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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下)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所需要尽快建立的重要制度。文章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登记制度的功能、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力、登记的请求权等方面论述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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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4)
不动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现代不动产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不仅保护了不动产的交易安全,而且提高了交易效率.<物权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但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对该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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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琳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22-23
《物权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认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但该规定较笼统,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在评析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规定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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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历史由来已久。不动产登记制度保证了100多年来德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也保证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规范。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被称为"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不动产登记是由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物权的变动和登记"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德国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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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创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俐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3):46-4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谈起,对我国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外国的立法例及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构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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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成立的要件、效力等问题,以期对我国借鉴该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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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98-101
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典型的三大模式,即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不同的登记制度对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要求不同。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本意在于对权利进行官方的公示,但是在我国的执行并不理想。我国取消纸质不动产权利凭证是必要的,可以减少伪造、篡改等影响交易安全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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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制度是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不动产物权作用重大。我国更正登记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均属薄弱领域。我国应设立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及对不正确的标示登记更正相统一的更正登记制度,完善更正登记制度,构建和谐物权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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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确实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动产权利登记主义,也给现行公用物制度下与一般公不动产相邻的私不动产权益保障带来了挑战,尤其在公用物制度推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改革的大趋势下,私不动产权利是一种"剩余物权",权利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和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之间会发生名实不符。为使私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充分保障,就应当修订现行相关行政公物法,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已经特定化的国有土地、自然资源物权纳入不动产权利登记,扩大对公用物制度中私权的司法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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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冬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43-45
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我国仍然存在行政管理目的性极强的多头登记格局。必须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物权归属及变动的权利外观,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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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1):43-45
在我国不动产买卖中,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和不动产买卖登记之间的时间差导致不动产买卖交易中不动产合同生效和所有权转移时间上的不一致。虽然我国立法至今没有对物权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甚至连理论界还对此有所争议,但交易中用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理论来分析此问题却是事半功倍。采取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或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所有权的转移更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无论采取哪一种主义,在出卖人信用不好、违约成风的情况下都不能有效的保证在先交易的安全,即都不能有效防止一物数卖。本文以为,建立有效的不动产登记与查询制度,尽量缩短合同成立生效与登记行为的时间差才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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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39-41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分示的法律基础,界定依法登记的权利范围才能形成完整的分示体系。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欠缺系统的规定,同时对应登记的权利还存在错误的定位。本文认为,立法应明确只有不动产物权才是法定的登记权利;确定登记权利的方式应选择法定主义与开放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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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1)
<正>嘉政办发[2015]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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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是物权法中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明晰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立法例模式进行比较,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和登记价值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