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6 毫秒
1.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程序价值。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公安机关的职能从侦查阶段延伸到审判阶段,从而强化了其作为侦查主体的职责。公安机关应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职能,转变传统的耻讼心理,充分认识和理解警察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通过强化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质证行为,加强侦查人员的合法取证意识。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尚未走上“正当程序”之路,其根源在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合法性未受重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缺失,刑事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无法实现。我国应确立刑事正当程序模式,解决刑事审前程序中独立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冲突,完善人权保障机制,实现刑事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为此需要树立“审判中心主义”观念,转变侦查机关的职能,适当限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起的作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平衡控、辨双方力量,给予犯罪嫌疑人基本的人道待遇。  相似文献   

3.
《公安研究》2009,(11):91-91
李建明在《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刑事审前程序合法性是刑事司法公正性的基础和条件,因而审前程序中控方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经常成为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主要争点。程序合法性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审判中解决程序合法性问题的难点在于程序合法与非法的证明与认定问题。实践中解决程序合法性争议存在多种模式,但尚未形成统一的证明制度,尤其是尚无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4.
刑事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合法性的认证应有别于传统的刑事证据。刑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为证据形式合法,取证主体、程序和方法合法,证据来源合法。对非法刑事电子证据应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以实现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最佳取舍。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且其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其真实性的或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刑事电子证据一般应予排除。  相似文献   

5.
刑事速裁程序试行已近两年,在侦查阶段由于制度粗略、警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试行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公安机关各试行单位对速裁程序启动时间、侦查办案期限、办案力量、取证规则及证明标准等具体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和做法。总结侦查实务部门观点及经验,建议速裁程序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启动,也可以在侦查终结时建议检察院适用;因地制宜地决定案件的具体侦查工作是否由相对固定人员办理,并在法制或案审部门设立速裁案件的专职阅卷人员;侦查期限以一个月为宜;制定《速裁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明确取证要求和证明标准;建全办案协作平台、网络办公系统,合理简化办案环节。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侦查承担着为法庭审判准备审判对象和裁判依据的重要功能。侦查程序所具有的查明案件真相的能力高低,在很打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进而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追诉犯罪的实际能力。从刑事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对诉讼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所有实质性证据都是依靠侦查程序所搜集的。因此,专门针对侦查错误进行全面而详细的本体论研究,不但可以达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进一步使侦查工作与国际接轨,实现其公正性、科学性以及效率性。  相似文献   

7.
突发事件中犯罪组织活动日渐隐蔽化,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卧底侦查越来越彰显出其独特的价值。本文结合国外立法经验,论述了突发事件取证中卧底侦查的实质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从适用条件、行为方式、适用程序、证据使用四个方面阐述了对突发事件取证中卧底侦查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其初衷是对非法证据要"及早发现、及时排除"。但鉴于侦查理念与部门利益的考虑,以及实践中违法取证行为由显性违法不断转向"隐性违法",辩护律师不能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享有在场权,再加上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界定模糊,这共同使得公安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陷入困境。要尽早排除非法证据,需要在革新侦查理念的基础上,构建务实的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相似文献   

9.
侦查取证与构建证据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在分析两者关系之后提出,它以构建证据体系为目标,主要在基础取证、关联取证和综合取证等阶段开展取证工作,这些环节的取证内容加上规范化的伴生取证操作,就构成具有一般意义的侦查取证工作模式。此种侦查取证模式能够提高取证水平、保障取证质量,是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问题。在警务执法领域,由于两权共享机构的存在以及警察法的宽泛授权,导致了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取证主体同一,并有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过度依赖警察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虚置刑事诉讼法、助长"不破不立"现象以及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实质辩护权等危害。为了防患于未然,应当在警察强制措施合法性概念中引入侦查比例原则,同时构建一个公开、公正的证据核实程序。从长远来看,完善我国的警察法体系则是解决诸多警察取证问题的一剂良药。  相似文献   

1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适用表明: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情形大多表现为以非法方法获得言词证据尤其是口供,而违反搜查、见证、回避等法定程序、制度所获证据材料情形亦时有出现。非法取证现象的存在,除了侦查人员程序、证据意识不强等主观方面的原因外,一些制度设计的非清晰性如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取证方法与讯问策略界限难以把握,亦是重要原因,这也是公检主要争点。顺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完善各种保证取证合法性的制度,强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  相似文献   

12.
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正式确立的重要刑事司法制度,本文在长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侦查取证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和剖析,并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查机关完善侦查取证的方法与措施。  相似文献   

13.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中的帝王法则,在刑事侦查中也有其独特的价值,如维护刑事司法公信力、规范侦查主体行为、促进诉讼民主、保证刑事司法公正等。刑事侦查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侦查主体在取证中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都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大众、知情人、其它侦查机关都要讲究诚实信用。但刑事侦查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刑事侦查中的诚实信用应有例外,体现在诱惑侦查、审讯中的欺骗、秘密性侦查手段、侦查谋略等方面。  相似文献   

14.
隐匿身份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或受委托侦查的人员隐匿其真实身份实施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隐匿身份侦查的具体程序规定极度缺乏。不过,刑事程序原则可以作为解释与适用现行程序法的指导原则,对于刑事程序法所未规定的程序,则可以依据刑事程序原则的内涵与精神而类推适用最相似的程序。同时,也可以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类推使用最相似和最合理的实体或程序规范。隐匿身份侦查的基本程序包括主体、对象、启动、监督和责任承担。隐匿身份侦查的行为限度包括实体法基础和程序法依据。隐匿身份侦查的相关证据问题则保护其基本的证据能力定位和证据的具体使用方式。  相似文献   

15.
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目前侦查办案取证能力有限,还依赖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还受侦查技术的限制欠缺证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要强化审判中的证据意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16.
侦查实践表明,刑事错案中侦查过错主要表现是证据调查中的不当"指证"与侦查辨认、侦查讯问中的非法方法及运用刑事鉴定等侦查技术中的错漏。因此,侦查阶段预防与控制刑事错案,一是贯彻科学的侦查理念;二是推进侦查专业化建设,着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三是正确处理讯问与调查的关系,严格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四是完善侦查考评、奖惩机制。  相似文献   

17.
自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非法证据排除成为刑事司法不可回避的一大挑战。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审判适用情况、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语境下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调研分析、适时总结;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刑事法规的日臻完善和其有效实施,提供实证参考和实践经验,可谓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18.
一个案件最终被认定为刑事错案一般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刑事错案的形成有着错综复杂的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的不同环节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有可能出现刑事错案。减少刑事错案,应立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依法侦查取证;正确认识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完善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减少外部因素对司法权的干预,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19.
陈灼昊案件从死缓判决到无罪判决,侦查获取的多项证据被排除。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侦查收集的证据距法庭采信、认定的证据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对此,侦查机关应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终结前一定要认真审核认定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侦查人员对自己实施的侦查取证行为要随时做好出庭作证准备,并注意对侦查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相似文献   

20.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获取的证据不得予以作为定性或量刑根据的法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即包括本国宪法、刑事诉论法律 ,也包括已成为缔约国的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 ,并且多数国家都认可“非法行为”的程度是以重大违法 ,或达到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程度为标志。“非法证据”的范围一般包括言词证据和部分实行证据。在“排除”适用的诉讼阶段上 ,多数国家已扩大到侦查阶段和上诉审、再审程序中。从取证主体的范围上看 ,多数国家将适用主体限定在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中 ,并未将诉讼当事人个人纳入适用此规则的主体范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