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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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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玉梅 《求索》2008,(12):148-150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是物权法中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明晰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立法例模式进行比较,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和登记价值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登记请求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在共同申请登记的场合,登记的双方当事人互为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登记请求权主要有变更登记请求权、更正登记请求权和预告登记请求权三种类型。登记请求权和物权变动关系密切,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不同,不同类型的登记请求权的性质也不同。登记请求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当规定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德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历史由来已久。不动产登记制度保证了100多年来德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也保证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规范。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被称为"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不动产登记是由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物权的变动和登记"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德国民法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国物权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我国仍然存在行政管理目的性极强的多头登记格局。必须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物权归属及变动的权利外观,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对于确认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实现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宏观调控和监管等具有重要意义。因登记错误而产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因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适用困难,而且在处理登记错误的赔偿案件中经常发生重大分歧。所以必须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为定性,来认定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的归责原则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赔偿。  相似文献   

7.
论不动产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振嵩 《前沿》2007,(1):144-147
以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民法物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不动产不但是任何公民个人而且是整个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每个人的最必需之物皆为不动产,不动产物权乃是诸财产权中的重要的权利,是世界各国财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确实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动产权利登记主义,也给现行公用物制度下与一般公不动产相邻的私不动产权益保障带来了挑战,尤其在公用物制度推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改革的大趋势下,私不动产权利是一种"剩余物权",权利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和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之间会发生名实不符。为使私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充分保障,就应当修订现行相关行政公物法,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已经特定化的国有土地、自然资源物权纳入不动产权利登记,扩大对公用物制度中私权的司法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未予认定,学界则有不同观点:或认为是私法性质,或认为是公法性质。以系统的方法来观察,登记行为实际上是由不同阶段、不同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不同阶段和要素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登记是公私法双重性质的复杂混合。全面、正确认识登记行为的双重性,有利于划分不同的公私法责任并改进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现代不动产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不仅保护了不动产的交易安全,而且提高了交易效率.<物权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但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对该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分示的法律基础,界定依法登记的权利范围才能形成完整的分示体系。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欠缺系统的规定,同时对应登记的权利还存在错误的定位。本文认为,立法应明确只有不动产物权才是法定的登记权利;确定登记权利的方式应选择法定主义与开放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2.
试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创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谈起,对我国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外国的立法例及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构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不动产买卖中,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和不动产买卖登记之间的时间差导致不动产买卖交易中不动产合同生效和所有权转移时间上的不一致。虽然我国立法至今没有对物权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甚至连理论界还对此有所争议,但交易中用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理论来分析此问题却是事半功倍。采取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或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所有权的转移更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无论采取哪一种主义,在出卖人信用不好、违约成风的情况下都不能有效的保证在先交易的安全,即都不能有效防止一物数卖。本文以为,建立有效的不动产登记与查询制度,尽量缩短合同成立生效与登记行为的时间差才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立法争议及法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的制定是对我国近3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法律固化,是民法典诞生的关键一步,对于保护民众的财产权益将产生积极的和深远的影响。作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引发许多争议,对物权法的立法权源、保护重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私产征收与补偿、国有资产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若干热点问题的梳理,剖析物权立法中的各种争议,有助于展现物权制度中的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坚 《求索》2012,(5):243-245
物权登记行为本质上是申请登记人根据其与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据此作出登记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登记制度下,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行为应为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的社会价值主要是体现社会公信,从而能够起到善意保护、权利推定与风险警示的作用。不动产登记具有创设权利的性质,而其他登记行为仅仅只是对行为人所从事的法律事实的确认。探讨物权登记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首先要区分登记的性质,设权登记就是创设权利效力的登记,而宣示登记仅仅是对已经成立的物权变动而昭示于人的登记。在设权登记中,如果未进行登记,则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造成影响,而在宣示登记的情形,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因为登记而受影响,只是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请求。  相似文献   

16.
更正登记制度是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不动产物权作用重大。我国更正登记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均属薄弱领域。我国应设立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及对不正确的标示登记更正相统一的更正登记制度,完善更正登记制度,构建和谐物权关系。  相似文献   

17.
刘新国 《湖湘论坛》2006,19(6):51-53
意在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草案第九条在制度选择、规则设计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均存在缺漏。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立法采纳意思主义在理论逻辑、价值理念以及制度基础上均可证成,并可以据此设计相应立法条文。  相似文献   

18.
房屋的预售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在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预售的房屋还没有建成,不能够现实交付,申请人进行预售登记,有利于其实现房屋的权利,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预售登记本质上是使得权利人取得请求该不动产的优先权利,最终的后果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权利,并非保护物权。  相似文献   

19.
1804年,法国颁布著名的《民法典》,其中关于公民无权变更效力的规定,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文献。但出于对贵族阶层利益的考虑,最终施行的《民法典》对不动产交易中的登记只作为"对抗"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换句话说,所谓对不动产登记,即对不动产物权变更行为起证明效力,以对抗第三人,如果登记事项实质上不成立或  相似文献   

20.
趋势     
《今日海南》2013,(12):6-6
不动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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