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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劳动用工环境的变化以及劳动法规的目趋完善,社会、企业和劳动者自身对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应对措施也日见成熟。但如果企业防范风险的意识淡薄,对风险控制不当,仍然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所以,把控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危险点,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及恰当的风险防范方法,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企业来讲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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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年头,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考验。新法实施一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一些企业存在的用工不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劳动关系不清晰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我们必须面对现实,认真分析和查找企业原有用工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改进和完善,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笔者结合中国移动衢州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现状,在企业用工方面做了探索和改进,本文就招聘工作的一点体会与人力资源同行分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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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作为派遣机构的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后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工作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同国外相比较。目前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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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2):40-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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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变身份"事件是用人单位违法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一个缩影。政府"适度容忍"的态度彰显了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实施的困境所在:政府扩大就业目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利益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基于典型劳动关系的立法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调整稍有不适;基于一重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体制设置弱于调整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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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用工形式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其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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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用工的涵义应采"实际使用说"。用工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地位。用工的效力应在于:一方面,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确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并履行,从而保护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分离的情况下,用工成为认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标准,从而弥补附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应在明确用工内涵和效力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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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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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视角下我国非正规就业者的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正规就业能满足企业灵活性用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也是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一种重要就业形式。现行劳动法律未能对非正规就业予以规制,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不能享受与正规就业者相同的劳动权利,因此,应扩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制定非正规就业的专门法律法规,为非正规就业者提供法定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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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企业用工更为谨慎。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规避劳动法律风险、降低人力成本的法定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的青睐。如今在金融危机影响的持续蔓延下,企业纷纷采取了降低成本、压缩编制的战略,劳务派遣则更是成为很多企业关注的焦点。本刊以前对劳务派遣做过多次探讨,但在新的形势下,劳务派遣的存在价值有什么变化?劳务派遣公司面临的挑战有哪些?对于不合格的被派遣员工如何界定和处理?对于因公负伤或患病的被派遣员工如何对待?本期“甲方乙方”栏目专家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条分缕析,帮助用人单位合法规范地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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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作为非标准用工形式在劳动用工中处于补充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动用工灵活性的要求也相应增多,非全日制劳动者所占的比例也有日益扩大之势,因此,在保持劳动用工灵活性的同时,不能忽略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特别是立法应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进行规范。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制,必须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就业;二是有利于满足企业用工弹性化、灵活化的要求。应实现劳动合同的书面化,禁止歧视非全日制劳动者,加强解雇保护,稳定劳动关系,建立非全日制与全El制的相互转换制度,加强工会对非全El制劳动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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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是指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它可以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也可能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现实中,许多劳动者都有过相应的经历或想法,殊不知此举必须承担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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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铁路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铁路多经企业内部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是生产结构的调整和个别岗位的实际需要,使外雇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化队伍和专门人才逐步增多;另一方面是职工队伍老龄化和补员不足,导致一线岗位缺员严重,出现外雇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及返聘持有特殊上岗证的退休人员的现象日趋增多;加之本身原有固定工和集体所有制用工混岗情况较为普遍,使得一些单位的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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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重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在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的市、县(区)两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截至2012年底,全市累计办理用工备案的企业为18657家,涉及员工295685人。制定系列文件,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方法步骤。福州市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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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在福利待遇上企业对于正式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标准上,可以自己掌握。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应市场竞争和就业观念多元化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在我国虽然兴起较晚,但发展较快。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法律规范的调整,普遍存在着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特别是对派遣工同工同酬权的侵害尤为突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第6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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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用工制度,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少企业纷纷采取了外包措施,就是将企业的部分用工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操作。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包厨厨师被炒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状告发包企业”的案件。双方之间到底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二者关系又如何区别、鉴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