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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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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释制度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结晶,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虽然很早就确立了此项刑罚制度,但是,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适用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假释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假释工作提供了依据。鉴此,围绕假释适用问题再作研究探讨,以期在纵深领域有所突破,力推我国的刑罚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2.
假释是对一些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适用的提前释放出狱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近代刑法主观主义目的刑论与客观主义报应刑论相结合的产物;假释的前提条件是罪犯释放后不会再危害社会;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扩大假释适用范围的条件;例外假释的适用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据;假释监督考察的结果及效力应依法确定.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假释监督保护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是刑法规定的对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犯罪人适用假释体现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政策和法律精神。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的监督考察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假释制度建立的初衷。文章对比了我国和国外法律的假释监督制度的不同,并从机构人员设置、立法和具体措施几方面对构建我国完善的假释监督保护制度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罪犯的改造有着极大的激励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假释权、假释后的有效监督等因素的严重制约而致使适用率很低,使得假释这一极好的刑罚执行制度的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极大地浪费了这一行刑制度资源。因此,文章就假释权的归属、如何适用假释、不得假释,以及社会矫正制度等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周颖 《前沿》2012,(5):85-87
假释自诞生以来,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并表现出持久弥新的旺盛生命力。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下,通过制度重构建立新型的假释适用机制,以顺应刑罚轻缓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趋势,实现假释制度的普适性、完善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务实性,以求假释固有功能效应的充分发挥。本文从假释的条件、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假释后的监督执行等方面提出见解,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假释工作,使假释制度为实现刑罚的目的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年龄、性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差别,确定不同的适用假释时间期限和假释考验期限,降低减刑幅度,减少报请减刑裁定频率。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7.
假释制度在彰显法律的宽宥性、体现刑罚的教育功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适用比例偏低、考核标准不规范、监督不力等问题却严重阻碍着这一制度目标的实现。深入剖析我国假释制度低效运行的原因,理清我国在行刑理念方面的偏差,建立完善的假释提请、考核、监督、救济等机制,是完善假释制度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8.
我国97刑法典仅有6个条文规定假释制度,美国模范刑法典有关假释的规定有28个条文。我国的假释类型单一化,只有相对裁量假释;美国的假释类型多样化,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假释类型。美国假释适用的条件不论从实体还是程序来看都比我国丰富和细致。中美两国假释制度差异的形成原因在于假释制度在美国有着根基深厚的司法实践传统,而中国司法实践长期重视减刑制度的运用,假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备受冷落。  相似文献   

9.
《新东方》2016,(6)
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出台至今实施成效显著。但是,为有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排除对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在刑法中应该尽快确立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原则,并将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和假释的标准纳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明确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假释的具体标准,以规范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10.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对于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不应适用假释,这并不违反给出路的政策。假释撤销程序应通过司法正当程序进行:明确假释撤销案件的提起方式;明确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明确被假释者在假释撤销案件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1.
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的划定应当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相一致。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是否具备社会化行刑条件这一标准,假释制度、缓刑制度与管制刑制度完全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部分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不具有社会化行刑的条件。  相似文献   

12.
对于“减刑、假释”,到底仅仅是国家对于监狱服刑人员的一种“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且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都对有关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从每年都有数十万人获得减刑、假释(约占监狱服刑人员的三分之一)的事实来看,无论说它是“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都并无不可,至少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  相似文献   

13.
社区服务作为世界范围内最典型的非监禁刑罚措施之一,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意义重大。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加强引进社区服务这一非监禁刑罚的社区建设,但基于目前社区建设和发展不平衡以及立足于我国刑罚体系的考虑,社区服务不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引进,而是作为缓刑、假释刑种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附加义务。  相似文献   

14.
假释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又是监狱行刑的重要奖励制度。现行的假释制度,拘泥于传统的“直捷式”的范式,幅度有限,比例受控,未能充分发挥出假释的矫正功能、社会功能和预防功能。因此,应当拓展假释的范式,建立旨在提高改造质量的累进式假释制。累进式假释制是对现行“直捷式”假释制度的变更与完善,与现行的法理精神、监狱刑罚执行的程序规定相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失为一条解放思想,加大落实“首要标准”力度,拓宽行刑范式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5.
假释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行刑司法活动。它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激发罪犯自觉改造的内驱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假释的适用比例急剧下降,全国平均在姒左右,形成了“法律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破解假释制度遭遇的尴尬,与解决目前中国监狱面临的其他问题一样,既需要行刑观念上的正本清源,又需要制度设计上的变革探索。  相似文献   

16.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8.
《浙江人大》2015,(4):46-47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这一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突破机构队伍建设,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础机构建设取得突破。2014年成立了金华开发区司法分局,正式核定5个编制,主要履行县级社区矫正执法职  相似文献   

19.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并未改变刑罚的种类和内容,对该类罪犯适用假释是对暂予监外执行性质的肯定,也是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可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假释的适用率。有效地判断该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其适用假释的基础,实践中的立法和案例则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法律化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20.
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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