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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通过持续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卫生乡镇”等活动,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面貌有较大改观,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组织机制与长效管理不协调,有些乡镇的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农民积极性不高,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没有形成。虽然目前住建部门已经出台了许多关于村镇垃圾和污水处理的技术规范导则,但农村污水处理仍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工艺选择时没有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运行管理水平,运行费用过高,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运营维护,使工程完成后难以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了处理效果。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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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世纪行》2013,(5):5-5
一、建议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执行力度,将重点区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所在县市区政绩考核范围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已制定并上报国家,建议省政府指导加强市县统筹,结合城镇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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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2)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5]1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14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5年10月29日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大力解决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一)关于总体规模和投资总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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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7)
豫政办〔2006〕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到2007年全省所有县(市)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作目标。经过各级政府和参建者的共同努力,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大批污水处理设施即将建成投入运营。为加强全省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正常运营,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同步”的原则,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管网建设要与城市道路、小区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同步实施。尽快完善建成区污水收集管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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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11):47-51
财税[201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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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2)
<正>晋财综[2015]20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划管理局: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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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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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2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其中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规定标准的50%至7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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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9)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8]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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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5)
<正>甬水排[2019]6号各区县(市)及园区住建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鄞州区水利局,市供排水集团,市水务设施运行管理中心:为切实加强已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与保护,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要求,结合实际,划定宁波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