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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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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晓林 《人权》2006,(3):12-13
2005年4月13日,身披“杀妻”罪名蒙冤入狱11载的佘祥林,被湖北省京山县法院重审并当庭无罪释放。同年10月27日,佘祥林及其家人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至此,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杀妻冤案”终于尘埃落定。中国近年来所进行的一系列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直指公平与正义,以期为和谐社会提  相似文献   

2.
孙爱东 《半月谈》2005,(8):24-27
“佘祥林案”注定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湖北省京山县青年佘祥林。因为一起荒谬的涉嫌杀妻案被当地法院两次判处死刑.再审被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在经过长达11年的监禁之后.因为妻子的意外归来而被释放。“佘祥林案”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也进一步凸显出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何使类似的人间悲剧不再发生,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值得我们深思.  相似文献   

3.
佘祥林案成了当今司法“失误”的又一案例 ,把佘祥林错判为杀人犯 ,判了15年 ,到今年已坐了11年牢 ,牢已经坐了 ,再也无法补救了。现在的问题是 :司法机关要向佘祥林赔偿多少损失?至于怎样处理当时的办案人员 ,他们是怎样办错案件的 ,又怎样搞逼供的 ,已时过境迁 ,一般也不会有什么追究了。其实不管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出钱赔偿 ,统统都不是他们的钱 ,肯定是当地财政部门拿钱 ,而财政部门出钱 ,也不是财政部门的钱 ,而是纳税人的钱。看样子 ,我们广大纳税人要为这起冤案买单了。佘祥林白坐了11年的牢 ,不光是他 ,还有他哥哥佘锁林被关押41天 …  相似文献   

4.
赵海宁  石仁勇 《人权》2005,(3):50-52
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审判长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判决生效后他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至此,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沉冤得雪,此前佘祥林因“杀妻”罪名付出了3995天囚禁生活的代价,其家人也因申诉而经受了诸多磨难。妻子失踪,佘祥林成了“杀人犯”1994年初,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村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后经双方家人四处寻找,始终没有找到。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身为京山县马镇派出所治安巡逻员的…  相似文献   

5.
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主角佘祥林,已经被当庭宣布无罪释放;与此同时,当时审办佘祥林杀妻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涉案人员均已被停职,静候审查;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还透露,如果包括精神赔偿、伤残赔偿一起,他们将向法院提出最少1000万元的赔偿数额(见4月14日《湖北日报》)——从中国传统的眼光来看,这算得上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好似飞鸟各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相似文献   

6.
5月23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主要负责人围绕佘祥林冤案的平冤、纠错、赔偿、追责以及汲取的教训等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道坤指出,我们要理性地思考冤案为什么发生?应该吸取的教训?怎样加强法制建设?如何改进司法工作?这对于更新执法观念、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7.
佘祥林冤案又一次使司法的公正问题成为人们强烈关注的话题。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先定后审,违法办案等司法中的痼疾无疑是导致司法不公、造成冤案的直接原因。而这些司法痼疾难以根绝。乃因为现实的权力结构和体制上的弊端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实现司法公正不仅有待于司法制度在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更需要政治文明和公权领域的法治建设为司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司法摆脱权力场中个人功利和超司法的游戏规则的纠缠,获得完全独立、中立、公正的品格。  相似文献   

8.
尽管从被他“杀”死的妻子突然“活”着回来的那一刻,人们就坚信佘祥林“杀妻”是冤案,但法律意义上的洗冤,毕竟要由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才有效。《央视论坛》中,有专家批评媒体“造势”太急,没有等到法院作无罪判决就断定佘祥林无罪。这样的批评有理又没理。因为,正是媒体的“急”,佘案才能为公众知晓,才有可能“坏事变好事”成为推动中国人权保障和司法改革的标志性事件。新闻舆论当然不能代替法院判决,法院当然只能依据法律和合法的证据而不能“臣服”于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外力”判案,但是,在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中,需要解决的最紧迫…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法原本规定了一系列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期限和程序,但佘祥林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是扎扎实实地走了过场,以致把一个无罪的青年两次判处死刑。这是一个冤假错案的活标本,教训是深刻的。冤案因何造成造成这起冤案的直接原因是公安警察的刑讯逼供。按照正常思维,当一个人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面临被判死刑的结局时,只有在他遭遇“生不如死”的可怕场面下,才有可能在供认状上签字。佘祥林之所以“承认杀人”,是为屈打成招所致。一个正常健壮的28岁小伙,不是打得受不了,谁会承认自己杀人呢?除非他有精神病。只要被“关进去”了,人…  相似文献   

