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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年龄、性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差别,确定不同的适用假释时间期限和假释考验期限,降低减刑幅度,减少报请减刑裁定频率。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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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2):2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2014年10月11日(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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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75-82
从湖北省某地监狱和看守所近几年的情况看,减刑、假释存在着"失效"问题,陷入了行刑目的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困境。这是因为,在理念上,部分法官和法院缺失程序价值理念、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价值理念;在制度上,减刑的实质适用条件抽象性太强,假释的实质适用条件操作性不强,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模糊;在操作上,标准混乱,偏重客观,程序粗糙。应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减刑、假释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索如宜昌中院、巢湖中院和广西高院的经验,构建理念人本化、目标社会化、规则精细化、流程科学化、效果经济化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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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轩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128-130
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听证审理再到开庭审理的演变。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检察监督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应加强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中、开庭审理后的检察监督。为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监督,应建立健全层级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证据开示、交换机制,推动法院裁判文书吸纳检察监督意见,推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检法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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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5,(1):25-27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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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减刑、假释”,到底仅仅是国家对于监狱服刑人员的一种“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且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都对有关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从每年都有数十万人获得减刑、假释(约占监狱服刑人员的三分之一)的事实来看,无论说它是“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都并无不可,至少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7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福森二○○三年四月二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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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星苒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6):74-76
恢复性司法旨在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其具体实现意味着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一起刑事案件,只有在执行终结后才谈得上结束,将恢复性司法嵌入减刑假释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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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6):102-107
减刑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在罪犯改造中最重要、最常用的一项激励措施,它在稳定监管秩序、促进罪犯改造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减刑制度还存在着明显不足,实践操作中存在的罪犯奖惩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罪犯减刑过快等问题比较突出。新《刑事诉讼法》、新《监狱法》相继出台,对减刑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新形势下,亟须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和新《监狱法》的要求对减刑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改进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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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17-23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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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一些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适用的提前释放出狱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近代刑法主观主义目的刑论与客观主义报应刑论相结合的产物;假释的前提条件是罪犯释放后不会再危害社会;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扩大假释适用范围的条件;例外假释的适用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据;假释监督考察的结果及效力应依法确定. 相似文献
1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64-67
减刑、假释关乎刑罚的执行实效,理应受到重视。孙小果、郭谋思等案件,充分暴露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减刑、假释分为提请和审理两个程序,提请程序存在程序不透明及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表现为被害人、社区居民不参与报送,公示受众范围有限等。审理程序存在行政化审批倾向,表现为法官不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法院书面审理时,案外人和社区机构参与的程度低,缺乏公开监督的渠道;开庭审理时,常常流于形式而缺乏对抗,以及公示制度不完善等。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相比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均具有其优越性,因此,可构建听证程序,从申请主体、听证人员参与范围、听证结果的公布三个方面入手并进行细化,以期破解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9.
减刑制度及其刑法根据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严格意义上。狭义减刑才是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减刑制度的正当化根据是功利主义刑法思想中的特殊预防刑法目的理论,由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减刑对罪犯特殊预防的目的,应对不同种类的罪犯设置不同的减刑处遇,同时应增设减刑考验期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王若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99-102
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刑罚矫正功能的变通实施方式。目前,减刑裁定作出后,罪犯故态复萌的现象大量存在,成为监狱管理的难题。以成都市服刑人员冯某减刑裁定被撤销为例,分析减刑裁定的不可撤销性,提出应对罪犯改造滑坡现象的制度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