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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4):73-7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各国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学界历来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前三种理论不同程度地揭示出缔约过失责任的部分特征,但均不周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先契约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诚实信用作为缔约上的一种义务,和信赖利益作为一种缔约上的权利,二者互为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則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枳基础是合理的令人信服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契约自由所体现的自由价值与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正义价值构成法律价值体系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自由观和正义观和谐地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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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为了防范合同欺诈,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交易安全的新制度。现将其中的几项主要制度介绍如下: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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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燕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6):79-81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另一种民事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 ,缔约的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合同义务 ,使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产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明晰缔约上过失责任 ,可以规范人们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 ,促进公正交往 ,保护交易安全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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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发展无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理论还是实务,德国都是发源地,也最具典型。缔约过失责任的功能在于当事人一方因过失导致另一方因相信合同的成立但最终未成立或者无效而遭受损失,缔约过失确立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的此种功能可以追溯到1794年的普鲁士土地普通法,但其发展则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发表在《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在文中,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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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首次在我国立法上规定了较为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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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之法理基础、性质、构成要件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及完善的论述,探讨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设计,以利于更周到地保护缔约人,促进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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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贵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4-55
《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二责任的竞合三种情形。产品致害引起的财产损害依侵权或违约进行诉讼皆可,对于人身伤害依侵权进行,对于产品本身的损害依违约进行。若三项损害在一个损害行为中都存在时,应作为一个诉处理,只是运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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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98-10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不完全适应机动车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也并非是合理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究竟确立何归责原则并作出相应规定,仍有探讨和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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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126-127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通说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如下三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这三项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核心依据,但由于侵权纠纷纷繁复杂,如何适用归责原则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这一难题也困扰着审判人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此,笔者以两个案例为线索,提出适用归责原则的不同情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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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5):34-36
本文在对具体权利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分别探讨了侵权场合及违约场合中精神损害的认定.精神损害制度适用领域在不断扩大,从人格权到身份权,再到特定的物权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最终超越侵权领域,承认特定的违约行为下的精神损害.但精神损害制度的适用是有限的,依然集中在与人格利益有密切联系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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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64-65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和发展的,它经历了结果原则阶段、过错责任原则阶段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阶段。根据不同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可以分为三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不履行其它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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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4-15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设立根本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社会价值。根本违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中均有所体现。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吸收规定了这一制度。在新《合同法》中也采纳了这一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对于促进交易、限制解除权的滥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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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耀宏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34-40
司法实践中常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的规范性质产生认识分歧,其根源在于混淆了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的属性。在组织法逻辑视角下,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规范的目的在于规制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进而追究违信责任,而非否定合同效力;在契约法逻辑视角下,对自我交易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运用代理制度中的自我代理行为和代理权滥用规则认定为合同效力待定。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对我国公司法上忠实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采取交易公平性原则,同时赋予程序性法律要件即举证责任移转。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区分的目的在于划清法律规则的调整场域,防止越俎代庖,为司法实践中审理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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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古已有之,现在它仍是大陆法系国家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主要违约责任形式,具有重大的适用价值。强制继续履行的适用有其特别要件,并要遵循保障国家指令性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实现、经济合理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三项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