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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人分类中,混合分类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是划分标准不一;我国法定的共犯人形式可按“两类两级”标准分类。分工分类中,组织犯是“遗漏子项”,虽已被发觉,但理论界却从主犯中寻找它的定义,将其视为作用分类下的二级子项;应在立法之外,从理论上探求组织犯定义。作用分类中,胁从犯是“多出子项”,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应将之视为法定量刑情节,而非按作用划分的独立共犯人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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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立法之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之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2)
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划分出胁从犯 ,对于实行刑罚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虽有可取之处 ,但将胁从者一律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不合理的。又由于胁从犯的划分根据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根据不同一 ,导致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类之间的相容和界限不清。为此建议 :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 ,实行分类标准同一化 ,不再将胁从犯作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种类 ;立法上应将一定条件下的被胁迫作为一种免责事由 ;对于不能免责的被迫行为 ,应将被胁迫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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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6):19-22
金融犯罪的共同犯罪数额应根据主犯与从犯分别认定,金融犯罪的共犯身份应根据必要身份和任意身份的不同性质分别认定,金融犯罪主观方面的“明知”和目的应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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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68-70
主犯的确认决定着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小和责任的轻重,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尤其是从犯认定的依据。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模糊,我国对于主从不明以及只有主犯的共同犯罪,一般不再作主犯的认定。这种做法看似合理,实际上不符合刑法认定主犯、区分主从的立法精神。因此,应加强主犯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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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提高该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来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情况可知,法官对该罪法定刑提升的反应并不敏感,对于该罪的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量刑仍秉持轻缓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轻重界限不甚分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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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5):40-46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首次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进一步扩大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范围。鉴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性认识尚存较大争议,导致该罪名的理解适用陷入困境。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内共同犯罪参与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解和归责,再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明知"可以适用司法推定,"犯罪"可以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为帮助行为人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与网络犯罪其他罪名进行比较辨析,为该罪名的理解适用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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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拟性和技术性为本质特征的网络平台,改变了现实社会中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地位、作用和联系,因此,根据网络共同犯罪自身的特性,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的途径,将一部分共犯加以独立化,使共犯摆脱对于正犯的定罪量刑的依附关系,应当成为刑事立法应对网络共同犯罪现实挑战的最佳回应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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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1):31-37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免刑情节主要存在数量太少、应当型情节缺失、免刑情节具体设置上过于单一等三大缺陷。对此,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在刑法分则中对于一些轻微犯罪适当增设单一的免刑情节或者增设含有免刑情节的多功能情节;改造一些轻微犯罪的量刑情节,使其尽可能地涵摄免刑情节致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处罚衔接得当,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设置应当型免刑情节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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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人实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永浩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4):38-41
知识产权犯罪人是指实施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应当被采取预防和矫治措施的人 ,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互动关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针对性地防范知识产权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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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警察的执法权威与尊严,也侵犯了警察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袭警事件的屡禁不止还容易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司法实践中,袭警犯罪行为一般按照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论处,这样的刑法评价无法从根本上揭示出袭警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此,应当完善刑事立法,增加袭警罪,加大对该种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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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7-19
共犯的想象竞合犯是共犯与罪数形态的交叉领域,共犯在本质上是共同的故意,想象竞合犯本质上是实质的一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一个共犯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客观上实施了共同故意支配下的一个共犯行为,主观上对触犯的数个罪名都是故意。在定罪和量刑上应兼顾共犯和想象竞合犯的特点,将共犯的定罪量刑原则和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量刑原则相结合,正确认定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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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1):60-63
我国刑事责任评价的时间起点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将犯罪遏制在萌芽阶段,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但其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与刑法谦抑精神相违,缺乏实践操作性。刑法第22 条已经名存实亡,成为一种无意义的重复规定,建议修改刑法时予以删除,同时将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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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华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38-42
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的认定应以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以平衡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为标准,对暴力程度、威胁程度、暴力对象和威胁对象进行综合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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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2):66-69
枉法裁判罪的主体只能限于对具体案件负有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及主管人员,其他人员参与枉法裁判行为的只能成立共犯且不能成为共同实行犯:合议庭成员明知却放任其他成员实现枉法裁判的应认定为本罪的共犯;上级人员强令枉法裁判需根据其是否具有主体身份进行认定;对于审判人员受贿而枉法裁判的应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8.
朱立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4):35-37
激情犯,是指行为人因受外界的刺激,在极度强烈的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包括社会激情犯和反社会激情犯,由于对反社会激情犯不能从宽处罚,而对社会激情犯从宽处罚已有相应规则可供适用.因此,规定激情犯没有必要.另外,没有适当的立法模式以及激情犯认定的困难,加上主观认定标准反而与规定激情犯原意背道而驰,故规定激情犯没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连春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4):84-89
犯因性差异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存在犯因性差异的结果。这种理论指向具体的个体犯罪行为,而非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犯因性互动观点和犯因性差异观点。犯因性差异理论的理论体系,不仅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质的理论形态,而且以"犯因性"为核心,形成了这一理论特有的专业术语群,充分体现出了这一理论的自身特色。依据这一理论,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中的普通大众是合理目标,根据这个目标定位,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要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普通的守法公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