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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从5月1日起,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环节全面推行“被害人告知制度”,以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既然是诉讼当事人,就应完全赋予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包括知情权的享有和保障。因此,被害人不仅在是否立案、是否起诉、是否判决等方面享有知情权,而且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法律适用、刑罚执行情况等方面也应享有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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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丽英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87-88
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它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数少与案件数量大的突出矛盾。当然也存在着诸如适用范围不明确、被告人没有选择权等方面的司法困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新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明确了适用条件、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和被告人的选择权,尤其强调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明确了公诉人必须出庭公诉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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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实施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立案监督主要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具体环节上进行,解决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案监督,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浅述一些意见。一、正确理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刑诉法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立案监督权。这种权力不仅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规定在刑诉法总则中,而且在批捕、审查起诉等具体环节上又明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如:刑诉法策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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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1):6-8,14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质上,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体现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应当从罪和刑的两方面合理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最大程度发挥其适用效果:建立客观、具体的适用条件,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的正确适用;进一步明确所附加的义务,促使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落在实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应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应当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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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赛静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5):97-102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其现实意义。重新起诉本身并不一定构成重复追诉,但因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以及撤诉后重新起诉制度不完善,被告人容易陷入“撤诉一再起诉”循环往复的泥沼。严格来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都不适用于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应当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精神实质出发,对检察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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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是随着现代人权和民主的发展而被提出的,它最早源于英国,美国首先移植了这一制度,并在宪法中予以确认。二战后,人权保障问题逐渐走向国际化,沉默权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确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在中国也受到广泛的关注。沉默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②有权拒绝陈述;③不应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已的法律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以下把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相反,我国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国刑诉法对沉默权没有确认,笔者以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享有沉默权。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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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16-19
检察机关控诉权中的保证被告人到庭受审权受到来自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干扰,必须调整立法予以保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案件中的赃款、赃物处理程序存在明显的欠缺,导致公诉机关行使部分审判性权力,应通过修改与补充相关规定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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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后,第一次在刑诉法的语境下,系统、明确地提出了侦查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进行侦查的法律规范,是我国技术侦查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新刑诉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各级检察机关要在保障人权、平衡程序和实体正义的前提下,科学、规范、合理地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更为有效地开展和推进检察自侦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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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安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3):35-42
从目前跨国追逃的实践来看,一国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外,请求国欲将其引渡回国进行调查起诉,一般需要向被请求国提供被引渡人的逮捕证。在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中只有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才可以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已逃往国外,案件还未移交给检察机关,则无法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签发逮捕证。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国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不属于刑事诉讼,在职务犯罪的调查阶段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针对跨国追逃中逮捕证存在困境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专门的"引渡逮捕"条款,或者先签发逮捕证,外逃人员被引渡回国后再由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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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属于审前程序处理。2012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该制度的确立,能够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听证等方面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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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剑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85-86
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不起诉工作具有其特殊性,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巨大,这类案件定罪起诉的难度大大高于普通刑事案件,它的运行状况也事关检察机关形象,关乎中央的反腐大局,而且就正常的侦查规律来讲,不可能所有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均以起诉结案。因此,对于职务犯罪的不起诉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从职务犯罪不起诉决定程序控制运行现状,职务犯罪不起诉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对职务犯罪不起诉监督机制提出了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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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主要涉及人权保障与预防和控制犯罪两个方面.我国2012年3月14日修改的刑诉法确立了完整的审前羁押审查制度,将技术侦查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写入了法律,加强了对证人和被害人等的司法保护,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些新增的内容使我国刑诉法与上述两方面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进一步接轨了.由于司法环境和司法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在这些新增的规定中有些内容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还存在一定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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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监狱等执行机关行使刑罚监督权。那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简称“三类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不依法确认刑事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简称“五种情形”),又由谁来监督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