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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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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法》秉承犯罪控制模式进行的制度架构具有内部制约措施多于外部制约措施、权力之间的制约相对薄弱、监察对象的权利设置相对薄弱的特征。尽管如此,依照犯罪控制模式制定的《监察法》仍然体现了无正当理由不受怀疑、保障监察对象一定权利的正当程序价值,据此可以判断《监察法》并不排斥正当程序模式的合理因素。为进一步推动《监察法》的社会适应性、法治价值取向、国家利益平衡和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诉讼权利,建议设置以留置场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监察工作场所的定期开放制度为主体的《监察法》运行公开性规范,以监察机构内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外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为主体的令状主义机制,同时对各种程序尽可能予以正当程序模式的优化。  相似文献   

2.
我国《监察法》以监察留置措施取代“双规”“两指”等反腐败手段,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对调查对象人身自由限制的法治化、规范化,既为监察机关权力行使提供合法性支撑,也为被调查人员的正当权利提供制度保障。但当前监察留置措施仍然存在适用条件和程序模糊不清、对被留置对象权利保障不足、缺乏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问题,亟需在制度设计和具体适用层面进一步优化。结合对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权力监督经验的镜鉴,我国的监察留置措施还需进一步明确监察法律法规的体系性定位与解释权限,细化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对被监察留置对象合法权利的保障,强化对监察留置措施运用的外部监督和约束,以此推进监察留置以及监察权行使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3.
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作为监察机关高效反腐的重要利器,其性质定位却异常模糊,存在实践困惑与理论争议。明确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性质定位,前提是要正确厘清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与行政留置、刑事强制措施、"两规"措施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权(行政留置)、检察权(刑事强制措施)、纪委权("两规"措施)三种权能的整合,监察委员会具有复合属性,这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治理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根本转变。然而,多重权能的整合势必会带来新的问题,须以法治化路径对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运行加以规范,即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符合法治原则;增设监察委员会留置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衔接,以坚守程序底线;细化留置权在权力运行中的权力设置以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4.
留置措施作为《国家监察法》中规定的一项调查措施,是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产物。该措施取代"两规"后在试点地区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看,监察法对于诸如留置措施场所等具体的规定不明确,需要后续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5.
《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监察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但是该证据能否作为最后的定案证据还需要看它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现行《监察法》并未对证据的审查制定相关细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完善法庭对监察证据的审查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言词证据是监察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但在获取言词证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故而需要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应当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要建立调查人员出庭制度,重点审查被调查人口供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6.
留置措施的适用程序可划分为启动和执行两个阶段。当前,《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程序进行了基础性的规定,但仍有很多细节上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存在于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刑期以及刑期折抵、场所设置、执行程序流程和与强制措施的衔接等方面。在留置措施的审批执行程序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机关的报批机关,细化集体决策制、建立备案制度,延长留置期限,并放宽留置措施的解除机关,加强与强制措施的衔接,统一设立留置地点。  相似文献   

7.
《监察法》的出台和实施,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前进的新征程。《监察法》具有鲜明的特点,体现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体现了组织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有效衔接。《监察法》具有丰富的内容,对监察对象的范围大大扩充、实现了监察全覆盖,充分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严格监察程序,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当然,《监察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个别条款的表述在逻辑上不够严谨、个别制度设计的前瞻性不足等。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推动反腐败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相似文献   

8.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但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反腐仍旧停留在"个案震慑"阶段。十九大报告表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的出台示为惩治腐败的分散权利模式转变为集中高效权威模式的重要表意。《监察法》已然涵盖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的问题,但实践中如何实现监察委留置措施与其他司法机关有效衔接、如何尽快化解机构与人员转隶难题、如何有效避免监察委员会出现权力滥用现象,仍是今后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   

