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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臂双骨折在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其案件性质以斗殴最为多见,发生机理以直接暴力打击作用,常伴有较严重的软组织损伤,在近年来,笔者受理的五例前臂双骨折损伤案例中,二例是粉碎性骨折,造成前臂功能严重障碍,根据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章第八条第四、五、六款规定,评定为重伤。三例是横断性骨折,骨折愈合好,前臂功能未见障碍,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定为轻伤。临床法医学在检验类似上述骨折作出伤情程度鉴定时,往往出现两种结论,一种是鉴定人根据损伤的当时检查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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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两院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自1990年7月1日正式施(试)行至今已有六年,各地法医工作者在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标准》条文实践过程中,普遍认为《标准》某些条文制定得不合理,亟待修改。本文就不合理的条文进行分析探讨,并试提出修改建议。一、计算方法不明确的条文《重伤标准》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60%。”《轻伤标准》第十一条:“耳廓损伤是指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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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常见脑震荡。根据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规定: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即可评定为轻伤。并不是所有的脑震荡伤者都能够评为轻伤,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标准规定的条件审查核实以确诊。但是,由于脑震荡诊断的自身特点往往缺乏明显的客观依据,这给法医实践人员对这种损伤的确诊带来了困难,临床误诊率较高,以致在个别情况下脑震荡鉴定成了“人情鉴定”的代名词。笔者就近几年来我地区42例脑震荡案例的法医学评定,对脑震荡确诊的审查、取证、评定等问题做一次探讨。资料与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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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3)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刑法》第95条规定,重伤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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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5)
根据伤情的轻重,人体伤害一般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种,它是由国家法定的法医鉴定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伤情进行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轻微伤、轻伤、重伤在提起诉讼方面是不同的,下面简要述之。轻微伤:属民事诉讼范围,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即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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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法医临床学领域里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即法医门诊的表面繁荣和法医临床学科研工作的相对窘迫同时存在。如何开创法医临床学科研工作的新局面,提高学术水平,已成了法医临床工作者的当务之急。为此,作者斗胆提出下列设想,旨在抛砖引玉。一、进一步完善现有鉴定标准1990年公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鉴定标准”),对具体解释我国刑法中有关人体伤害的问题,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大量的临案实践表明,现有的鉴定标准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现有鉴定标准的制定,缺乏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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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lasgow coma scale,GCS)与损伤程度鉴定结果的相关性,提高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为同行评定头部外伤损伤程度时提供参考依据。方法选取头部外伤100例,分别做出GCS及损伤程度鉴定,比较两者结果与相关依据的异同。结果未达轻伤程度的GCS均为15分,GCS在10分以下损伤程度均为重伤,GCS在10—15分之间损伤程度既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未达轻伤。结论GCS与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有一定的相关性,并呈负相关关系,可为同行评定头部外伤损伤程度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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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蔺石柱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67-68
本文阐述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以及产生该差异的多种原因,并对该标准第二条不能作为轻伤鉴定依据使用进行了客观、理性的分析,同时提出了解决该弊端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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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案件中,对于涉及法律问题又怀疑患有某种精神疾病的人,为明确其精神状态与法律的关系而进行的精神状态检查、分析、判断和评定的程序,称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根据对象及在法律中的不同地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具体任务的不同,它又可分为责任能力鉴定、行为能力鉴定、受审能力鉴定、服刑能力鉴定、作证能力鉴定及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等等。现仅就如何搞好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谈谈几点体会。一、要严格掌握责任能力评定标准。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已阐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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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伤者刘某,男,32岁,个体户。某日与人发生纠纷时被人用砖头打伤头面部。检查:伤者前额部有一处挫裂创,总长度为5.1厘米,其中发际以上的长2.1厘米,发际以下的长3.0厘米;右枕部有一处头皮挫裂创,长2.2厘米。2讨论如果严格按照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头皮钝器创口累计长6厘米;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构成轻伤。多种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按规定发际以下的算面部,发际以上的算头皮,刘某头皮钝器创口累计长度为:2.1 2.2=4.3厘米,未达到6厘米,未构成轻伤;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为3.0厘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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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鉴定中的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轻伤害案件(不限于民间纠纷引起的)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也可以由法院作为自诉案件受理,法院受理后证据不足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实践中作为公诉案件在侦查或起诉阶段,经常有被害人得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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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混凝土强度的合格性评定,就是评判混凝土强度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这是公路、桥梁、房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面。混凝土强度的非破损检测,是在对上述评定结果持有疑问的情况下,采取的进一步鉴定的手段。二者相互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不可混淆。混凝土强度评定的结论是“合格”或“不合格”;评定依据的对象是经过标准方法制作,标准养护和标准方法试验的立方体混凝土试块,评定依据的标准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以下简称《标准》)。这是国家标准,各行业规范都要向国标靠拢。如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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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术语一般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种。在司法实践中,专业鉴定术语的表述与群众和媒体习惯使用的汉语言逻辑及修辞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常常引发不必要的麻烦。随着社会生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日益受到重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术语应当进行修改,应将鉴定结论术语的表述改为重度伤害、中度伤害、轻度伤害,废除轻微伤级别。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和谐社会对人身权利的尊重,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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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镜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即构成轻伤,该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很多问题。案例1:刘某于2001年8月21日被他人打倒在地,用脚踩其脊背,检验时看不到有软组织肿胀、皮下出血或皮肤损伤,但是血尿持续2周。案例2:赵某于2000年3月23日被他人打伤,于4月1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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