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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问答     
法律问答编辑同志:对轻伤能否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处罚?被殴打的受害人,因伤口未愈合,伤情尚不能断定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受害人要求按轻微伤依照们台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是否合法?如果受害人出国留学,出国前其伤情没有鉴定出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其出国后...  相似文献   

2.
广闻博览     
根据伤情的轻重,人体伤害一般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种,它是由国家法定的法医鉴定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伤情进行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轻微伤、轻伤、重伤在提起诉讼方面是不同的,下面简要述之。轻微伤:属民事诉讼范围,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即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相似文献   

3.
轻伤案件因其多发而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于轻伤案件能否进行和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争议。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西方一些国家的轻伤案件和解制度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在美国和欧洲也并非是所有案件都能侦破和结案的,特别是在美国,当案件涉及不同的种族,尤其是移民时,案件的侦破.检调和审理非常之难,常常会成为没有定论的“无头案”。原因既在于司法机关对案件重视的程度和投入的力度不够,也在于案件涉及移民的复杂性。最近美国发生的一起复杂的强奸和凶杀案就能说明问题。  相似文献   

5.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术语一般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种。在司法实践中,专业鉴定术语的表述与群众和媒体习惯使用的汉语言逻辑及修辞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常常引发不必要的麻烦。随着社会生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日益受到重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术语应当进行修改,应将鉴定结论术语的表述改为重度伤害、中度伤害、轻度伤害,废除轻微伤级别。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和谐社会对人身权利的尊重,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误解。  相似文献   

6.
法医学损伤程度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非致命伤又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重伤是指毁人容貌或者使人肢体残废;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机能的;其它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只是作了概括性的原则规定。长期以来具体鉴定人对该条例的规定理解不同,造成鉴定结论中意见分歧,甚至在同一案件中出现,或者将重伤评定为轻伤,或者将轻伤评定为重伤的现象,对定刑、量刑影响很大,为了统一法医学评定重伤的科学依据,1990年两部、两院规定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这两个标准为法医…  相似文献   

7.
酒醉回家。发现“不速之客”,争执不下,一人坠楼身亡。故意伤害罪(轻伤)不构成,改变罪名,控方再次起诉。辩护方案也随之改变。同一案件,两次指控,被告人承受了双重的伤害。“任何人不因同一事件受两次磨难。”这一记载于罗马法中的古老诉讼原则,能否将它对人性的关怀照进我们的法律之中?  相似文献   

8.
人大监督具体案件要把握好“度”□咏芝人大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要把握好“度”。这个“度”就是既要加强人大对具体案件监督的力度,又不能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一是监督不能干涉。人大不能在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进行任何干涉和施加任何影响。人大的监...  相似文献   

9.
李蒙 《民主与法制》2013,(13):10-15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短短几个月来,“法治”被反复重申。尤其,自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伊始,多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在程序或实体上得以纠正。3月26日洗冤的浙江“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案”,让我们在感到惋惜甚至悲愤的同时,也看到了我们共和国法治前进的这样一种发展的趋势。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错案不同,“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案”的平反没有依仗于“被害人复活”“真凶出现”或“真凶落网”等偶然因素。浙江司法机关改变了过去纠正错案的一贯的稳妥的做法。而是从证据自身来判断案件的成立与否出发,这是我国法治的重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对错案纠正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相似文献   

10.
《人民政坛》2013,(6):47-47
陈长均在2013年5月8日《法制日报》栽文《机械的“法条思维”不是法治思维》认为,在司法领域,机械适用法条的“法条思维”决不是真正的法治思维,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必须经过司法官的思考、解释才能成为活生生的正义。对法律条文不能单纯地看其字面含义,而应注意探求条文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法治思维并非必然要排斥所有的民意。民意并不一定意味着损害司法公正,有时候合理的民意会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妥当处理。在司法腐败现象还时有耳闻的今天,司法机关如果不做足价值判断与公正处理案件的功课,而是一味排斥民意,很可能会陷入机械的“法条思维”,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妥当、非正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会遭到质疑。机械的“法条思维”倾向不仅表现在司法官单纯凭借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办案,还表现在办案人员过度依赖司法解释上。  相似文献   

11.
最近,笔者在几家大型报刊上拜读了几篇旨在表彰司法机关在若干案件的“末端”弄清了事实、征治了罪犯的功绩文章,颇受感动。于是又翻出了自己剪辑的其他类似的文章来研读,结果在朦胧中得出结论。似乎司法机关的领导和干警要想办好案件,除了应该认真学习和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与全党的其他同志同步,加强和改进自己行业内的共产党员的作风。  相似文献   

12.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然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时机一直是行政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执法困惑和难题,行政执法实务中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和做法。对此。我们从刑事先理原则、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附属刑法规范三个层面进行剖析,得出的结论是: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移送给司法机关,而不能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再移送,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义务。  相似文献   

13.
白伟 《人事管理》2000,(10):36-37
最近,因当事人受到单位“自动离职”处理而引发的人事争议纠纷有明显增多的趋势,其中一部分案件是由于本人的过错而“咎由自取”,但也有一部分案件明显属于单位在理解和适用“自动离职”政策上存在偏差而造成的。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自动离职”这一政策。  相似文献   

14.
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法律规定属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在宣告判决前的任一诉讼阶段都可以撤回起诉,这表明轻伤案件的被害人对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拥有处分权。既然如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轻伤害案件也应该准许不控告或控告后撤回控告。公安机关发现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迫、威吓而要求撤回控告的,应当不准许。被害人撤销刑事部分的控告,但要求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15.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个案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需注意把握四个“度”。一、把握监督案件的量“度”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的“个案”,是指有证据说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违法,通过司法纠错机制没能及时纠正,而通过各种案源渠道投报到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纠错的案件。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是有多少错案就监督纠正多少,还是选择几个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错案进行监督?现在比较普遍的说法是: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实施个案监督,只能…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涉及经济的案件相应增多,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委托开展经济案件的鉴定审计已成为弥补司法机关专业资源相应不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这种需求.维护执法主体和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本文详尽介绍了经济案件鉴定审计的概念、特征,同时还系统探讨了审计风险的防控措施。  相似文献   

17.
公安部门办理的涉税案件相当一部分来源于税务部门的移送。税务部门移送之前通常已经或正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公安部门办理此类涉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包括警税信息交流不畅、移送监督不到位、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法律依据不同、证据转化率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原因是税务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衔接渠道不畅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涉税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8.
法院判决“执行难”原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军 《公民导刊》2007,(9):53-54
法院判决“执行难”是一个既陈旧而又至今保持着极高关注度的话题。判决案件执行时“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严重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家属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引起的越级上访、异常上访、无理缠访居高不下,受害人及其家属甚至采取围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过激行为。  相似文献   

19.
《上海人大月刊》2006,(2):43-43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就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出明确要求.不能把领导批示作为办集依据,更不能包办代替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定性的决定。  相似文献   

20.
刘抗 《人大建设》2001,(9):43-43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能被及时、准确地执行,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据笔者最近看到的一份资料显示,某市每年的执行存案达200件以上,有的案件已经拖为“钉子案”、“骨头案”。执行难已成为目前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现阶段执行难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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