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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际商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并由此影响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拟结合现行立法、判例以及国外立法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与探讨,并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提出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民商有别是选择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前提。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则并非解决中国对于商事立法需求的最佳方案。我们应当将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相结合进行考虑,制定出一部真正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并保持现有商事单行法体系。这才是最为现实和可行的商事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随着中国商事特许经营等商事活动的蓬勃开展,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迥异性及其分别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这就需要中国立法机构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及时制定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商事通则》。"商事特许经营"应当作为《商事通则》之一章纳入其中。"商事特许经营"一章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商事特许经营的概念、商事连锁的种类、商事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和基本条款、商事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垄断规制、商事特许经营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商事特许经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商事通则》中关于"商事特许经营"的规定与其他关于商事特许经营的专门性规定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4.
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多边贸易交往引发的各类贸易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上海设立后,探索有效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接轨国际的成功经验是我们面临的机遇和考验。调解已成为近年来世界各国(地区)解决商事争议的主要手段目前约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商事调解的法律法规。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罗马尼亚、斯洛文  相似文献   

5.
对《商事通则》中的商事账簿制度的立法,应立足于"通、统、补"的理念,从商事账簿的种类、记载事项、记账方法、记账本位币、文字、保存、电子商事账簿及商事账簿的提交等八个方面加以规范;主要着眼于商事企业财会制度,兼顾非企业商人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可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国际社会对此也持谨慎态度。美国相关案例对此做出了肯定性判决,这对国际商事仲裁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的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深入分析惩罚性赔偿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使用所遭遇的障碍及其可能的解决途径.对于完善在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格局背景下的我国仲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新加坡调解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赋予经调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法律强制力,为国际经贸往来提供新的安全保障。促进该公约在我国的落地,是我国构建以诉讼、仲裁和调解为主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我国商事调解法尽管缺失,但可先在司法领域建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我国现有的国内调解协议机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存在不协调之处。建立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相匹配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乃当务之急。我国需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增加“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的规定,并在司法领域制定配套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8.
《公安研究》2011,(5):24-24
汪青松在《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撰文认为,商事主体资格的判定对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建构和商事特别法律的适用意义重大,但我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理论认知和立法现状却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缤纷复杂的商事主体资格判断问题。各国商事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判定标准的规定不一而足,  相似文献   

9.
“一事两诉”现象是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文章在解析国际商事仲裁“一事两诉”现象的概念内涵、问题源流基础上,解析了国际法协会委员会通过了最新的“平行诉讼和仲裁”报告,缕析了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一事两诉”问题的解决规制,即重视仲裁地法的限制、自裁管辖权双重效力的推进、受诉在先原则与承认预期原则的融合.  相似文献   

10.
刘琨 《青年论坛》2014,(1):129-134
商事代理制度在实现商事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互惠、扩展商主体的意思自治空间、促进交易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的立法模式,是以"区别论"为理论基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倾向于认为商事代理是民事代理在商事领域的特别体现,在法律中未能充分体现商事代理制度的特点,易导致法律内部出现冲突,也越来越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商事实践。这种情况下应从理论分析入手,注重于商事代理自身的优点,博采各国代理制度立法之长,以架构我国商事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1.
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基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所任职务,对外代理商事组织处理具有营利性、反复性、长期性、持续性特点的商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商事组织体的一种制度。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制度,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一个行为,核心是判断商事职务代理人的职权范围以及超越职权范围的效果归属。《民法总则》第170条第2款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决议效力内外有别的一种强调,不能直接等同于代理行为有效,需要结合商事表见代理的规则予以解决。对商事职务表见代理的判断则应结合具体职权类型、第三人信赖的处置行为及其合理性、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等因素在个案中进行权衡。在民法典编纂之外,建议制定《商事通则》,并将商事职务代理细化为经理权和经理以外的商业辅助人权。  相似文献   

12.
海峡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组成部分的仲裁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作者注意到仲裁对解决两岸商事争议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以各国仲裁立法实践及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为参照,从仲裁协议、仲裁员与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两岸仲裁合作等方面对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进行比较研究,对两岸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研究性的改进建议,以期促进两岸仲裁制度的相互沟通及两岸仲裁合作。  相似文献   

13.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并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结果。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中国完善仲裁立法和仲裁制度,转变和创新仲裁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改革与发展的趋向表现为国际商事仲裁类型的多样化、仲裁员制度的合理化、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大化、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弱化和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发展的产业化。  相似文献   

14.
张松 《求索》2012,(8):104-107
传统中国,政府对商人及商业的平衡政策导向及不断发展的商业形势,为商事习惯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而儒家学说与国家制定法则为其提供了法律支撑。在长期的商业交易往来和行业自治过程中逐渐形成以商人的道德价值观为原型的商事习惯。至近代,中国被迫融入国际潮流,商事习惯也因此而被烙上时代痕迹,发生一些新变化。此演变不仅表征了近代中国由"身分"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也契合哈特的规则进化理论。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并得到惯常遵守的规则,大致存在于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支付、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等领域。在中国已经加入WTO  相似文献   

16.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推进落实,国际商事仲裁将在解决沿线各国的国际商事纠纷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健全的仲裁协议制度,不仅为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更有助于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7.
深圳经济特区按照现实要求重塑登记制度,以服务理念为导引规范登记程序,以立法的形式引入信用机制,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由于诸多因素,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全部得到解决,有待于进行深入探讨和继续改进。  相似文献   

18.
顾燕 《前沿》2011,(24):93-95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国际商事仲裁之仲裁庭应由奇数个仲裁员组成,在没有仲裁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员的人数为三个。国际商事仲裁中,虽有一些国际统一标准,但法律文化在仲裁庭的组成及地位、仲裁进行之方式、事实披露及审前程序、证人证言之地位及庭审记录保存、当事人自治、裁决之作出方式等方面,仍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19.
于熠 《求索》2013,(3):71-73
两宋"新经济"思潮有别于历史上的"重农抑商"单方策略,统治者因势利导的商业观得到了修正。两宋"新经济"思潮从对商事主体的约束、商事客体的确定以及对商事活动调整的广度和深度等法律规制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这使得唐代政府对商业活动被动调整的立法理念得到了纠正。宋以来的种种商事实践表明,两宋所颁行的法律已经在悄然撼动着封建制的根基。统治者对于商事交易活动介入的加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解决国家的燃眉之急,强行切分商业利润,但实质上则彰显了国家对于承认并保护个体商业经营的政府决心;两宋"新经济"思潮及其商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我国商业政策从"超经济强制"向"经济强制"的历史过渡。  相似文献   

20.
BOT是一种新型的特许权投资方式,其运作基础是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间的特许权协议。在全球化背景下,明确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助于吸收国际私人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有助于投资争端公平、合理地解决。由于行政契约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在我国的局限性,我国BOT特许权协议不应定性为行政合同,BOT特许权协议界定为商事契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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