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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1):15-19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会见难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等重大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过程中违法现象严重和诉讼观念陈旧.我国应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赋予律师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保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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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国律师对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俨然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当他听到我的赞赏时,却轻描淡写地说道:“我说的一系列的刑事辩护策略,不过是刑事辩护的常规策略而已,任何一位成熟的律师都应该了然于胸。另外,说到比较具体的刑事辩护的策略,作为辩护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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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睦翔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41-44
因滞后的律师观、错误的立法导向、侦控机关的不当追诉等,辩护律师在刑事执业中存在较大的人身风险。为加强对辩护律师的人身保护,应赋予辩护律师辩护言论的豁免权,确立辩护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原则,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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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跃新:大家好!这里是《民主与法制·财经评论》。本期的“律界达人”栏目我们采访的对象是全国优秀律师——翟建。翟建是上海乃至全国最为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这在中国律师界内是非常特殊的:1989年他被评为上海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2002年创办了全市第一家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翟建律师事务所”;2008年在上海首届“东方大律师”评选中名列榜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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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全覆盖改革的深入推进使得刑事司法实践对辩护律师需求激增,但我国刑事辩护实践面临着律师人员数量稀缺和地区分布不均衡两大挑战。律师在线辩护形式的提出有助于应对这两大挑战,丰富律师辩护形式,为实现辩护全覆盖改革提供重要保证。而律师在线辩护的实现,需要遵循诉讼效率与人权保障并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均衡的法治理念,以尊重刑事被告人意志选择为前提,充分保障在线辩护律师庭审权利,同时完善技术配套保障,并可率先探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逐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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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对于律师界和刑事法学界而言。都是值得写下一笔的一年。不仅仅因为年初李庄案件引发整个律师界的震动,也不仅仅由于刑事辩护律师集体发出“中国的刑事辩护已经渐入绝境”的抱怨,还不仅仅因为今年8月26日恰逢《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这个日子带给刑辩律师的美好怀念。更值得一写的还有今年5月有关部门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和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量刑程序规则”,这两个文件带给刑事辩护行业的影响。也许要到多年后方能显现出来,但其历史意义的确是值得记录的一笔。而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讨论和对明年有望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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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作了较大的修改,但依旧存在大量语言不规范、逻辑不通顺的地方。刑诉法第35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责任。"责任"一词因具有明显的道德审判色彩,同时也无法体现律师与当事人依据代理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更无法体现律师代表当事人与国家公权力一方博弈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应将刑诉法第35条中的"责任"改为"权利",以严谨法律之表达,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6):108-112
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辩护律师无论是自行取证还是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都存在着严重弊端,以致取证途径"阻塞"。调查令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给刑事诉讼取证模式提供了新选择。当前亟需建立我国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以解决辩护律师"调查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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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是指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享有的向法庭提出程序性请求,从而影响或改变审判程序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辩护律师的排除证据申请权、程序选择权、终结审判申请权和程序抗辩权。程序申请权是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不可或缺的权利,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程序申请权没有作出系统的规定。因而,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并逐步在制度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赵国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69-70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的地位尚不明确,律师应当具有的众多权利需要在立法的层面上予以明确和拓宽。我国应当加强保护律师的辩护行为,确立司法辩护免责制度。 相似文献
13.
王晓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2):14-17
刑事辩护的质量关系到刑事辩护制度的未来与生命。受诉讼理念、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辩护的质量呈现出普遍不高的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从完善辩护制度、扩充律师权利、建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入手,提高我国刑事辩护的质量,已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刘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15-17
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是对辩护权的重要保障,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为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会见设置了诸多门槛,使得这种会见根本无法得到实现。2012年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着力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提供了极大便利,并且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侵犯这种会见权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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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06,(4):60-62
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保护人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律师从事刑事诉讼业务中的权利保护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对辩护律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未得到贯彻落实,无法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而最终会影响甚至损害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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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访谈过程中,我发现有不少外地电话向杨培国律师咨询刑事案件的辩护,也有登门拜访请求他为犯罪嫌疑人作辩护律师的朋友、当事人,但是,他答应为犯罪嫌疑人作辩护律师的刑事案件却很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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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拟建立一种抗辩平等的诉讼模式,但事实证明这种模式下的我国律师在辩护上并没有与检察机关实现对抗。庭审控辩对抗理应包括定罪与量刑,然而庭审只有定罪,不公开对量刑进行辩论,由法官通过办公室协商、庭外非正式调查及采纳意见完成,辩护律师对量刑不管是在庭审前的建议或是在庭审中的答辩均影响甚微。辩护律师在量刑建议上的缺位,不仅直接影响刑事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阻碍了我国诉讼的公开化及透明化的建设进程,必须予以重新构建,让辩护律师有效参与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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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理论基础先后经历了荣誉说、功利主义理论和隐私权理论。在制度层面,我国法律规定的以辩护律师为权利主体的律师特免权与律师负有保护委托人隐私权的义务存在矛盾。当前辩护律师特免权制度造成了事实上限制委托人变更律师的权利以及律师辅助人员不受特免权保护等困境。将辩护律师特免权变革为以委托人为权利主体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可以有效化解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产生的制度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