9.
《监察法》的出台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监察范围、监察程序,界分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与职权。在此基础上,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职能衔接,实际上就成了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重点包括案件的移送与对接、证据的转化与使用、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补充调查与补充侦查的协调等衔接内容。不过,因为当前法律规定相对概括,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为实现监、检机关职能的高效顺畅衔接,依法构建沟通协商机制、规范协调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完善检察机关证据审查机制等衔接机制有其切实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羁押性、保障性和预防性,其本质是一种羁押性强制措施.留置措施目前在规则自洽、行权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诸多法治瑕疵.可以借用刑事诉讼原理探索留置措施与监察调查的关系,并从修正留置规则、实现规则自洽,审慎严谨适用、规范行权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何静 《湖湘论坛》2021,34(1):65-73
作为监察程序中唯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监察留置具有高度的封闭性和严厉性,而且排除适用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规制规则。因此,为确保监察留置在法治框架内运作,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十分必要。立法从内部约束与外部制约两方面构建了制约机制,不过,通过规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现行的制约机制存在着内部约束弱化、外部制约乏力的问题。构建监察留置的制约体系应当坚持高效反腐与法治反腐的平衡,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以此为前提,科学配置监察留置决定权与执行权,实现对监察留置的全程监督,提升检察制约效能的同时,辅以权利制约,并且健全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的一体化制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值得予以肯定。但该条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没有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要件。为此,应当进一步明晰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机制、审查对象、审查期限等内容,以使该程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相似文献   

13.
《监察法》制定后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牵涉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协调监察调查和审查起诉及审判的程序。2018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多项修改,其中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检察工作与《监察法》的衔接方面要注重监察机关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问题。在设立缺席审判程序方面,需要研究缺席审判应当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厘清缺席审判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及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审判方面,需要注意合议庭改革,《刑事诉讼法》需要在合议庭的裁决机制,即定罪和量刑的决定人数问题等方面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4.
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为纪检监察机关,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合为纪检监察权。诸如留置为何能取代"两规"措施、监察委员会为何不向人大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为何是政治机关等制度设计,皆可从合署办公的体制中寻得合理的解释方案。合署办公体制对权力属性的形塑作用,使纪检监察权承载了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的二元属性,且纪律检查权属性对国家监察权属性有明显的吸纳倾向。因此,虽然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监察法》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国家机构体系,继而实现了纪检监察权的国家法律治理,但由于纪律检查权属于执政党权力之范畴,是故还有必要将党内法规引入权力治理机制,实现纪检监察权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治。  相似文献   

15.
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根据党中央的统筹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于同  相似文献   

16.
贺永红 《中国人大》2011,(24):51-53
针对印度政界的腐败之风,印度政府多年来致力于制定一部《公民监察法》,但由于各种原因未果。2011年年初,印度各界开始围绕政府提交议会讨论的《公民监察法》草案一直争执不休,一度引起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严重对立。《公民监察法》在印度为何受到如此关注,本文拟就该法的出台背景和未来走向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1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劣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为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工作,根据《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生产安全事  相似文献   

18.
<正>SDPR-2014-0800004鲁煤监政法[2014]144号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有关单位: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进行了修改,已经11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将《关于修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相似文献   

1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6):133-141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粗疏,监察程序运行错位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监检程序衔接与配合面临规则失衡、措施缺位等问题。当前,留置措施的属性定位与功能不符、不加区分统一适用等情形导致司法实践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程序衔接出现真空进而导致责任相互推诿。聚焦职务犯罪案件退补调查期间换押措施责任问题,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留置措施的属性并有助于完善留置措施规则体系,进一步促进监检二者的良性衔接和互动。对于留置规则体系完善,应对不同的被调查人以"二分法"设置留置细则,细分区别证明标准与留置期间规则,引入律师辩护制度内部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外部监督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20.
《外商投资法》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目的 ,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安全审查制度,但并没有对安全审查制度作出明确定性,也没有明晰其救济措施。本文在简要梳理安全审查的制度延革后,将安全审查决定的性质认定为行政许可,并整理出现存的数项救济措施,分析现有救济措施及其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需要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纳入安全审查决定救济措施的建议,同时将投诉机制作为过渡性机制加以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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