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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权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既区别于名誉权,也区别于商事人格权,还区别于无形财产权。在我国确立信用权制度有利于改善当前社会信用现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完善我国信用权立法体制。健全我国的信用权制度,一方面要完善对信用权的民事责任保护;另一方面,也必须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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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信用权立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权是近年来学界讨论较多的热门话题,确立信用权为独立的人格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借我国民法典制定时机,在立法上明确信用权的法律地位,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当前民事立法中的一个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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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法律规制与信用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是人格与财产的平衡、聚合。在民法上应确认专门的信用权制度。它是解决当前信用缺失不良现象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应对中国社会结构变迁,提倡、弘扬以民法为主导性的权利文化的必然要求。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的信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信用权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无形财产权权利束中之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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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信用权的法律属性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的发展。学界对此极为关注,经济学家们纷纷从信用体系入手来构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法学家们则试图从法律的视角来思考如何保护权利主体的信用权以缔造整个社会信用环境。那么,市场经济下的信用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对此却众说纷纭。然而,对其能否准确定位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信用权制度的构建以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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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利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6)
人格权法在现行民法中尚无独立位置,我国《民法通则》只在“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有关规定中有所涉及.纵观人格权法的历史和演变趋势,我国人格权立法应树立现代民法理念,将人格权从传统民事权利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分法中分离出来,发挥其前提和统率作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依照本国国情,我国应采取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建人格权及其保护的独立体系,从而真正地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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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制度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之一,是民法发展的标志之一,有利于人的价值提高,并且不能被其他制度所包括。人格权高于财产权,从理论渊源、民法本质和哲学理论上均可证明。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并且位于诸权利之首。其内容应包括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和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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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公开权是用于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保护.随着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我国也逐渐开始出现关乎具体人格权被商业性侵犯的现象.而且,我国现行人格权理论只注重对权利中精神利益的静态保护,从而忽视了这个以商业为主导的社会中种种以利用人格权为获利手段所引发的种种争端,无法起到规制市场秩序的作用.所以,对美国公开权的研究是我国人格权立法完善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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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不再用括号说明)精神损害的问题存在争论。笔者认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利益。法人人格权侵害的实质是无形损害。建立我国的法人人格权无形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和救济法人一般人格权权益的适宜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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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人格权立法采何种编排体例一直是起草我国民法典时无法回避的难题。"人格权宪法权利说"逻辑推理本身就存在瑕疵,宪法上人格权无法承载维护私权人格权之重任。随着简单社会简单人格权保护关系向复杂社会复杂人格权调整关系过渡,人格权立法模式也必将由消极保护向积极调整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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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人格权理论固守精神利益的禁锢,对人格的财产利益不予认可。随着人格之伦理价值逐渐外在化和扩张化,其财产属性和商业化趋势渐浓,这促使了人格权制度的变化。各国立法对人格所表现出的直接财产性均普遍关注,在不同国家的保护模式中美国和德国的较具代表性。重新分析传统人格权理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人格权制度保护人格的财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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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我国民法典的主要部分已日趋完善,《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体例编排问题值得探讨和分析.若要梳理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须从民法典的逻辑体系和立法技术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从而给予人格权法应有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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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依法拥有对自己所选代表的罢免权,是我国人大制度区别于西方代议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宪政制度的重要优势。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影响和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运作功效。为此,应通过明确罢免理由和标准、完善罢免程序、建立配套法规等方面完善这一制度,进而促进选民这一权利的良好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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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与自然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权利,因而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探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一般人格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功能等角度出发,联系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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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人格权定义及其特征的学说的考察,可以得出“人格权具有固有性”已成为民法学界通说的结论.人格权固有性理论的产生,直接源于学者对人格与人格权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同时也与受大陆法系人格的伦理价值法律保护传统的影响有关.然而,“人格权固有性”既与人格权理论相悖,也与我国人格权立法现状不符.因此,“人格权固有性”实则理论谬误,人格权并不具有整体上的固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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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4)
治安管理对人格权保护体现了预防性、主动性、实用性。治安管理保护人格权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治安管理法规中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姓名权、婚姻自主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的保护。目前,少数公安干警缺乏保护人格权的意识,存在一些损害公民人格权的违法违纪现象。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强调治安管理人格权保护的意义,提高公安干警的素质,促进人格权保护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