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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死刑复核程序为我国大陆死刑案件裁判生效之必经程序,对于保障死刑适用之审慎性和准确性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死刑核准权之下放、法律规定之死刑复核审理方式不科学等原因,我国大陆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程序虚置、复核标准不统一、行政程序色彩浓厚等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废除论和完善论两种观点,而以完善论为主流之观点。完善论提倡以保留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为前提重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和法院体制。在此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扛起改革大旗,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同时,改原来死刑案件二审之书面审为开庭审,是为我国大陆死刑复核程序之重大进步。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革蕴含着公正与效率的博弈,其改革无非是还原其司法程序性质和本来的价值追求,目前之改革趋势亦朝着此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2.
死刑案件作为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无疑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而律师的参与,无疑会使死刑案件更加公正、公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行使的一年则让人有喜有忧,一方面死刑复核程序越来越严谨;另一方面,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依然困难重重。许多法学专家为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仍在发表看法,提出建议,他们希望刑诉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尽快完善。本版块刊发的一组稿,就向读者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相似文献   

3.
论死刑复核的履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后来的补充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决定,已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给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文章回顾了唐朝的“五复奏” 和重温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慎杀”的论述,分析了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个方案:一是把死刑复核权重新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二是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巡回复核庭专门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三是如果修改立法时,觉得以上两个方案暂时还难以办到,继续允许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行死刑复核权,但必须规定复核程序,加强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相似文献   

4.
赵海宁 《人权》2006,(2):6-7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各项准备工作都在进行之中。近日,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著名刑法学家胡云腾教授。现刊出,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死刑适用的一种有效限制和质量保障。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目前最可行的方式就是派出法庭巡回复核,逐步实现死刑复核由内部审核程序向诉讼程序、由书面审理向开庭审理、由单方控制向多方参与的转变。死刑复核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不应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应根据情况区别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复核的案件,可由第一审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行使部分法律监督权,发现问题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复核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行使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6.
近5年来,54岁的律师朱少平始终关注中国死刑审判改革的每一步进展。现在,他终于看到了变化。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的部分死刑复核权,从此,中国所有的死刑判决将由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相似文献   

7.
和谐,历来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独具特色的价值理念,具有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涵。我国死刑复核制度,无论在古代抑或在当今,其中都蕴涵着和谐的价值理念。我国将死刑核准权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更是凸显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后的死刑复核制度,必将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8.
2005年,是中国法治进程稳步推进和稳健发展的一年."创新"是2005年中国法治进程的主题.就立法而言,"物权法"的起草和公开征求意见,为2005年的立法景观增色不少;就司法而言,以最高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为主旨的死刑复核制度颇令人关注.与此同进,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的改革呼声渐高.2006年,中国法治的建设和完善依然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9.
林霜 《人民政坛》2007,(7):16-18
2007年1月1日起,被“下放”27年的“死刑复核权”终于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0.
<正>相比起说服一个国家的政府和人们接受废除死刑的观念而言,说服大家接受对死刑案件要不惜代价来确保不杀错人,就要容易得多。在限制和减少死刑方面,近期有两个积极的信息: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逐步实现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前者虽然正、副庭长已经到位,但究竟何时将死刑复核权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回,现在看来,恐怕还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家说了算,还需要中央来做各省的工作,统一全党的认识。相比之  相似文献   

11.
"死刑不引渡"原则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和废除死刑的趋势而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中国传统上一直回避这一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障碍。我国应当理性地接受这一原则,并且对国内立法作出相应完善,以配合越来越频繁的国际司法协作。  相似文献   

12.
本文探讨了当代中国存在"司法不独立"问题的原因,认为人们在如何认识"司法独立"问题上存在误区;在提高法官素质问题上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影响了法官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在我国当前司法权尚处于权利弱势的情况下,提出了解决当代中国的"司法不独立"问题的几点对策.  相似文献   

13.
死刑核准权的回收不仅仅是权力行使主体的变更,更体现出了我国法制统一的价值目标。通过回收死刑核准权,提升了我国司法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加快了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前进步伐;实现逐步消减死刑适用比例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在绑架罪中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这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有利于司法的一致性。但是,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分别包含不同情形,二者相互之间及其不同情形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不尽相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当采取完全相同的法定刑。绑架罪中绝对确定法定刑应当进行修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犯罪形势不容乐观,而此时刑法修正案(八)却将我国原有的68项死刑罪名减至55个,取消了包括走私文物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共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使其他国家看到了中国对于死刑和人权问题的重视.基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当今的社会现实,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手段存在也是具有相对合理性的,因此当前我国应在限制死刑这一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我国刑罚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6.
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被广泛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罚金刑得不到有效执行,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权威。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将罚金刑执行的监督职责赋予给了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一定要适应形势,找准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积极获取监督信息,找准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监所检察部门也要完善自身机构,把监督触角前伸,规范法院对罚金刑的判处,在减刑假释中加强对罪犯财产状况的调查,保证对罚金刑执行监督的不缺位。  相似文献   

17.
死刑赦免制度是我国死刑适用方面的一个制度空白,宪法虽然有关于赦免制度的规定,但并无专门的操作程序。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死刑本身的不可回复性以及“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都要求我国尽快增设死刑赦免程序。借鉴中国古代赦免制度以及美国死刑赦免程序的经验,我国宜选择特赦作为死刑赦免方式,以被判刑人申请特赦权为主,同时兼顾检察机关追诉犯罪需要赋予其一定的特赦申请权,构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的死刑特赦程序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8.
死刑不能废     
死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到今,都被统治阶级所利用,并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废除死刑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无法达到刑法的目的,无法安抚受害人的家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法制宣传教育,总之,死刑的保留利大于弊。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这些严格控制死刑的举措都是在死刑领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要求,“宽”与现在倡导的“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吻合的。死刑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严”的要求,我国的国情要求死刑的存在,死刑的成本并不高昂,自由刑的成本超过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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