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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的社会里,网络已发展为广告的重要传播媒介。但目前大量的网络虚假广告充斥于网络,并在广告主体、发布方式、内容等方面都呈现出不同与传统虚假广告的特点,更严重地影响和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应完善现行立法,改进监管手段,促进行业自律,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以推进网络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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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视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视购物是目前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电视购物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广告内容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名人代言虚假电视购物广告的法律责任,售后服务的法律保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及市场准入与监管等五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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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全国19 个省、市消费者座谈会上,消费者反映最为集中的是医疗药品的虚假广告宣传。虚假医药广告屡禁不止,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原因有三:一是多头管理让虚假医药广告有机可乘:二是地方保护令虚假广告的制造者有恃无恐;三是媒体受经济利益驱使进行恶意炒作。医药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药广告作为引导群众医疗消费的主要渠道,必须下大力量进行整治。现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政府应统一组织广电、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媒体医药广告宣传的检查力度,明确各自责任,解决多头管理、多头不作为的问题。建立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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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品及服务市场的放开与搞活,使一些与促销有关的商业宣传活动日益增多。其中多数的宣传行为是客观的和符合实际的,但也存在少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此,我们必须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深刻认识并加以禁止,以更好地净化商业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其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特征:(1)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主体,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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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自2005年元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广告、药品广告和医疗广告。但是,有些地方却迟迟不见行动,各种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的虚假广告充斥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误导一些消费者受骗上当,不仅使一些群众遭受经济损失,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危害。长期以来,只要打开电视机,保健食品、药品、医疗的虚假广告,充斥一些电视台的各个时段。“鼻络通”、“藤草追风液”、“长源欣通片”、“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等虚假违法广告反复播放。普遍存在用消费者、患者、名人、专家、权威机构等名义推荐介绍,证明功能疗效;对药品治疗效果夸大宣传,“多少万人已治愈”,“多少万人正在服用”,“根治”、“彻底治愈”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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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明星和名人的广告代言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是,明星和名人所代言的广告被指虚假、夸大效果的现象愈来愈突出。明星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例子举不胜举。如演员侯某华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的10个虚假产品广告被相关部门通报;主持人赵某祥代言"壮骨拔毒贴""长城利脑心片"等多个虚假广告被批损害消费者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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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旅游业的日益繁荣,广告作为传播经济信息的有效市场竞争手段,越来越受到旅游企业的青睐。但不容忽视的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这不仅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危及旅游市场秩序。为此,治理旅游市场虚假广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已迫在眉睫。本文从旅游市场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出发,在深刻分析其产生原因的同时,就规制旅游虚假广告行为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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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大量的线上交易,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侵权隐患,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传统的侵权类型有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新型侵权类型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流量劫持、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消费侵权行为往往面向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面多域广,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本身作为经济法倾斜保护的主体,属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应然范畴,正因如此,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具有通过公益诉讼进行保护的价值和必要。互联网消费公益诉讼的规范依据以及适应现状体现了互联网领域消费侵权行为较为隐蔽、被侵权人数量众多、跨境侵权行为频发等特点。互联网消费公益诉讼具有在取证上须依托技术手段、所涉主体复杂多样、涉及跨区域协作问题、涉及多个交叉领域等特殊性,因此,在起诉主体、被告、案件类型、诉讼请求、交叉领域等具体制度上有专门探讨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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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乐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4):79-83
企业形象广告是一种独立的广告类型,若其被滥用则会对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作为商业性表述的企业形象广告如果包含虚假宣传内容,其效果类似于虚假的产品广告,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加以规制。作为非商业性表述的企业形象广告如果包含误导性内容,虽不构成虚假广告,但同样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可以用一般条款对其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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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广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虚假广告肆虐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面对防不胜防的虚假广告,重庆市人大正在积极寻求“打假”良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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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已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企业聘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情况日益普遍。但是,部分明星滥用其知名度,频繁出现在不实甚至虚假的广告中,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明星虚假广告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本文从明星代言和道德责任的涵义,虚假广告的成因展开分析,通过对明星代言责任的国内外比较,提出了规范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措施——借助社会的他律,更重要的是明星自己的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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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食品、药品质量堪忧的时代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44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药品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文对此规定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广告责任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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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 在广告业超常规发展的同时,种种不实,内容虚假、荒诞,以及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广告也相继出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弱化了广告的可信度。禁止内容虚假、荒诞的广告出现,已尖锐地摆在人们的面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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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假广告罪为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广告代言人虽然属于无身份者,但其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是能够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代言人若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与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整个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同本罪犯罪主体构成共犯,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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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在网上打虚假广告,以极低的才二价格吸引消费者,然后再诱骗消费者进行私聊并微信转款,但是最终消费者收到的往往是价值极低的东西!近日,山东莒南警方就破获了这样的多起网上购物被诈骗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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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其高效性、低成本性等优势使其彻底突破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但在其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背后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明确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加大对网络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以及对格式合同进行相关规范并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等措施显得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