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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编辑同志:我丈夫郑某于2001年4月份从某市人民商场花380元钱购买体育用发令手枪一支,随后以500元的价格(未改装)卖给王某。2001年6月14日,公安局以涉嫌买卖枪支罪将我丈夫刑事拘留。请问,我丈夫的行为构成买卖枪支罪吗?夏女士:你丈夫的行为构不成买卖枪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规定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和爆炸物。我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  相似文献   

2.
我国非法制贩枪支犯罪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非法制贩枪支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形势依然严峻,制贩枪支犯罪区域从相对集中向全国辐射扩散转变,流窜作案突出。制贩枪支犯罪的组织性特点突出,涉案枪支的制作工艺提高,危害性增大,强制贩卖从现实社会交易向网络虚拟社会交易转变。针对这种发展态势,必须转变观念,建立打击非法制贩枪支犯罪的长效机制,对制枪技术人员和制枪器材实施管制,并且重视对枪支购买人员的打击。  相似文献   

3.
谁在贩枪?     
这是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网络贩卖枪支案。这是一个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于一体的特大网络犯罪组织。枪支的买家,涉及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212个地(市、州)。截止到2012年9月22日,江西警方共查处涉枪违法犯罪嫌疑人241名,其中18人被刑事拘留、12人被批准逮捕。共缴获各类枪支203支,缴获气枪铅弹和小口径子弹10217发,缴获的气枪零部件可组装成1842支整枪。此案规模之大、涉及地域之广、人员之多、犯罪手段之新、反侦查意识之强、收缴的枪支和部件之多,近年来在全国也属罕见。  相似文献   

4.
根据竞合论之原理,危险作业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为交叉竞合,择一重处断适用后一罪名;危险作业罪与危险驾驶罪系交叉竞合,择一重处断适用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事故类犯罪属于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按照全面评价原则,应当适用主要条款即以事故类犯罪处断;危险作业罪与非法采矿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想象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即适用后一罪名处断。  相似文献   

5.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法理上,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为例,研究刑法上持有的构成特征、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的原则及司法实践中处理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采取的具体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外警快讯     
英国严厉打击涉枪犯罪 英国内政部部长布伦凯特(Blunkett)近日宣布,为配合警方和国家刑事情报局(NICS)打击涉枪犯罪,国家将修改有关法律,规定非法携带和使用枪支将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001年因涉枪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的平均刑期为18个月);无正当理由严禁携带枪支(包括气枪)进入公共场所;禁止不满17周岁的人持有和使用气枪(原年龄限制为14岁)。  相似文献   

7.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修改补充刑法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刑法打击当前涉及外汇的金融犯罪,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亚洲金融危机涉及面的扩大,我国外汇金融形势出现了新情况。1998年在对外贸易顺差,外商直接投资继续增加的情况下,我国外汇储备增速却显著放缓。外汇资金的大量流失,是因为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令智昏,挖空心思于起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勾当。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严重  相似文献   

8.
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犯罪特点有 :走私、非法买卖的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多、来源广、流向杂、数量大 ,作案多采取欺骗方式 ,隐蔽性强 ,涉案人员成份复杂 ,单位犯罪突出 ,境内外毒贩相互勾结、结伙作案。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的危害性 ,增强同此类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主动性、自觉性 ,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使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查处有法可依 ,不断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查禁力度。  相似文献   

9.
郑冲 《中国人大》2010,(14):49-51
德国制定有组织犯罪法律的背景 "有组织犯罪"的提法源自美国的"OrganizedCrime",指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益增多的种种以集体形式犯罪的现象,主要指毒品交易、非法武器交易、非法机动车交易、组织偷渡、与卖淫相关的买卖人口、制作伪钞、勒索保护费,以及团伙盗窃和窝赃等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0.
<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2年12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纽约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枪支议定书》)。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枪支议定书》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约束。二、关于《枪支议定书》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在国内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预防、打击和消除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反恐形势极为严峻,而在暴力恐怖活动中枪支是恐怖分子常用的暴力武器。我国是一个枪支管理极为严格的国家,线下贩卖枪支活动几乎难以实现,而网络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使得网络贩卖枪支犯罪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为打击网络贩卖枪支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传统侦查和信息化侦查手段两种侦查方法,并采取适当防控策略。  相似文献   

12.
5月18日,公安部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部分省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制贩枪犯罪工作会议,要求形成以青海为整治重点、全国密切配合、共同打击制贩枪支犯罪的氛围。会议决定,从6月10日起至年底,在青海省内开展一场全警参与的“利剑行动”。  相似文献   

13.
全面开展枪支清理收缴工作公安部7月30日发出通告,要求各地在“枪法”生效之前,全面开展枪支的清理、登记和收缴工作。通告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以及其他各种枪...  相似文献   

14.
枪支类犯罪具有法益侵害的严重性,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认定的程度是具有法益侵害的关键因素。枪支认定的争议问题主要存在于规范与公众认知不一致、规则应用不协调、国外有益理论不适用三个层面,实务界和理论界现有的几种观点存在着片面解释的困境。以法解释学为基础,在内部视角下,枪支认定除自身具有杀伤性特征,还应在威慑公众和不法取得的语境下检视,并结合使用者的个人情况和枪支用途;外部视角则考虑法规范目的、一般公众认知、法律条文协调等因素。综合运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立足法教义学全面分析枪支的实质危害性,适时完善本罪中枪支认定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5.
2016年春节期间,天津某射击游戏摊位经营者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被逮捕。该事件引起了广大群众以及媒体的关注,使我国枪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面临新的考验。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仿真枪的定性问题。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赵春华定罪,从法理和人情的角度来说都是不妥的。对此,应当从个案的角度出发,以小见大,分析、研究我国枪支管理法规的现存问题,从枪支的立法、司法以及普法等多方面,进行规范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去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骗购外汇,非法截留、转移和买卖外汇,活动十分猖獗,发案数量激增,涉案金额巨大。这种状况如  相似文献   

17.
“买卖”作为普通用语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的含义,但对于刑法中“买卖”的含义要结合犯罪类型的本质以及刑法规范的目的予以确定,不同刑法条文中“买卖”的含义也不一定相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是一种经营行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外汇”也必须被解释为是一种经营行为.非法买汇自用行为虽然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但其没有营利的目的,不是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8.
周洁 《人民公安》2013,(13):6-9
当前,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日益泛滥,被倒卖的信息内容包罗万象。犯罪嫌疑人借助互联网实时、快捷地交易个人信息数据,已经形成泄露信息、买卖信息和使用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绑架、暴力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庞大犯罪网络,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相似文献   

19.
北京:公开销毁非法枪支□本刊记者冯芝芬秦友友北京市公安局将收缴非法枪支作为春季严打整治行动中的重点工作。4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召开大会处理了王春立等14名涉枪违法犯罪嫌疑人,首次公开销毁万余支非法枪支。图一、装满枪支的装料罐把枪支送进了炼钢炉销毁。...  相似文献   

20.
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责任层面出发,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持有的是刑法禁止性枪支并对持有枪支的违法性具有认识可能时,认定其为故意犯罪才有正当性可言,才能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构成要件角度观察,"枪支"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律评价要素,确定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应充分考虑法律评价要素自身属性,结合案件事实本身及行为人立场视域,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刑法禁止性枪支这一"故意"的内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独立的责任要件,在风险社会与法定犯时代的背景下,违法性认识的出路在于寻找责任主义原则与刑法治理功能的最佳平衡,建立对行为人非法持枪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机制是恳切的现实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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