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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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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根据曾经众说纷纭,且"连带责任说"似乎早给出了定论。然而,单位犯罪的问题仍需要讨论,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根据又是其首要问题。用"两个主体说"来解释单位犯罪双罚制的根据并不符合系统论,而单位犯罪双罚制的根据可从"系统矛盾论"中找到答案。  相似文献   

2.
李景光  丁理 《前沿》2007,(4):128-131
早期的刑法理论对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普遍持反对态度。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将单位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模式实践中一般采用双罚制,该承担模式是基于单位是一类与自然人具有不同的内部结构的主体而形成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理应依据单位主体的自身特点,立足于报应与功利,在一个主体即单位的框架内承担刑事责任,双罚制正是基于此而具有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   

3.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单位犯罪大量存在,危害严重。单位犯罪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和社会管理领域,也存在于其他领域;其所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是单位利益和社会利益严重冲突,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比自然人单个犯罪要大得多。我国应全面设计《单位犯罪处罚法》,科学、有效地实行"双罚制",采取有针对性的刑事政策,实现对单位犯罪的有效整治和主动预防。  相似文献   

4.
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单位。单位作为我国刑法的法律用语,与法人不同,单位是经法律确认的独立的社会系统。单位的社会学本质在于单位是与自然人并列的社会主体,其哲学本质在于单位是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在内部结构上,单位犯罪中相关自然人的行为在主体、行为和罪过等犯罪构成要件上均具有二重性,这是界定单位犯罪和对单位犯罪实施双罚制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有: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确认单位犯罪的条件有:单位犯罪是单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单位犯罪的实施者是作为单位整体构成要素的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实行两罚制,也可实行单罚制。  相似文献   

6.
单位盗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针对司法实践中要么把单位盗窃行为不作犯罪处理,要么把单位盗窃作为自然人盗窃罪处理所存在的弊端,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应尽早增设单位盗窃罪.单位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构成单位盗窃罪的起点要高于自然人盗窃罪,单位盗窃罪的处罚应实行双罚制.  相似文献   

7.
詹红星 《求索》2008,(3):149-151
个人责任原则具有比罪责自负原则更深层次的含义,它是刑事责任质和量的统一;个人责任原则应当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从个人责任原则的视角而言,可以肯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但应该对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即采取“代罚制”。  相似文献   

8.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应负治安违法责任的行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单位本身,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应成为与单位并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多种形式,其涵盖范围较大。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可分为两种:一是采"单罚制",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采"两罚制",既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处罚单位本身。  相似文献   

9.
行政     
《人民政坛》2015,(4):4-5
河北:环境违法不仅要罚企业,还要罚主要负责人据《河北日报》3月20日报道,河北省实行环境违法"双罚制",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河北省将实行"双罚制",不仅要罚企业,还要罚主要负责人。河北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河北省将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0%-50%的罚款。目前,河北省正在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违法的特别是未批先建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做到"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各地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制定治理方案,逐一处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治理目标和时限要求。  相似文献   

10.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法律框架。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成效不仅受两岸刑事程序法影响,而且受两岸刑事实体法影响。两岸刑事实体法律差异下的罪名差异、同质异罪、同罪异罚等问题已带来司法互助中的管辖争议、合作懈怠、法公平性的损害等负面作用,并有形成两岸"犯罪洼地"之趋势。应经由"合作范围...  相似文献   

11.
"原因自由行为"是现代刑法学的一大课题。虽然现今刑法理论通说均已承认它属于具有可罚性的一种犯罪行为类型,然而,依据责任主义的一般规律,无责任则无犯罪。如果认定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那么,主张原因自由行为不适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之规定的理论依据又何在?笔者从分析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与调和路径入手提出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12.
在对特殊主体说、一般主体说、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结合说等国内理论梳理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以主、从犯的概念来解释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概念并非合适。在评价共犯的作用时,需依靠各行为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除此,本文还提出"角色群"的概念用来评价聚众斗殴罪,即在众合犯的犯罪中,行为人可以是由实施各个参与角色组成,但是不同的参与角色群的行为人非共同正犯,亦不可区分主从;在相同的角色群里,方可区分主、从犯。在一般参加者里囊括了可罚的从犯和不可罚的从犯。应用"角色群"的概念对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进行二元评价。最后,本文将聚众斗殴罪作为结果加重犯提出了建立"分类处遇"制度,以正确地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相似文献   

13.
孙珑艳  肖进 《前沿》2007,(1):156-159
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而日额罚金制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难题,日额罚金制是刑罚轻缓化的进一步体现,其意义重大。通过分析,日额罚金制具有诸如体现了正义、公平、秩序,反映了罚金刑的本质等深刻的价值内涵,有较强的实行必要性。实行日额罚金制要遵循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与其的经济能力相结合,体现刑罚本质及效益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虽然侵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 ,但不表明该罪的单罚是合理的。本罪的主体为应当公告财会报告的公司 ,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 ,处罚公司是合理与必要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 ,公司的经营活动缺少所有者的有效关注 ,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内部监督。本罪的双罚既能遏制公司的再犯、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监督 ,又可防止公司成为单位自然人的犯罪工具  相似文献   

15.
伴随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毒品犯罪的界定、吸毒行为的罚与不罚、毒品居间行为如何定性、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作为毒品犯罪特有侦查手段等是基层民警在公安实务中需要明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吕绪勇  邓君韬 《前沿》2011,(5):110-112
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传统理论的"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要件说"以及"综合说"均将"未得逞"视为"消极要件",其并未说明"未得逞"的真正意义。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刑法中的"未得逞"应兼具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形式意义上的"未得逞"既是普通用语,亦是规范用语;实质意义上的"未得逞"则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并由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客观侵害结果。  相似文献   

17.
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刑法定性,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论。其中,无罪说应罚不罚,放纵犯罪;侵占说属于类推解释;盗窃财物说、顾客被骗说与商家被骗说均是忽视了商家从未占有顾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盗窃债权人地位说忽视了"冒充债权人"这一必要条件;新型三角诈骗说会导致盗窃罪、诈骗罪出现竞合的局面。只有对双向诈骗说进行修正才能得出合理结论,即一方面承认顾客没有遭受财产损失,针对顾客的诈骗行为不可罚;另一方面认可"商品"和"顾客对第三方的债权"属于"损失财产"的一体两面,故针对商家的诈骗行为可罚。  相似文献   

18.
周兆进 《前沿》2013,(22):71-72
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主要存在所有权说、占有说、修正说.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此说对于违禁品、违法财物等作为犯罪对象时不能很好解释;占有权说不能很好解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修正说是相比较为合理的,但是过于繁琐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上的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下,所有者以及其他本权的占有者恢复权利,不发生侵犯财产法益的问题;未经法定程序没收的财产利益也应该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  相似文献   

19.
浅析德国"双元制"对我国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模式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洪贞银 《理论月刊》2010,(5):147-149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曾被誉为创造德国经济奇迹的"秘密武器",它在世界职业教育进程中影响甚广,对我国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也有着重大影响。笔者通过对"双元制"内涵、特点的分析、评价,从政策法律、学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考核、师资队伍等五个方面探讨了"双元制"对我国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模式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关于为何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我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理论界主要存在的"逃避法律追究说"和"不救助被害人说"都不能指明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其他犯罪后逃逸的区别,因此也就无法合理解释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因所在。而借鉴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理论,"确认利益说"说明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别之处,因而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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