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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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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 律师界普遍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希望这部法律能一举改变当前律师恶劣的执业生态。然而。希冀于一部律师法来解决律师执业中的所有问题的想法很快被律师界嘲笑为“很傻很天真”。直到新《律师法》实施两年半后,从“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法》实施问题研讨会”上显示的信息依然不容乐观。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普遍难以落实,新《律师法》因为和刑诉法“打架”,被束之高阁。  相似文献   

2.
新刑诉法施行之际,青岛律协代表律师们提出了100个期待。大家期待,法律在执行中不要走样。律师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近年来,刑辩律师的职业环境不佳,出现很多刑辩律师“不能辩”“不敢辩”的现象。“不能辩”多因为公检法机关的细化规定设置的多重障碍,最基本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都无法保障;“不敢辩”则是怕步入现实很多案例中律师陷入伪证、泄密等罪名的风险。  相似文献   

3.
会见当事人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执业的三大难题。为保障律师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市检察院近日已转发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强调和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会见难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等重大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过程中违法现象严重和诉讼观念陈旧.我国应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赋予律师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保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在律师执业环境寒冷,律师业被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困扰的今天,珠海的律师无障碍会见制度让律师感受到了春天的一丝暖风(《民主与法制》2011年第7期《律师会见无障碍》)。然而,虽然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新《律师法》实施已有两年半之久,“会见难”问题却仍未得到根本性改观,暖风尚未融化冰雪。究其原因,某些侦查机关和看守所的阻碍不可不提。  相似文献   

6.
张纯 《民主与法制》2020,(12):41-43
律师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职业?《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的一段话颇为透彻和经典:“律师其实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其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长期困扰律师执业俗称的“老三难”问题。近年来,随着政法机关相继出台许多政策举措,着力破解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为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打下了良好基础。  相似文献   

7.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08,(19):11-14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刑事辩护制度的恢复,标志着“无法无天无律师”时代的结束,同时也吹响了重建中国律师制度的号角。在接下来的短暂而又漫长的30年间,中国律师制度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成长和成熟着。13万中国律师也在“会见被告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的执业“三难”问题的困扰下,在司法“潜规则”和执业冲突中奋力突围,并且作为一股新兴的民主化法治化力量而崛起。回顾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后30年走过的历程,我们完全可以这么说,中国律师不仅见证着中国的法治进程,而且完善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也聆听着中国法治进步的足音。  相似文献   

8.
多年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2008年6月1日,被律师界普遍寄予厚望的新《律师法》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实施两年半后,2011年1月22日,由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法》实施问题研讨会在珠海隆重举行。这次会议透露出的信息让人忧喜交加。忧的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执业问题仍然未得到根本性改观,新《律师法》的实施举步维艰;喜的是,在一些地方会见难等问题已经悄然破  相似文献   

9.
张佳华 《前沿》2008,(1):122-125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律师的“帮助”,这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诉讼科学发展的当然结果。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律性质应当是辩护人,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特殊的诉讼权利。完善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应着眼于告知权、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了种种限制,这不利于律师很好地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律师的阅卷权是辩护律师为全面了解案情,并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亦是实现庭审公正与效率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经对A省3市的3所检察院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建议后,检察院各环节对律师权益的保障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也在不同程度上缓解了律师"三难"问题。相较于正在落实中的"电子卷宗"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而言,调查取证的难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然而,唯有探寻目前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难"之具体所在,并深刻分析其成因,方能提出有效解决之对策。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从理论上解决了律师执业中"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三大难题.从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上来讲,这次律师法修改,是一种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进步,赋予了律师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更加平等的权利,给予了律师以充分的法律信任,表明律师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待遇在不断提高,他们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律师界普遍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希望这部法律能一举改变当前律师恶劣的执业生态。然而,希冀于一部律师法来解决律师执业中的所有问题的想法很快被律师界嘲笑为很傻很天真。直到新《律师法》实施两年半后,从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法》实施问题研讨会上显示的信息依然不容乐观。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普遍难以落实,新《律师法》因为和刑诉法打架,被束之高阁。就在全国律师对律师权益常年得不到保障陷入悲观的时候,律师会见难这一痼疾在中国南方小城珠海悄然破冰。在这里,律师不但会见当事人畅通无阻,而且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北京检察机关更是将律师会见延伸到了审讯场合,开始试点律师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给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这些做法不仅让律师们感觉到春天的气息,同时也让本社作为一家法制传媒积极关注律师执业环境改善的努力,得到了稍许的欣慰。据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经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有了珠海经验和北京律师旁听讯问制度的先行铺垫,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相似文献   

14.
李海清 《传承》2008,(20):128-129
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上言论豁免权等执业权利有了新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检、法的制衡力。新律师法实施后,控辩的对抗性将更趋激烈,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创新证据开示的方式渠道,建立健全控辩双方证据开示协作关系;要善于听取辩方的意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公诉人素质,提高公诉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15.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施行。这郏被业界评价为“吸收了多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正面临着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的尴尬。而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关系更引起了学界的激烈争论。  相似文献   

16.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08,(19):14-16
2008年6月1日,修正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长期困扰律师执业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三大难题得到破解。律师业悄然迎来了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第一个春天。从律师制度恢复到今天律师业如沐春风,  相似文献   

17.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相似文献   

18.
我国正在经历“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的司法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法律意见,但并未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的权利。从我国司法改革背景、律师阅卷权法理基础等方面考虑,赋予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同时,可以通过公安电子卷宗制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严格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等配套措施,避免违背“侦查不公开”原则。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能够确保律师更为充分地了解案情,进而提供更为有效的辩护,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  相似文献   

19.
针对法律界一些律师、学者对重庆李庄案件发表的关于律师刑辩权问题的一些评论,综合分析正确对待律师刑辩权应当明确的认识性问题,即关于律师会见权法律并不禁止侦查人员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阅卷权,律师应当恪守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道德。  相似文献   

20.
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上言论豁免权等执业权利有了新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检、法的制衡力.新律师法实施后,控辩的时抗性将更趋激烈,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创新证据开示的方式渠道,建立健全控辩双方证据开示协作关系;要善于听取辩方的意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公诉人素质,提高公诉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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