与司法双重解纷、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责任主体认定、受案范围、主动公开、审查对象、审查重点等问题应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调研分析,总结了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现状;指出在规范和加强信息公开方面,要解决好已申请公开制度的落实、申请过程的争议解决机制,秉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后提出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刘刚 《新东方》2005,(5):20-24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是信息公开的基本要义。政务公开反映了信息公开原则的核心思想,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别于组织内部的沟通形式,依法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其形式包括政府新闻发布会、依申请公开制度、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决策评估以及邀请公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多种形式, 以保障公民对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相似文献   

8.
高一飞  吕阳 《电子政务》2015,(2):101-113
电子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网络公开检务信息,是对检务公开方式的创新。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实践形态主要包括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办案流程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新媒体平台四个方面。电子检务公开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提高向社会公开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电子检务公开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评估标准缺失、实质公开不足、未建立文书公开统一平台等问题。为了实现电子检务平台建设的正当化,要确立统一的公开标准,加大公开的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  相似文献   

9.
去年11月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对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省检察工作实际,精心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加强检务公开保障,取得了良好效果,大大提升了检察机关公信力。  相似文献   

10.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划定了不予公开的界限,为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对行政机关来说,依法做好定密管理,不再仅仅是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也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必要认真梳理《条例》与国家定密管理规定的衔接性内容,充分认识《条例》有关规定及其对调节行政机关定密行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正>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出发,紧密围绕"延伸检察触角,搭建便民平台"工作思路,着力打造阳光检察左权品牌。去年,建成了阳光检务大厅,实现了案件受理、民行控申检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站式"便民服务,搭建了以微博、微信、案件信息查询为主要内容的检务公开平台,开展了"一科室一品牌"创建活动,一跃成为全省"阳光检察试点院"的一面旗帜。今年,检察院遵循"夯实预防职务犯  相似文献   

12.
简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标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来看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权利模式与行政模式两种 ,分别以美国和德国为典型。从信息的所有权实现、我国轻权利的法律文化传统、上升的程序价值等角度来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当采用权利模式  相似文献   

13.
宁黎黎 《人权》2006,(4):43-44
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原有“检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对“检务公开”应当坚持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渠道、工作机制等几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深化规定。这是检察机关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实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环境知情权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狭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措施较弱等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以及一些国际法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环境知情权的法律地位、拓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5.
正上海市检察院是全国检察机关探索包括深化检务公开在内的两项检察改革的试点单位,4月16日至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上海就深化检察改革进行专题调研期间,对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希望及时总结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20余项具体任务具体到部门去年11月,高检院将上海定为全国五个试点省(市)之一,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检务公开试点工作。上海市检察院  相似文献   

16.
"阳光检务"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活动和事项,克服神秘主义,避免暗箱操作,使检察工作保持一种长期的、全面的、深入的"阳光"状态。"阳光检务"  相似文献   

17.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是建立在政府公开信息为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它从反向界定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例外的实质是协调公民知情权与其它重要法益之间的冲突,旨在有效地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例外通常包括国家秘密、行政需要、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特别救济是保障公民合法信息公开申请遭到拒绝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8.
公开是监督的前提,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有效途径。就检务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检务公开的发展定位和实践方式、创新检务公开途经等问题进行研讨,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检务公开工作日趋规范化和程序化。  相似文献   

19.
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问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该问题目前我国立法非常不完善,以至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很大的争议。结合现有的法律文件对该问题的规定考量,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问题应当坚持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明确过程性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这才是解决针对该问题产生的一系列矛盾的关键途径。  相似文献   

20.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的公开有明确规定,它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实现社会公众的监督权,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打造"阳光计生"。其公开内容包括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以及征收方式等方面的信息。为保障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的公开,必须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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