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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9年2月1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正式施行,规则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等方面的实施规则,重点从公安机关角度对刑事案件中的取证工作进行了规范。在本期专题的开篇,我们邀请规则主要起草人、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电子数据取证鉴定工作处处长翟晓飞,围绕规则制定背景、主要考虑、内容重点、效果影响、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等内容,对规则运行两年多时间以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续技术性文章,更加高效规范地在一线取证工作中展开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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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实务中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对于公安机关取证实务而言,电子数据检查是过往实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侦查取证程序。针对基层公安机关取证实务中常见问题,结合最新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1],明晰理清电子数据基本概念、流程、关键技术及其标准运用,突出电子数据检查常见注意事项,并结合实战场景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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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7,(1):1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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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16-28
网络犯罪作为新时代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其案件自身具有的隐蔽性、便利性和多发性等特征给侦查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带来了挑战。目前,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基于取证便利性和取证完整性的考虑确立了“载体扣押”的取证原则,仅在不宜扣押的情况下才会采取在线提取、远程勘验和技术侦查等手段。这些取证手段的采取不可避免地会对财产权、通信自由乃至隐私权造成侵害。对此,需要做到保障权利和打击犯罪的有效平衡:在取证过程中坚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例原则和专业性原则;在监督中取证,形成检察机关监督为主、第三方监督为辅,集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监管于一体的取证程序;做到少扣慎押,加强数据保管,通过正当程序保障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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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中断用户数的电子数据取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以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为出发点,讲述如何从伪基站设备中提取出电子证据。结合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提出当前取证存在缺乏用户数据关联分析、中断用户数计数错误、提取数据不全和容易重复多计算中断用户数的问题,并形成以gsm_business表、send.data、Open BTS.log三者数据关联分析的取证思路,得出中断用户总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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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证据的取证位于举证、质证、认证环节之首,直接决定着证明力的大小。当前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及其取证规则滞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很不规范。为此,需要明确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取证中的特殊适用规则,规范各种电子证据的取证行为,并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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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子数据(电子物证)取证的技术和装备日趋成熟,各地公安机关逐渐意识到为满足"互联网+"的要求而部署专业电子物证勘查车的重要性。首先,阐述电子物证现场勘查车设计和装备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各个子系统模块的技术要求;再次,以大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现场勘查车为例,介绍其在实战中的应用;最后,总结论述未来的应用趋势和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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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这些规定的发布也就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因此,坚持刑事案件的证据合法性是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生命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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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等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为证实偷渡、走私、偷运等违法犯罪事实,对涉案船舶上的海图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需求日益增多。通过对海图机取证实践,提取当中存有的航点、航线、航迹等电子数据能够还原船舶的航行记录,为案件提供证据支撑。针对海图机特有的软硬件特点,公安等执法部门应梳理典型案例的证据需求,紧跟业界发展动向,订立明确的研究课题,储备相应的取证技术,形成规范的海图机取证流程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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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安局课题研究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54-59
现行社会下,网络虚拟世界与传统现实世界交叉融合,许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犯罪的智能性、隐蔽性的特点手段,实施的"不在场"犯罪日益增多,再借助自己掌握的专业计算机网络知识,在作案过程中或完成后立即使用技术手段抹去有时是破案关键甚至是唯一的电子数据,使公安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取证难度加大,为案件侦破带来较大困难。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侦查工作带来新的变革,转变了侦查思维方式,改变了传统侦查模式,但同时也出现电子数据在收集取证过程中存在的侦查取证手段滞后、侦查人员取证水平不高、侦查协作机制不畅、隐私权保护不力等问题。课题组从不同层级、部门、警种及地区的实地调研出发,深入探讨大数据时代侦查模式的变革,重点阐述侦查取证方式的转变,综合运用综述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方式并结合工作实际,确立大数据思维的电子数据侦查取证方式,提出遵循电子数据取证原则、健全电子数据取证相关法律法规、树立立体化侦查取证思维、建立专业化电子数据取证队伍、加强隐私权保护力度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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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刑事案件现场勘验中,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规定和要求,刑事照相需要对各类案件现场进行客观、真实、全面的记录.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条件的限制,效果就不那么理想.如何在实际运用中,按现场照相几方面的内容面对疑难问题,进行灵活解决,是从事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要掌握的一项综合技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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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形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后,如何从取证角度,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转移等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突破案情的需要,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取证能力,创建取证协作机制,处理好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电子取证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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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中是否需要邀请见证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4)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规则》和《刑诉法》的规定,勘查现场必须邀请见证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