10.
王威 《民主与法制》2010,(12):30-30
近期,被称为"翻版佘祥林"的赵作海冤案成为舆论焦点。十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一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警方据此抓捕了赵作海,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岂料十年过后,赵振晌安然回到村里,一起冤案就此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11.
刑事冤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继佘祥林、赵作海案之后,随着浙江张氏叔侄案的曝光,刑事冤案的司法赔偿问题再次成为我国舆论及司法关注的焦点。对于刑事冤案,各国大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做法,刑事冤案赔偿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因此也有所区别。本文从张氏叔侄赔偿案出发,结合《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司法赔偿的规定,论述我国刑事司法赔偿的现状和张氏叔侄案的赔偿依据,包括:赔偿范围、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赔偿方式和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提出我国刑事冤案赔偿存在的诸多缺陷,并在借鉴各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就全面革新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切合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切实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  相似文献   

12.
河南省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被控杀害同村人赵振晌而遭受十余年的牢狱之灾,随着“被害人”的突然现身,又一起无可辩驳的错案、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与数年前万众瞩目的佘祥林案几乎没什么两样,冤案要想昭雪,须等“被害人”“复活”,这再一次暴露了司法体制的弊端和痼疾,促使人们作深层次的反思。  相似文献   

13.
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检讨佘祥林冤案,亦应关注冤案的起点———侦查错误。本文从侦查认识、侦查法治两个维度,对佘案中的侦查错误予以剖析,并就提高侦查防错、纠错能力提出建议。通过剖析,深刻认识到:科学与法治是侦查工作的灵魂。  相似文献   

14.
从佘祥林案看和谐社会的刑事程序公正和独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刑事法治在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和理念上对依法治国和和谐社会构建还存在一定偏差。刑事法治的完善需要着力于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15.
2013年4月25日,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被羁押12年的李怀亮重新获得了自由。与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等“冤案”不同的是,该案被害人并未“生还”,“真凶”也未出现,这种情况下的无罪判决,极具现实参酌意义。  相似文献   

16.
在5月13日结束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就近期蒙冤11年的湖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和错判徒刑16年的河南农民胥敬祥两案发表了讲话。他认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发挥监督作用,一定要走出“重口供、轻证据”和“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因为程序正义是防止冤案的根本。否则,类似的冤假错案还会发生,不仅使当事人蒙冤,而且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还会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绊脚石。相关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在出狱的第一时…  相似文献   

17.
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案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了,但这起案件背后反射的法律问题不得不引起作为法律研究者和学习者的我们的深层次思考。佘祥林是在证据不足、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仍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这点反映出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在刑罚适用中偏重刑罚的一般预防,而对犯罪人的人权保护明显不足,忽视了特殊预防的趋势。笔者认为,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除了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还应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只有两者兼顾才能完美的实现刑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正>编者按: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河北聂树斌案、云南杜培武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安徽于英生案,直到最近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一再跌破一个社会应有的良知底线,令人触目惊心,也让中国蒙羞。所有这些冤案都指向一个罪魁——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何以频频发生?昭示的是长期以来中国司法理念误区和司法制度顶层设计一系列的问题。在这些案子中,或者"死者"归来,或者真凶落网,沉冤终于昭雪,但人  相似文献   

19.
<正>从前些年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最近的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也使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降到了历史最低点。冤案、错案的发生固然有其主观与客观的各种原因,但作为查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也难辞其咎。为此,我们不仅要着眼个案的纠正,更应反思我国当下司法职权运  相似文献   

20.
傅珊 《人民公安》2006,(5):58-59
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于2005年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余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余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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