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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皓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71-72
合同附随义务的诞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是传统合同义务发生了扩张的结果。《合同法》不仅保护合同本身,更注重对合同关系发展的整个过程的调整,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出了更为周全细致的要求,在辅助给付利益实现之际又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提供了保障,以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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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学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2):14-1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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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托,以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为内容构成了对合同内容的必要补充,对于全面履行合同,周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就后合同义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做出深入、系统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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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中的"解除条件"和第93条中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它们的含义、范围、作用及其法律后果不同,极易造成混淆."解除条件"是合同效力的附款,它本身不能成为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其成就合同效力自动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也可以不是,其成就仅导致解除权成立,合同终止另需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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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多数情况下是同时发生的 ,但也有一部分合同的生效时间滞后于成立时间 ,在其已成立而未生效的这个阶段里 ,当事人的关系相当紧密 ,很容易因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此时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直接针对这一特定阶段设定必要的义务 ,即合同未生效阶段法律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而维护合同交易的公正和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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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董事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存续于其任职期间,但离职后的董事在一定条件下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认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需要其有从事同业竞争的行为,且并不以其原任职公司产生实际经济损失为要件,也不论该竞业行为实际结果是否盈利,只需该竞业行为具有竞争性和营利性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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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竞业禁止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和疏漏,如部分义务主体缺乏相应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内容表示不一致、竞业禁止义务免除作了差别性规定、竞业禁止导致的民事责任规定不一和民事赔偿标准缺失等。借鉴德、法等国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我国竞业禁止立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规定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主体;增加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规定和对竞业禁止合同进行有效规制;完善约定竞业禁止合同;增强竞业禁止制度之间的关联性以及适当引入禁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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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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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一些诚实信用观念较差的企业和个人,常常假借合同进行欺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比比皆是。为此,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中把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此,笔者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运用作些探讨。——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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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法中的“债”民法中的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债权和债务两方面构成。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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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诉讼禁令;当事人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未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适用劳动案件仲裁前置程序;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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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各种劳动合同中法律规定最为复杂。牵扯的权利义务最广泛的,因此备受关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期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时解除,但也不一定是终身的,遇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前解除,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而终止。只是在约定终止条件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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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的债法的重要原则。其含义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情事变更原则就合同的变更部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公裁。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制现状,合同法并没有采纳情事变更原则,但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将其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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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内容。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合同经济,而合同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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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我国合同法未按学者建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备受指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