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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呢?我国民法为债权人设计了三种制度:一是事先保障,即债的担保制度。二是事后保障,即违约责任制度。三就是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即通过债的对外效力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本文仅就其中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探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称其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专门就代位权作了规定和解释。 依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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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旨在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本文分析了代位权制度的特殊法律属性及代位权诉讼较一般普通诉讼程序的特殊性,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诉讼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对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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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突破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蔚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47-51
我国《合同法》第 73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该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相比有以下突破 :抛弃“入库规则” ,确立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明确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确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在构成要件上 ,摈弃了传统民法中债权人无资力之要件。我国代位权制度也存在不足 :代位权种类狭窄 ,在代位权客体上的规定保守 ,对债务人诉讼地位规定存在漏洞等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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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元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2):31-34
债权人可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行使代位权以防止债务人不当地处分其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债权.代位权既可用诉讼方式进行,也可以直接行使.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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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就代位权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及行使效力进行一些探讨,并提出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应予以完善的问题及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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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正因如此,代位权制度中的许多问题特别是代位权的行使问题在我国仍有待完善。现重点就代位权行使中的若干问题,包括代位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和限度、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等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我国的代位权制度阐述自己的初步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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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保全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它对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笔者根据这一规定,谈谈债的保全制度,并探讨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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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代位权性质 ,理论界认识不一。有五种主张 ,即形成权、特别形成权、形成权之管理权或权能、债权请求权和可能权。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既不是完全的形成权 ,更不是债权请求权 ,而是结合了请求权特点的新型的形成权。在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上 ,我国代位权理论有重大突破 ,主要表现在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后能直接取得实体上的权利 ,不仅如此 ,于数个债权人的情形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给付 ,可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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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它对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债的一般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据代位权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成立要件等内容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观点,以期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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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凯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0-31
物权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制是否完善的根本性标志,在我国物权担保制度已融入经济金融生活,调节与规范经济金融的作用日益显现,而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核心。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例外规定的梳理与分析,提示债权人注意和避免担保物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与障碍,以期更好地维护其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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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17-19
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依法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合同法》第286条为依据,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属于法定抵押权,其成立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既不需我国要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需要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成立的时间依据作为法定抵押权客体的抵押物是否具有不动产的特性予以认定。在建设工程上,法定抵押权和意定抵押权竞合时,应按照其相互间登记的先后确定顺位,因为以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得以满足不符合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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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6):54-57
虽然我国大陆地区《公司法》目前已做出新的修订,但通过与我国台湾地区关联企业立法的比较,发现大陆地区新修订相关立法中仍存在缺漏。针对于此,大陆地区公司法中应借鉴台湾地区立法体例单设“关联企业”专章,并明确界定关联企业,肯定关联企业法律地位及完善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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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采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且为债权形式主义,已为学界的通说。《物权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形式主义。不管是债权意思主义抑或物权意思主义皆非我国现行法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意思主义只是学者为了理论上的自圆其说而由交付等形式中的强加杜撰,绝非现实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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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芳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1):4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对长期缺乏相关法律直接调整的农地承包制来说,起到了积极的宣示和推进作用。但是,制订出来的承包法的性质与其立法宗旨有明显偏差。文章结合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指出农地承包法在立法与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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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从理论上解决了律师执业中"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三大难题.从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上来讲,这次律师法修改,是一种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进步,赋予了律师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更加平等的权利,给予了律师以充分的法律信任,表明律师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待遇在不断提高,他们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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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认为,在中国物权法中引入居住权仍有一定的制度价值。文章从居住权的性质、物权原则在中国的实行、规定居住权所能解决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对在中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得出居住权在中国具有存在必要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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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3条在旧《律师法》第3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一方面,从当事人一方角度看,修改后的《律师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同时也扩大了律师在诉讼阶段的权利,使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从另一方面看,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扩大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效率及取证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律师法》的修改对当事人一方权利的扩大及因此对检察机关侦查取证造成影响间的矛盾,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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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洪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4):31-33
我国《合同法》为了矫正司法实践对双务合同之牵连性的认识缺陷,借鉴国际经济交往中相关合同履行规则,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规则,它弥补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不足,但《合同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合同纠纷表明.人们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认识不够深刻,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够规范。为了有效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需要透析《合同法》相关条文,细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寻求正确行使先履行抗搿权的规则与技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