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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原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社会作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不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于地方立法,宪法和法律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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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从立法上讲法制统一,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一切法的形式,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这三个层次结合起来,就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没有国家的统一、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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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根据这几年来的立法实践,要进一步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提高法规质量,应当妥善处理以下几个关系:第一,法制统一原则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地方立法是我们国家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法制统一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地方立法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是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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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地方立法实际对不抵触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工作者的共识。地方特色主要指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反映地方的特点,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但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市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5.
(一)坚持不抵触的准则 "不抵触"是地方立法应当奉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对地方立法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地方立法最重要的特点。1、正确理解"不抵触"。"不抵触"对地方立法的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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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77件,现行有效的212件。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等7部法律,这是新时期国家立法工作的第一批成果。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新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从此,以宪法为依据的国家立法工作驶入了快车道。到1998年1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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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77件,现行有效的212件。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等7部法律,这是新时期国家立法工作的第一批成果。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新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从此,以宪法为依据的国家立法工作驶入了快车道。到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做好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地方立法,做好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关系.它有助于综合利用立法资源,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本文针对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做好立法工作协调谈点建议. 一、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基本依据 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9.
徐平 《人民政坛》2012,(6):43-43
合法性原则,也称不抵触原则,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确立和遵循这个原则是法律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是地方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所要把握的“底线”。笔者认为,地方立法把握和坚持合法性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0.
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行为已有规范或表达,地方性法规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只能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或表述的范围内做相应的具体规定。二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行为没有规范或表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则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相违背。在此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内容。  相似文献   

11.
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带后,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点:一是对把各种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不少人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有的甚至认为法制是框框,是束缚,没有法律才能解放思想,才能发扬"敢闯、敢冒、敢试"的精神。二是有"怕、等、问"的思想。"怕",就是怕犯"相抵触"的错误。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什么叫"不相抵触"?宪法和有关法律并没有加以阐明,操作起来感到难度较大。"等",就是要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制定出经济方面的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再来制定实施细则;有的主张全国人大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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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改革已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因此,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快经济立法,已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一、立法工作中须解决的问题首先,不少领域还有法律空白,急需立法。特别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制定很多的法律。但在市场经济立法中,国家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如何划分,除了不得抵触的原则外,目前尚无更明确的规定。其次,国内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冲突或抵触的现象,在近几年来也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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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1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究竟什么情况构成抵触,什么情况不算抵触,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课题。所谓抵触,指的是不相一致,或者说是互相矛盾。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这样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偏要反其道而行之,作出那样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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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地方立法的实践和地方性法规的性质来看,地方立法主要有创制性立法和实施性立法两种形式。所谓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除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调整地方社会关系、解决应当由地方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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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修权 《人大研究》2006,(12):30-33
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使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两个问题,即如何保持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40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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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以及较大城市立法迅速发展,各方面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发挥。越是要发挥各方面立法的积极性,越要加强对立法的宏观监督控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协调。这方面的研究和工作应予重视和加强。一、立法监督的涵义我们所说的立法监督,是指对立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指对立法文件的监督。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对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相互矛盾和协调,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立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抵触和不协调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概括地说,立法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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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享有立法权的市和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种备案、批准程序构成了地方立法的法律监督关系,包含了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撤销权和不批准权。这对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提高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范性,多了一层保障作用。但从十几年来地方立法的实践看,这一监督职权尚未得到正确、有效地行使。一是报备环节不完善。报备工作除有关法律作出过原则规定外,对报备的时效、程序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致使这项工作带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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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抵触,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对于什么是抵触,如何执行不抵触原则,看法并不尽一致,值得从理论上深入探讨。一、什么情形应视为抵触?一般认为,下述几种情形应视为抵触:(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赋予性规定,地方性法规加以禁止、限制的;(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禁止性规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解除的;(3)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以外,创设或扩大处罚权限的;(4)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应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若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既不利于维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权威,不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也违背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宗旨。二、如何执行不抵触原则?执行不抵触原则不意味着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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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人大网·9月18日9月1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说,地方立法要守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底线,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其中,地方立法与宪法和上位法不抵触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政治规矩。地方立法要体现合法性要求,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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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立法必须以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为依据,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两点,既是对地方立法权限的具体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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