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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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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积极消除法定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涉及危险犯既遂标准学说的反思和统一,意义重大。“肯定说”与“否定说”分别在解释学和立法学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说明。“肯定说”试图改变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的做法不仅未能自圆其说,反倒引发了理论矛盾,暴露出其缺乏平衡性思维、缺少体系性考虑和缺少必要的概念辨析的问题。既然承认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那么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2.
关于危险犯中行为人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自动解除危险状态行为的定性,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前置保护某类重大法益,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维护犯罪停止形态的协调统一为基本出发点,该行为并不符合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条件。立法中关于危险犯发生实害结果的规定并非实害犯而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而立法中危险犯与结果加重犯的非一一对应关系以及结果加重犯并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决定了该行为也并非实害犯的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危险犯的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3.
危险犯的产生是实害犯处罚标准前移的结果,在立法补漏、行为指引和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可责性上都有其正当性。作为一种独立犯罪类型,危险犯并非实害犯之未遂犯,而是一种既遂犯,其既遂的评价标准为稳定、静止危险状态的出现。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既遂成立后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成立指行为人实现了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犯罪过程是行为人实现其全部主观罪过内容的连续过程;犯罪结果是行为人主观罪过内容的全部、最终实现;"损害"是犯罪结果出现前的犯罪过程中所造成的未达到犯罪结果程度的损害。因而,既遂后能够成立中止的行为不应仅仅认定为悔罪表现。  相似文献   

5.
中止犯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犯罪形态,一直是理论聚讼的焦点。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索。一是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二是在犯罪人已完成了危险犯的实行行为,但实害犯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动采取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其性质应如果认定,是构成危险犯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若构成犯罪中止又是构成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6.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但要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而且要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行为人为了故意损毁文物,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着手实施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未遂形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文物损毁结果的发生。对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二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三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行为人先实施其他文物犯罪行为,后又对相关文物故意损毁的,如果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数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刘忠 《求索》2007,(12):99-101
主动的犯意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的犯罪达到既遂前主动改变犯罪故意,转而实施在行为性质上并非先前行为加重方向之上延展的另一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就主动转换犯意前的行为而言,在停止形态上,由于其不符合中止犯的“自动性”特征以及与中止犯的立法理由存在冲突,因而不构成犯罪中止,对其应以犯罪未遂论。  相似文献   

8.
投毒罪存在犯罪中止,其实质是实害犯的犯罪中止,处罚时尚未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刑罚,造成损害的应适用刑法第114条的法定刑。既遂犯与中止犯竞合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一般要求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但也有例外,本文着重讨论这一例外。  相似文献   

9.
毛毅坚 《前沿》2006,(8):103-105
刑法理论的通说理论认为自动解除危险状态行为成立犯罪既遂,然而近年来一些学者却纷纷撰文对通说理论提出质疑和批判,认为该行为应成立犯罪中止。本文在列举各种批判的新观点基础上,对其逐一进行评述解析,指出上述观点在理论上仍然存在自圆其说之处,从而最终得出通说理论仍是最具生命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过失危险行为应当犯罪化。过失危险犯与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并不矛盾 ,危险犯属结果犯 ,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属于犯罪结果。不能以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否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 ,应将过失危险犯限定在对重大法益如公共安全、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犯罪 ,以利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作为数额犯的特殊类型,纯正数额犯中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以及属于该罪的哪一停止形态,应当坚持"先既遂,后未遂"的评价路径,并坚持既遂和未遂非此即彼的原则。对于纯正数额犯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外的数额,则需要在确定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及既选犯罪形态后,根据"犯罪总体数额"之外的涉案数额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在"犯罪总体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酌情从重适用法定刑。  相似文献   

12.
张平 《理论月刊》2006,(11):108-110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理论关于中止犯的“彻底性”问题的通说是否定说,即主张中止犯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因自己的意思放弃犯行即为已足,而不以彻底抛弃犯意为必要;而我国的通说则为肯定说,认为中止犯的成立不仅需要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彻底放弃犯罪的意图。但是,两者所表达的基本思想并非完全对立,关键是如何理解“彻底放弃犯意”。  相似文献   

13.
当前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研究主要以犯罪行为人为视角展开的,这种研究路径存在着诸多缺陷。法律说主张中止犯的违法性或责任低于未遂犯,这是对中止行为性质的误判,中止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无法回溯性地减少业已存在的违法性或责任;量刑目的说和中止动机说都以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为由对其免除刑罚,但是仅依据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就推定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可谓"大胆的猜测"。应该转变研究路径,将关注重点转向被害人,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法益的救助效果来认定中止犯是否成立以及刑罚减免的适用问题,以深化对中止犯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4.
准中止犯是指在行为人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过程中,主观上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对于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付出了真挚与积极的努力,只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准用中止犯的处罚原则的情形。准中止犯的立法例表明大陆法系刑法在中止未遂的有效性要件上出现松动,是主观主义刑法立场的体现。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不承认准中止犯,但我国刑法在对待中止犯问题上历来持主观主义立场,因此准中止犯的立法能为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5.
王寒  战涛 《人民论坛》2011,(12):106-107
中止犯作为一种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止犯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及立法初衷,有助于对具体实践中的指导。对中止犯的时间条件之犯罪过程要做最广义的解读,其自动性条件应灵活把握其实质内容,其有效性条件应重点研讨中止犯与意外既遂之间的界分。  相似文献   

16.
中止犯作为一种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止犯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及立法初衷,有助于对具体实践中的指导。对中止犯的时间条件之犯罪过程要做最广义的解读,其自动性条件应灵活把握其实质内容,其有效性条件应重点研讨中止犯与意外既遂之间的界分。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18.
犯罪既遂的概念应当从实质意义上界定,并应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相区分;"构成要件齐备说"难以承担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功能;从犯罪既遂角度划分的犯罪类型仅包括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种,应在此基础上分别界定不同种类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9.
抽象危险犯应当被节制。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益侵害性质决定的犯罪本质所决定的,节制抽象危险的拟制性的需要,排除不具有向实害转化的抽象危险行为的需要,抽象危险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的结构决定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学说有排除单纯违法秩序的行为、反证、排除无具体危险可能性的行为、排除无法益风险的行为等学说。抽象危险犯节制的立法设计主要有立法论限制、实质违法性限制、轻微不法限制以及中止犯限制。  相似文献   

20.
危险犯是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 ,这本是学界通行的见解。但近年来众多论者对此通说提出质疑。对此质疑所持的理由笔者进行了逐一的批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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