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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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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及完善——以法律监督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目前关于假释制度特别是在监督方面的诸多不科学规定及不当适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司法进程和法制发展进程。笔者以假释的法律监督为视角,对当前假释制度监督适用上的存在缺陷和弊端进行分析,提出了改良措施。具体包括加强检察监督,完善假释决定程序;设立专门的释后监督管理机关,落实对假释人员的监督执行。  相似文献   

2.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对于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不应适用假释,这并不违反给出路的政策。假释撤销程序应通过司法正当程序进行:明确假释撤销案件的提起方式;明确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明确被假释者在假释撤销案件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3.
周颖 《前沿》2012,(5):85-87
假释自诞生以来,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并表现出持久弥新的旺盛生命力。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下,通过制度重构建立新型的假释适用机制,以顺应刑罚轻缓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趋势,实现假释制度的普适性、完善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务实性,以求假释固有功能效应的充分发挥。本文从假释的条件、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假释后的监督执行等方面提出见解,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假释工作,使假释制度为实现刑罚的目的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本来,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P关司法解释都对减刑、假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郑重重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然而,在多年来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缺乏公开透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突出地表现为各地对办理职务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法律之夕卜,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反而使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基本上流于形式,成了典型的“走程序”。  相似文献   

5.
假释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又是监狱行刑的重要奖励制度。现行的假释制度,拘泥于传统的“直捷式”的范式,幅度有限,比例受控,未能充分发挥出假释的矫正功能、社会功能和预防功能。因此,应当拓展假释的范式,建立旨在提高改造质量的累进式假释制。累进式假释制是对现行“直捷式”假释制度的变更与完善,与现行的法理精神、监狱刑罚执行的程序规定相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失为一条解放思想,加大落实“首要标准”力度,拓宽行刑范式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6.
从湖北省某地监狱和看守所近几年的情况看,减刑、假释存在着"失效"问题,陷入了行刑目的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困境。这是因为,在理念上,部分法官和法院缺失程序价值理念、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价值理念;在制度上,减刑的实质适用条件抽象性太强,假释的实质适用条件操作性不强,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模糊;在操作上,标准混乱,偏重客观,程序粗糙。应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减刑、假释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索如宜昌中院、巢湖中院和广西高院的经验,构建理念人本化、目标社会化、规则精细化、流程科学化、效果经济化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7.
试论假释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对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中的实质条件、限制适用对象、撤销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存在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此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刑法规范。因此,从统一看守所减刑假释案件呈报程序以及行政奖励标准等角度入手,规范看守所减刑假释工作乃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假释监督保护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是刑法规定的对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犯罪人适用假释体现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政策和法律精神。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的监督考察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假释制度建立的初衷。文章对比了我国和国外法律的假释监督制度的不同,并从机构人员设置、立法和具体措施几方面对构建我国完善的假释监督保护制度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假释是对一些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适用的提前释放出狱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近代刑法主观主义目的刑论与客观主义报应刑论相结合的产物;假释的前提条件是罪犯释放后不会再危害社会;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扩大假释适用范围的条件;例外假释的适用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据;假释监督考察的结果及效力应依法确定.  相似文献   

11.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并未改变刑罚的种类和内容,对该类罪犯适用假释是对暂予监外执行性质的肯定,也是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可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假释的适用率。有效地判断该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其适用假释的基础,实践中的立法和案例则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法律化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12.
假释制度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结晶,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虽然很早就确立了此项刑罚制度,但是,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适用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假释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假释工作提供了依据。鉴此,围绕假释适用问题再作研究探讨,以期在纵深领域有所突破,力推我国的刑罚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13.
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年龄、性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差别,确定不同的适用假释时间期限和假释考验期限,降低减刑幅度,减少报请减刑裁定频率。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刑罚变更执行是指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范围狭窄及事后监督的不足,需要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并准确定位同步监督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其他相关机关的沟通协调,着力构建同步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5.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加上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上有很多实际问题没有解决,所以社区矫正工作在很多方面还是遇到了一些难题和困境。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现状进行研究,提出对我国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刑罚执行领域,人身危险性是指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构成应该是以罪犯的犯罪人格为核心,以社会和自然环境为外部条件,以罪犯的行为表现为外在表征的系统。人身危险性标准的提出,可以为罪犯的分类矫治、减刑假释、再犯预测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7.
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的划定应当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相一致。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是否具备社会化行刑条件这一标准,假释制度、缓刑制度与管制刑制度完全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部分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不具有社会化行刑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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