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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能否成立,是刑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以共同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理论为基础,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和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认为片面共犯是能够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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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吉权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6):23-28
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其相对隐蔽性但又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重视.但由于分析时所站的角度不同,所持的观点也不同,目前存在着否定说和肯定说之争.在肯定说中,对肯定的范围也不一致.通过哲学、刑法理论等多方面的论证可得出,片面共犯是成立的,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为片面组织犯、片面教唆犯以及片面帮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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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目前虽无立法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从法理上分析,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是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原则的要求,是对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体现,也是对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的践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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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犯是比较典型的片面共犯,对其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从介绍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则案例入手,结合刑法学界关于片面帮助犯的各种理论学说,对片面帮助犯能否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肯定片面帮助犯可以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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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3)
关于"片面共犯",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实践存在较大争议.基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和我国大陆刑事立法,应当否定"片面共犯"的观念.多数"片面共犯"实质上是间接正犯,而"片面共犯"中的"片面的共同正犯"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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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肇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3):31-35
片面共犯能否在我国刑法制度中得到肯定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根据刑法第25条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必然是否定片面共犯。然应从“共犯”中“共同”的本质入手,突破原有法条所形成的思维禁锢,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将片面共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纳入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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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红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78-83
共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形态,中、韩两国刑法典在共同犯罪人种类、共同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构成要件中的特殊问题如同时犯、片面共犯、共谋共同正犯、承继的共同正犯等问题的研究立场和结论也有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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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观点,虽然缺乏刑法依据,但已成为理论界的“通说”。这一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即依据共同犯罪主体的扩张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笔者认为,理解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必须结合刑法分则关于各具体犯罪的规定来进行,由此得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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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69-72
我国1997年刑法典把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之后,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单位能否成立自首、成立要件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未形成统一意见。事实上,单位成立自首有充足的法理、法律与现实依据。单位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三种类型,各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投案实施者需要不同的成立要件。单位与单位成员之间是特殊形式的共犯,单位自首对单位成员具有推定的自首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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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对于胁从犯之说是否合理,学界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不能成为胁从犯是法定独立共犯人的依据,它仅为一种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其归入主犯或从犯加以处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被胁迫情节",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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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共犯退赃模式必须达到“明确化、法定化”的标准。我国现行刑法中共犯退赃模式的理性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制度性障碍。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本就是人类社会长期博弈的结果。而要构建一种合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共犯退赃模式,我们必须在未来的刑法调整中,准确界定共犯退赃的标准与方式,并正确处理共犯退赃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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