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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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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整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诉讼之外,不适用调解。但在现实的行政诉讼中,存在着大量通过法院协调最终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的案件。理论上,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也存在着误区。这表明我国有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我们应正确认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探索适合行政诉讼调解的最佳程序结构模式,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并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王晓艳  何风菊 《前沿》2006,(12):103-10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制度设置,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法强调“公权不可处分”,但这一规定既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纠纷的处理,也不符合处理WTO规则纠纷的要求,因此只有在行政审判中确立调解制度,才能使行政诉讼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与当今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不协调,也不符合社会实际和实践需求.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应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赋予法官处理行政纠纷的调解权,使调解活动合法化.并非所有的行政纠纷都可以适用调解,界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着重要明确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的类型.  相似文献   

4.
某县法院在审理王某等四人诉县公安局撤销对其治安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主动告知原被告双方可以和解。有人认为,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与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不符,且法律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诉讼案件台适吗?请谈谈你的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5.
《宁夏政报》2015,(6):40-42
<正>宁政办发[2015]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其相关  相似文献   

6.
杜云 《公民导刊》2013,(8):45-45
<正>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不妥,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相违背,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某县公安局对王某等人的治安处罚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以"和解"来断定,必须经过法院审查,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没有和解的余地!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维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这三类案件均属于不作为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实施七年来,某县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305件,但没有一起不作为行政案。通过调查、分析得知,不作为案件少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8.
比较法视野中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跃 《求索》2008,(7):129-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以外,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反观我国审判实践,禁止调解在“案外和解”中被悄然规避。自行政审判以来,行政案件撤诉率长期居高不下已是不争的事实,非正常撤诉的现状为行政诉讼立法所始料不及。审判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甚至动员下通过“庭前调解”协商解决的,只是最后以撤诉的合法形式来掩盖“案外和解”。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国际惯例也使我们有必要对“公权不可处分”的理论重新审视。“案外和解”这种“异化”了的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增多,且为原被告及法院所接受。调解的“现实需要”,也从另一角度反映了禁止调解制度的现实失落。  相似文献   

9.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社会基础,被誉为"东方经验"。我国现行立法已明确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刑事诉讼领域也有其适用的空间,但在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行政争议时,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导致了立法与实践的冲突。分析我国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存在的困境,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完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一定的思考,希望能早日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其恰当的地位,使其在解决行政纠纷时充分发挥出优势,弥补行政审判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
王守国 《长白学刊》2009,(4):157-1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认真执行撤诉规定,积极探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提倡和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撤诉规定的制定和施行,实际上为以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调解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实力悬殊以及法官可能的强制行为,合意所需要的自愿、合法难以落实,合意的正当性难以保证。因此对司法调解进行必要的规范就成了保证合意正当性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洪凤 《前沿》2013,(12):88-89
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已成为各国通行做法.行政合同在我国行政实践中的大量存在并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合同未作特别规定.通过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当前行政诉讼制度下构建以行政诉讼为主的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双向性诉讼结构”是必要的实践选择.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和监督行政制度的日益完善。这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化,产生许多研究成果。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林莉红副教授所著的《行政诉讼法学》即是其中一部突出、有代表性的力作。另外,为了方便《行政诉……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法严格规定了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的起诉资格,其弊端是显而易见,本文基于此就如何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14.
关于建构我国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构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重要课题之一,对制度的设计者来说,建立完备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体系,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为制度的使用者考量,也应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从而落实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本文试图就调解合意的达成;调解原则之确立等四个在调解制度建构中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一番理论探讨,以期对新制度的建构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5.
《公民导刊》2013,(8):44-44
<正>某县法院在审理王某等四人诉县公安局撤销对其治安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主动告知原被告双方可以和解。有人认为,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与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不符。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6.
李昂 《重庆行政》2019,20(1):39-40
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订并正式施行。该修订决定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即行政相对人面对行政主体侵犯合法权利时拥有了更多的救济方式。然而,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违约时,行政机关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现有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基础上,通过分析探讨行政机关的司法救济途径成为行政协议研究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行政立法中,《行政诉讼法》是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司法变更权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这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无疑是一有力促进。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和健全我国监督机制方面,同样将有着深远的影响。笔者不揣浅陋,就司法变更权的特征、适用范围等问题探讨一、二。一、确立司法变更权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司法界、学术界在能否确立司法变更权的问题上分歧很大。基于我国现阶段立法和执法中的实际情况,行政诉讼法最后规定了一定  相似文献   

18.
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当是一种全程、全面的监督。但由于监督理念落后、立法过分原则化和外部环境的不当影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出现了异化现象,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当重视异化原因,重塑检察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9.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得《行政复议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与《行政诉讼法》有了一个更好的衔接。一、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将来的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二、合理的操作规程使得行政复议审理更加规范,更加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准司法性质。三、化繁为简,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多样性。四、“驳回”的使用,使得复议决定方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五、“终止”复议程序的有效使用,使得复议主动权掌握在复议机关手中。六、用和解和调解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开创了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先河。  相似文献   

20.
<正>法院提出以和解方式解决行政诉讼案件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观。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采用和解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条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协调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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