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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确立以来,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若干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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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聚众斗殴罪是从修改前《刑法》中流氓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并且由于参加人数众多,事实情节复杂,社会危害性大,而且有时该罪可能是有组织犯罪的一部分,因而准确认定该罪,突出打击重点,防止放纵犯罪,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针对该罪在实践中易出现的模糊认识,提出自己观点,与各界老师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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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将责任事故犯罪的处罚时点前移,革新了生产安全领域的刑事规制格局,但该罪的罪过形式在实务和理论中都极具争议。将危险作业罪定为过失犯罪,从实质层面而言,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利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重大法益,强化犯罪预防;就体系关联而言,符合法秩序统一原则,契合该罪法定犯的性质,利于优化生产安全领域的罪名体系;就文理依据而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匹配该罪的构成要件,利于妥当划定该罪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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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对该罪的立法虽已取得重大进展,但至今仍存在缺陷,犯罪主体、刑种设置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再次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工作,应考虑把单位列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刑种设置上增加罚金刑,并增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罪。 相似文献
6.
姜素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3):70-7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现行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且情节严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的区别。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立法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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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内幕、期货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美国、新加坡对此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国于1997年首次在刑法中规定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必须是知悉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认定内幕交易罪应注意其与正当交易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以及应注意对共犯的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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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颖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一种危及航空运输安全的刑事犯罪。本文从该罪的法律特征及其与劫持航空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中,阐述了我国刑法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规定,并进一步探讨了该罪一罪与数罪和刑事管辖权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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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怡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1):31-38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的陆续出台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大幅度增多,但该罪第3款规定的与彼罪竞合的从一重处断规则却甚少适用。梳理分析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的情况,总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适用中的难点——本罪优先适用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可以进一步总结出坚持非羁押措施优先,坚持综合考量量刑因素等具体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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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4):23-27
从我国连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来看,犯罪化都是历次刑法修正案的主题。在国家着力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需要从非犯罪化的视角审视经济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改革问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原理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就此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从刑事立法上废除的可行性。在当前刑法典仍然规定了该罪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从司法层面将该罪进行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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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2):57-61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不是该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不是该罪既遂与否的标志,只要客观上完成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就应当以既遂犯论处。应在立法上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侵犯客体进行补充,采用统一的罪数标准,对在实施本罪时有强奸行为的按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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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提高该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来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情况可知,法官对该罪法定刑提升的反应并不敏感,对于该罪的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量刑仍秉持轻缓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轻重界限不甚分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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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为贯彻严厉打击腐败犯罪而产生的一项独立罪名。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有学者对其正当性问题作出了探讨,时隔20年,刑法修正案(七)又重新提起对其存废的讨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符合严厉打击腐败的刑事政策需要,其存在符合刑事法无罪推定原则,有其存续的正当基础。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该罪也该有相应的修正和发展,这是保持其正当性的要求。刑法修正棠(七)将其法定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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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已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有了明文规定,但司法争议却仍然时常出现。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对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因该问题将直接影响此类虚开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定,故解决好主观问题可谓意义重大。本文将结合法律解释,对该罪进行分析,通过引入目的犯为解决司法争议带来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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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从刑法的规定上看,仅就刑讯逼供罪来说,犯罪对象的主体范围似已规定得很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一些“形”、“质”与刑讯逼供罪相同的特殊情况,因而出现了对该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本文从刑讯逼供行为尚未造成伤残、死亡后果这一区间内的犯罪对象做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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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设置对于遏制目前严重的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该罪的主体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情节严重”是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共同要件;该罪的行贿人只有在立案侦查前主动交待自己行贿行为的,才能适用特别自首的规定;该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之间存在刑罚配置不相协调的弊端,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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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而弥补了对童工权益刑法保护的空白,同时表明了我国严厉打击雇用童工的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态度。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内容作了初步的界定,同时对该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罪数及罪的区分作了简要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充实该罪客观要件和增设罚金刑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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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多发性犯罪。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采取了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该罪的罪状未作具体描述,目前有关部门亦未就该罪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致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认识不一。特别是关于该罪是不是对偶性犯罪、单方聚众斗殴是否构成本罪、聚众斗殴双方是否都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和实施斗殴行为等关于该罪的基本概念,"聚众"和"斗殴"的内涵,"聚众"的人数和范围,"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聚众斗殴罪的未完成形态,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犯等问题的认定和理解,争议都很大。由于认识不一,相同行为在甲地可能判重罪,而在乙地可能判轻罪,在丙地可能是无罪,导致出现司法实践的混乱,也有损于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而,结合执法实践对聚众斗殴罪的概念、主体范围、主观罪过、"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认定,对客体类别及"公共秩序"把握,对"聚众"、"斗殴"及其未完成形态理解,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的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实务问题进行剖析论证,对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